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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批准国民党军人为烈士 文件要求不对外宣传
2014-3-6 13: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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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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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近日批准6名抗战牺牲的国民党军人为烈士,批复文件称6人为“同志”,引发网友热议。昨天,陕西省政府官方微博回应,该政策一直在执行。据记者查询,针对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民政部曾表态:查实后可批准,但对外不作宣传。
事件
国军获批烈士引热议
近日,陕西省政府官网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孙荫芝同志为烈士的批复(陕政函〔2013〕45号)》,和《关于批准徐治帮等5名同志为烈士的批复(陕政函〔2013〕46号)》,批准时间均为2013年3月28日。
45号文件显示:孙荫芝,男,汉族,河北丰润人,生前系国民党骑兵四师十二团上校团长,于1939年8月24日在河南获嘉地区对日作战中阵亡。
46号文件显示:商洛市商州区徐治帮、洛南县郝兴泗、商南县任丙杨、柞水县吴宗树、汪家强5名同志系原国民党陆军第四集团军96军177师530旅1059团3营一等兵,1939年1月23日在山西省平陆县洪池乡西郑村中条山对日作战中牺牲。
两份文件分别批准孙荫芝、徐治帮等6名同志为烈士,按规定不发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遗属待遇。批准依据是民政部《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民〔1983〕优46号)规定。
昨天上午,网站转载了陕西省的批复引起网友关注。由于批复文件将国民党士兵称为“同志”,网友对此提出赞许,认为是尊重历史之举。同时,有许多网友误以为该批复的依据是新政策。
回应
依据民政部老政策
昨天上午,陕西省政府官方微博“陕西发布”解释:“政策不是新政策,一直在执行,其他省也早有此类文件。”
据记者查询,民政部民〔1983〕优46号文件的规定为:“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对其遗属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调查
政策对外不作宣传
另据记者查询,1984年,陕西省民政厅还专门就“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请示民政部。对此,民政部的回函称:“对于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对上述问题不宜进行全面清理。以上意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内部掌握,对外不作宣传。”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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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近日批准6名抗战牺牲的国民党军人为烈士,批复文件称6人为“同志”,引发网友热议。昨天,陕西省政府官方微博回应,该政策一直在执行。据记者查询,针对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民政部曾表态:查实后可批准,但对外不作宣传。
事件
国军获批烈士引热议
近日,陕西省政府官网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孙荫芝同志为烈士的批复(陕政函〔2013〕45号)》,和《关于批准徐治帮等5名同志为烈士的批复(陕政函〔2013〕46号)》,批准时间均为2013年3月28日。
45号文件显示:孙荫芝,男,汉族,河北丰润人,生前系国民党骑兵四师十二团上校团长,于1939年8月24日在河南获嘉地区对日作战中阵亡。
46号文件显示:商洛市商州区徐治帮、洛南县郝兴泗、商南县任丙杨、柞水县吴宗树、汪家强5名同志系原国民党陆军第四集团军96军177师530旅1059团3营一等兵,1939年1月23日在山西省平陆县洪池乡西郑村中条山对日作战中牺牲。
两份文件分别批准孙荫芝、徐治帮等6名同志为烈士,按规定不发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遗属待遇。批准依据是民政部《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民〔1983〕优46号)规定。
昨天上午,网站转载了陕西省的批复引起网友关注。由于批复文件将国民党士兵称为“同志”,网友对此提出赞许,认为是尊重历史之举。同时,有许多网友误以为该批复的依据是新政策。
回应
依据民政部老政策
昨天上午,陕西省政府官方微博“陕西发布”解释:“政策不是新政策,一直在执行,其他省也早有此类文件。”
据记者查询,民政部民〔1983〕优46号文件的规定为:“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对其遗属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调查
政策对外不作宣传
另据记者查询,1984年,陕西省民政厅还专门就“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请示民政部。对此,民政部的回函称:“对于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对上述问题不宜进行全面清理。以上意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内部掌握,对外不作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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