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9 07:23: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许昆     , 王峥                    
  所谓刑讯逼供,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一般认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精神折磨,逼迫并获取其口供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肉刑”指殴打、捆绑、吊起、用警棍电击等。“变相肉刑”指罚站、罚冻、罚晒、罚饿等。“精神折磨”指长时间不让睡眠、药剂催眠、宗教信仰的亵渎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表现为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或者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
  司法实践说明,“屈打成招”即刑讯逼供导致的恶果。刑讯逼供的危害性集中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公民人身权利受侵犯。凡是受过刑讯的无论是否具有犯罪事实,其身心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乃至失去生存的权利,因而造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痛后果。二是法律尊严受玷污。发生错案不仅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引起社会公众不满,从而也严重影响了执政党和国家的威信。
      刑讯逼供的客观性
  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是对公安司法机关执法能力和整个执法环境的一种反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仅仅将刑讯逼供行为归咎于公安司法人员个人行为来进行教育和防治,就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住刑讯逼供的发生。
  纵观现实执法活动中发生的刑讯逼供行为,主要是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一是执法人员掌握一定证据材料,审讯对象拒不交待。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刑事犯罪呈智能化、集团化趋势,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反侦查、反审讯的意识和能力都比较强。办案人员认为有证据在手,案件比较有把握,为获取口供采取刑讯逼供手段。二是急于求成。发生命案等大要案后,承办案件的机关无不表态迅速破案立功,此时获得不可靠的被害人或证人证词甚至是错误指认,而专案部门及其干警心怀压力也施用刑讯,急中成愚出错案。三是期望过高的指标指引。不可否认,上级机关对公安司法机关寄予很大希望,发生大要案时,提出限期破案和破案指标等高标准要求。然而,由于打击刑事犯罪的能力有限和受执法环境制约,办案人员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侦破错综复杂等棘手的案件。因而在证据不足,同案犯到位不全等情况下,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大功告成”。这些客观因素上升到理性认识具有普遍性,即相对弱化的监督制约机制与过于集中的侦审权利不相适应;相对落后的侦查机制与日益复杂的犯罪活动不相适应;打击犯罪能力与对社会安定的过度期望不相适应。这些问题是摆在国家权力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和法学理论界面前值得研究的问题。
  建立预防新机制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讯逼供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令禁止,既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内强素质,又需要监督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首先,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充分利用各种学教活动载体,教育广大政法干警,从思想上彻底解决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的观念问题,明确侦破案件是打击犯罪与刑讯逼供是违法犯罪的辩证关系。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务求实效,切莫文过饰非而流于形式。要全面贯彻落实执法执纪规章制度,贵在行之有效,贵在自觉遵守,检查监督要到位,发现违纪及时纠正。
  其次,建立审讯监督听证制度。目前,公安侦审工作依然处于独立、封闭的环境中,且侦审讯问控制力比较低下。在审讯过程中,有的侦查机关邀请检察人员现场监督,并制作了审讯录像。然而,犯罪嫌疑人事后声称受到刑讯逼供且得到相关证实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要从改革审讯方式出发,可建立审讯听证制度,由办案机关纪检监察人员、检察人员、聘请的人大代表等执法监督员和辩护律师共同监督审讯过程,即可防止刑讯逼供行为,又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再次,实行错案追究连带责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执法环节都可能发生刑讯逼供行为。检察机关负有侦查、审判监督职责,由于种种因素束缚,监督效果不够理想。为此,一要各司其职,确保案件无差错再将案件移送下一个执法机关或部门。二要层层把关,执法人员受案后发现刑讯逼供疑点,立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上一个执法机关或部门调查、纠正。三要责任共担,倘若某个案件经审判后因发现刑讯逼供而被撤销,足以说明各执法机关和部门都没有认真负责。要运用错案倒查方式,追究所有相关人员的责任,以此教育广大干警增强错案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最后,建立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显然,审判机关把握生杀大权,其责任尤为重大。为确保因刑讯逼供等原因导致错案,结合审判制度改革,一是提前介入案件。审判监督部门参与刑事大要案一审审理全过程,发现问题后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建议。二是强化陪审作用。要采取得力措施,扭转陪而不审的状态,时机成熟可实行陪审团制度。三是加强个案监督。人大、政法委均有监督审判活动的职权,可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组成个案监督小组,在内务司法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旁听案件审理等司法监督活动;可赋予人大代表会见“申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力,了解其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以利于案件宣判前把住质量关,避免因错判而引发涉案上访。
                                                                                                                                 出处: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