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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2000-04-04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劳社厅函[2000]44号 发布日期:2000-04-04 执行日期:2000-04-04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最高人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现转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要依照该通知规定,配合法院做好审理、执行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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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2000-04-04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劳社厅函[2000]44号
发布日期:2000-04-04
执行日期:2000-04-04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最高人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现转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要依照该通知规定,配合法院做好审理、执行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