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6: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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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詹菊生) 患有精神病的流浪汉被车撞伤后,江西省婺源县民政局为“无名氏”代理诉讼,向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索赔。日前,经婺源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叶某、卢某和原告“无名氏”流浪汉达成协议,由被告叶某、卢某共同赔偿原告“无名氏”医疗、护理、伙食、法医鉴定、残疾赔偿等费用近7万元。
  1月5日16时50分,叶某驾驶卢某的轿车从婺源县紫阳镇经308省道由北往南行至该省道22KM+750M处时,与系精神病患者、流浪汉的“无名氏”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左右胫腓骨骨折及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在场处理事故的婺源交警立即将“无名氏”送入了婺源县人民医院的交通事故急救“绿色通道”予以抢救,医院垫支直接医疗费48536.70元。交警部门认定叶某、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伤愈后,“无名氏”(约50岁)经婺源紫阳镇法医学鉴定的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13062.12元。
  7月12日,婺源县民政局依法行使职责,为“无名氏”代理诉讼,向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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