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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6: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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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常鸣) 8月21日上午9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著名武侠小说《蜀山剑侠》的作者的后人诉瑞丰传播有限公司、马来西亚Harmonic Media SDN BHD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等七家单位侵权一案。
  《蜀山剑侠传》的作者李寿民,笔名“还珠楼主”,是华人武侠文坛的一代宗师,享有很高的声望。他生前创作长篇小说40余部1700余万字,其中以蜀山剑侠为主题的《蜀山剑侠传》、《蜀山剑侠后传》、《蜀山剑侠新传》等武侠小说是他的代表作品,受到广大读者的喜爱。
  李寿民和其夫人于1961年、1972年先后去世,其子女李观承、李观政等人继承了李寿民夫妇的遗产,全部遗产著作全事宜由李观政全权处理。
  2004年初,李观政等人在北京音像市场发现一部名叫《新蜀山剑侠》的电视剧,正在以VCD的形式出售。他们惊讶地发现,该剧的主要人物、情节均是改编自李寿民的《蜀山》系列小说,而该片中并没有明确的文字表示其是根据李寿民的小说改编和摄制。
  李观政等人根据所购得VCD封面注明的出版和经销公司名称,以及每集片尾所显示的制作公司名称,委托律师自2004年1月起与此案被告的七个公司进行交涉。其中台湾瑞丰公司依据台湾相关规定以原告著作权超过保护期为由否认侵权,而广州音像出版社、台湾华视公司、香港得利公司等发行单位均称其行为是经过他公司授权,所以不构成侵权。无奈之下,李观政一纸诉状,将瑞丰公司等七家单位告到法院,索赔人民币100万元,并要求七被告公开道歉。
  今天的庭审中,七被告中只有广州音像出版社、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优久音像发行中心三家单位的代理人到庭,双方就该片在发行中是否构成侵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其于2003年12月与香港得利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版权合约,获得《新蜀山剑侠》节目的发行权,后通过广州音像出版社授权,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后泰盛公司审查了授权人的权力证明文件及出版单位的出版登记手续,认为其权力来源合法有效。据此,泰盛文化公司称其在发行过程中并没有侵权行为。
  庭审一直持续到中午11点,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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