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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武春华) 某知名美资企业为拓展在中国大陆的业务,特意聘请了对中国内地较为熟悉的马来西亚人谈某为总经理,没想到此经理偷逃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0多万元,被解职后竟然还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8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胜诉。 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美资独资企业,主要从事通讯器材的生产、研发业务。2003年,随着大陆业务蒸蒸日上,他们深感己方在人力、管理上的不足,遂聘请精通英文、对该行业十分熟悉的马来西亚人谈某为“CEO”,全面负责公司的运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特意载明:“对以下事务总经理不能委诸他人:一切法律事宜和依法纳税,审计、财务和会计连续性等信托事务,依照中国法律规定运作经营公司事务。”随后,企业经营逐渐走上了正轨,销售收入、业务运转都大有起色。 一年多后,位于美国的总公司接到公司员工举报,该总经理在税收方面有问题。十分重视公众形象的总公司当即决定暂停谈某和财务部门经理在公司的一切职务,聘请瑞士的一家审计事务所对谈某和其他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审计。三个月后,该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谈某有可能批准、实行或共谋实施了一个计划,该计划以谎报支出的方式致使谈某和其他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总计20多万元。总公司据此做出了立即解除谈某总经理职务的决定,并为这些员工补缴了个人所得税。 谈某认为,中国公司的财务部门在事实上并未受自己的节制,该部门直接受命于美国总公司的董事会和董事长,自己批准实行的一个财务计划虽然违反了中国法律,但该行为应当为公司行为,自己最多承担“管理责任”,不构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谈某每月的部分薪资以报销费用的方式取得,且该部分薪资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已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管理层聘用合同》,对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但公司于2004年10月前终止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谈某折合十个月的当年年度奖。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谈某2004年的(折合十个月)年度奖金3750美元,驳回谈某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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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武春华) 某知名美资企业为拓展在中国大陆的业务,特意聘请了对中国内地较为熟悉的马来西亚人谈某为总经理,没想到此经理偷逃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0多万元,被解职后竟然还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8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胜诉。
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美资独资企业,主要从事通讯器材的生产、研发业务。2003年,随着大陆业务蒸蒸日上,他们深感己方在人力、管理上的不足,遂聘请精通英文、对该行业十分熟悉的马来西亚人谈某为“CEO”,全面负责公司的运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特意载明:“对以下事务总经理不能委诸他人:一切法律事宜和依法纳税,审计、财务和会计连续性等信托事务,依照中国法律规定运作经营公司事务。”随后,企业经营逐渐走上了正轨,销售收入、业务运转都大有起色。
一年多后,位于美国的总公司接到公司员工举报,该总经理在税收方面有问题。十分重视公众形象的总公司当即决定暂停谈某和财务部门经理在公司的一切职务,聘请瑞士的一家审计事务所对谈某和其他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审计。三个月后,该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谈某有可能批准、实行或共谋实施了一个计划,该计划以谎报支出的方式致使谈某和其他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总计20多万元。总公司据此做出了立即解除谈某总经理职务的决定,并为这些员工补缴了个人所得税。
谈某认为,中国公司的财务部门在事实上并未受自己的节制,该部门直接受命于美国总公司的董事会和董事长,自己批准实行的一个财务计划虽然违反了中国法律,但该行为应当为公司行为,自己最多承担“管理责任”,不构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谈某每月的部分薪资以报销费用的方式取得,且该部分薪资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已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管理层聘用合同》,对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但公司于2004年10月前终止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谈某折合十个月的当年年度奖。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谈某2004年的(折合十个月)年度奖金3750美元,驳回谈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