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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的答复 1999-10-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8]法行字第16号 发布日期:1999-10-18 执行日期:1999-10-18 山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在国家以形式规范劳动教养制度之前,否定该通知的效力,将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从稳定大局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中,仍应将该通知视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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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的答复
1999-10-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8]法行字第16号
发布日期:1999-10-18
执行日期:1999-10-18
山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在国家以形式规范劳动教养制度之前,否定该通知的效力,将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从稳定大局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中,仍应将该通知视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