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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5:38: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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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当前,因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而使反贪查办案件面临新的形势,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翻供现象也有增多的趋势,这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和更大压力。本文着重分析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如何通过灵活运用讯问谋略、全面搜集证据、增强取证固证意识、提高证据质量等方式积极应对翻供现象,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
  一、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表现形式
  翻供,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推翻或改变其原来的全部或部分供述的行为。翻供往往是在翻供心理支配下进行的一种行为。翻供心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引者注)对已经做出的供述加以否定和推翻的心理。”①就职务犯罪案件而言,翻供形式可以概括为三类:
  1.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翻供。常见的形式有:以“借、管、赠”为名推翻行贿、受贿的犯罪性质,如提供出“借条”,把受贿行为翻供成债权债务关系,或辩称行贿、受贿行为是正常的私人交情、礼尚往来;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利”上做文章,如辩称自己取得的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为他人谋利,是属于“合法的劳动报酬”;利用单位设立“小金库”,资金来去不明、账目收支不清的情况,辩称贪污、受贿的钱款都放在单位的“小金库”里,企图掩盖自己占有或收受有关钱款的事实;以自己是单位领导,经常要应酬公务活动为名,声称自己所获的赃款都用于单位的公务活动,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以“家属收受钱物,本人不知”为由,推脱罪责,等等。
  2.围绕获取证据形式进行翻供。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围绕获取证据形式进行翻供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的一种手段,当他们无法就犯罪事实、证据内容方面进行翻供时,往往会在取证形式上挖空心思,寻找借口,诋毁获取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例如:辩称“不是我自己的签字”、“没看清就签字了”、“因精神紧张,已记不清当时的实情”、“时间很长了,根本就记不清楚”、“记录不实,记录未经本人阅读”,等等。
  3.围绕侦查取证行为进行翻供。除了前两种类型的翻供, 取证据的规范性、合法性。常见的有:以问话笔录是纪委做的,办案人员没有重新讯问为由,声称取证的主体不合法;以问话的场所不是法律规定的地点,而是在某宾馆、某酒店,辩称讯问的地点不合法;诬陷办案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诱供等方法获取证据。
  二、职务犯罪阶段翻供的原因
  (一)嫌疑人自身心理变化导致其翻供
  1、包庇他人心理:这种心理存在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例如在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案件中,嫌疑人出于哥们义气或自身利益考虑,通过翻供,把职责全部揽到自己头上,以图能包庇保护他人。   
  2、侥幸逃避心理:侦查之初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其罪行已被侦查部门所掌握,为求宽大处理,于是作了真实的有罪供述。但是随着讯问的进行,嫌疑人可能发现侦查部门并未完全掌握其罪行,或者在得知同案犯在逃,死亡或主要证据已经灭失的情况下,自认为无法对证,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为逃避责任而翻供。
  (二)律师法修订使控辩双方博弈加剧
  2008 年6 月1 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实施。新法实施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且获得了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这些变化加强了对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和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博弈双方的信息更加对称,力量配置也更为均衡。双方博弈激烈程度的增加使侦查人员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难度加大,且控辩双方力量的消长也经由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之间更为畅通的沟通渠道更为敏感地反映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增大。办案过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讯问时的表现在律师会见前后存在的较大反差,正是控辩对抗加剧在犯罪嫌疑人处的直接体现。此外,这些变化对侦查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各环节工作的规范性、细致性和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特别是审讯突破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职务犯罪智能化发展的挑战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自我保护的意识越来越高,反侦查水平越来越强。作案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是为规避法律制裁的必然选择,这种现象从客观上不断增大了司法机关查处、惩治甚至防范贪污贿赂犯罪的难度。②职务犯罪活动复杂化的趋势,也为犯罪分子对抗查处提供了自信。特别是在行、受贿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多是“一对一”现金秘密交易,在现有侦查技术和侦查措施有限的情况下,行、受贿双方的口供往往仍是证据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侦查阶段,当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口供的重要性,甚至认为侦查人员对其口供存在依赖时,他们逃避制裁的自信心会更加膨胀。为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在口供上做文章、扰乱侦查计划就不可避免地成为犯罪嫌疑人的选择。
  (四)职务犯罪自首、立功认定条件变化的影响
  2009 年3 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角度,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定条件。犯罪分子在调查谈话阶段和被采取调查措施阶段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不再认定为自首。《意见》对认定条件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某些犯罪分子的抗拒心理,增加了翻供的可能性。
  三、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翻供的对策分析
  (一)把握心理变化,适时调整审讯谋略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拒供或说谎的目的就是要避免说实话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后果既包括客观的后果,如失去职务和判刑等,也包括主观的后果,如羞愧感和耻辱感等。在审讯中,这些后果是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主要心理障碍。③侦查人员要正确认识翻供现象,克服对翻供案件厌恶、畏难的情绪,应当认识到查处职务犯罪行为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角色转换所形成的强烈心理落差和巨大压力,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被发现的追悔、对作案过程隐蔽性的自信、对涉嫌罪名法律规定的理解、对律师的盲目信任、对法律制裁的抗拒等微妙、复杂心理变化,都可能触发其翻供行为。审讯中可以通过捕捉犯罪嫌疑人语言和外在形体动作表现出来的心理变化采取不同策略:
