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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1:59: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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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意见
2000-8-31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0]40号
发布日期:2000-8-31
执行日期:2000-8-31
全省各级人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七日印发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下称《规定》)。为使我省法院更好地贯彻实施这一制度,根据本《规定》及其他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司法救助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地参加诉讼活动,从而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完整的、系统的司法救助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正义、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规定》的印发施行,是落实肖扬院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的郑重承诺的具体举措。全省各级法院务必认识《规定》印发施行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宣传《规定》的内容,使司法救助对象能够及时地获得司法救助,从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收取的诉讼费是财政性资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当事人依法缴纳诉讼费,是履行诉讼的义务。因此,诉讼收费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而司法救助作为对诉讼收费基本制度的必要救济和补充,目的是解决基本制度所难以包容的特殊问题。因此,各级法院在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要严格执行《规定》所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在强调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滥用司法救助,随意地减交、免交当事人的诉讼费用,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
三、各级法院特别是各中级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如何贯彻落实《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及时地报告省法院立案庭备案。
希望各级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认真地贯彻落实《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立案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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