  一是讯问中及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对可能发生翻供的着眼点提前做出预判、想好对策,用有效的提问堵死犯罪嫌疑人可能的退路。
  二是抓住犯罪嫌疑人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后会普遍出现警惕性放松、对抗心理减弱的有利时机,适当调整讯问人员或讯问方式,对职务犯罪的直接动机、思想斗争的过程、具体犯罪情节等细节问题深追细查。
  三是及时分析翻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结合案件查办情况找出制胜关键点,用灵活的讯问方式营造有利气氛,促使犯罪嫌疑人翻供。
  (二)坚持实事求是,力求不枉不纵
  针对翻供案件,侦查人员必须强化“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既不能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也不能放纵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因此,反贪侦查实践中对翻供的审查极为重要。翻供不应该被视为洪水猛兽,尽管它经常导致办案人员辛辛苦苦建造的证据大厦毁于一旦;翻供者不应该被视为百般抵赖、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他们的正当权利在诉讼中同样应当得到保障。④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侦查人员要冷静应对,在综合查办案件过程和全案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进行审查,做到不被其表象迷惑,扩展思维、调整侦审策略、对辩解作针对调查。同时,也不能“先入为主”,一概认为其辩解理由不成立,而是要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开展工作。
  (三)全面搜集证据,加强证据证明力
  全面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都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依据。侦查人员不仅要收集有罪、罪重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证据;不仅要收集直接证据、原生证据、言词证据,也要收集间接证据、再生证据、实物证据,用这些证据来辨别和印证直接证据、原生证据、言词证据。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的政策法规、行业规章以及部门规定,查明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纪。只有形成全面、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证实嫌疑人是否犯罪,辨明其罪重、罪轻,才能严防疏漏,使翻供者无隙可乘。全面收集证据主要围绕两点进行:一是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去收集证据。当前,当事人翻供,无论是在行为性质上由重翻轻,数额上由大翻小,还是赃款去向上由私翻公,一般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的。因此,在讯问过程中,要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将其细化为若干证据种类去收集,对可能翻供的因素和环节要仔细盘问,并迅速予以查实、固定;二是要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去收集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由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职能不同,执法人员、当事人的地位不同,他们对证据的认知角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在收集和审视证据时,视线要向前移,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收集、分析证据,提前拾遗补漏,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护人挑剔,做到无懈可击。
  (四)强化固证意识,构筑坚实证据链
  有效固定证据不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起到威慑作用、遏制翻供现象,即使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如果有坚实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因翻供而逃脱法律制裁,反而可能因抗拒的态度而被酌情从重处理。
  首先,要充分重视讯问笔录的制作。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首份讯问笔录极为重要,办案人员的讯问一定要深入细致,尽量记录犯罪行为的细节,例如收受贿赂款的币种、数额、票面、包装、去向等细节,以供查证。在普遍使用电脑制作笔录的情况下,应在笔录中真实记录各次讯问内容,防止用复制的方式制作多次讯问笔录。侦查实践中采用的自书固定法即案件突破后由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述、悔过书以固定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阻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有积极作用。
  其次,要做好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讯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同步录音录像做为一种多媒体固证手段,为讯问内容的真实性提供了保障,可以弥补书面记录的静止性限制,充分再现犯罪嫌疑人供述时的语调、神情、态度、肢体动作等, 犯罪嫌疑人翻供难度加大,一旦翻供就面临难以其说的困境。
  此外,要重视再生证据收集,反向印证犯罪事实。再生证据是在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关系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的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从相反角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再生证据反映了为掩盖犯罪行为而留下的痕迹。犯罪嫌疑人翻供时,再生证据可能会成为再次击溃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切入口。将这些企图掩盖犯罪的痕迹和正确的侦查谋略相结合形成的威慑力和心理压力,能够帮助侦查人员“制服”翻供犯罪嫌疑人。
  (五)适当使用强制措施
  立案后,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凡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要果断拘留、逮捕,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使之无法串供、翻供,同时取证与追赃同步进行。
  要慎重变更强制措施,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的连续性。变更强制措施使嫌疑人原有的服罪环境压力解除,犯罪嫌疑人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有机会,有条件去请教反侦查能力强的人为其出谋划策,开脱罪责。也可利用在侦查阶段被羁押时无法使用的关系网、人情网对抗诉讼。因此慎重变更强制措施,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高压姿态,对减少翻供显得尤为重要。
  
[注释]
  ①王启贤,陶髦.法学辞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
  ②詹复亮:《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侦查实务》,人民出版社,2006 年11 月版,第5 页;
  ③何家弘:《从“硬审讯法”到“软审讯法”》,载《人民检察》2008 年第17 期,第60 页
  ④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周国">周国ersonName>君、史立梅:《翻供之辨析与翻供者人权之保障》,载孙长永主编《现代侦查取证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年版,第167 页;
  作者单位: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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