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6: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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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卢国平 从岩) 江苏通州一名68岁的老汉服用了报纸上介绍的药物无效后,惊奇地发现自己居然被当作服药有效的典型在该广告中宣传。该广告还承诺“如发现一例有假,愿给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整。”于是,气愤的老人将卖药给他的药房、刊登广告的报纸及药品生产厂家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双倍返回其实际购药费用9100元及举报奖励10万元。8月9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李季良是通州二甲镇一名退休干部,今年68岁,多年有痛风的毛病。他向崇川区法院起诉称,2004年,他看到南京扬子晚报上连续刊登了《根治痛风的新药研究成功》、《“痛风舒”治痛风决不吹牛》等广告。经人介绍,他到崇川区钟楼大药房花6885元买了数个疗程的“痛风舒”。可是,服用后并不见效,手脚肿痛依旧,手背的痛风石还是那么大。
  然而,不久就有人拿着2004年10月21日的扬子晚报找到李季良,向他打听“痛风舒”的疗效。原来,这期报纸介绍李季良服药后具有奇效。李老汉十分气愤,就将手背肿块拍成照片,带着没吃完的药,找到卖药给他的大药房。经交涉,大药房给他退款2335元。这样,李老实际购药花费4550元。
  后来,李季良发现,其实在2004年9月,江苏省药监局就已经认定“痛风舒”广告为违法广告。他认为,该晚报的“痛风舒”广告明显带有欺诈性,自己上当受骗了,而且在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后,该广告仍在刊登。于是,李季良就多次寄挂号信向该晚报、“痛风舒”的生产厂家青海绿色药业有限公司反映情况,并向国家新闻出版、药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
  李季良在提出如上诉讼请求的同时,表示保留起诉被告方侵犯名誉权的权利。
  在李季良提供给法庭的2004年10月21日的扬子晚报上,记者看到有关李老的介绍是这样的:“……今年7月初,李老通过咨询电话清楚地知道有一种‘痛风舒’的新药终于在南通上市了。7月21日李老一次性购买了三四个疗程,并立即服用,服药后他的手脚肿胀开始消退,手背的痛风石也很快地变小了,更为称奇的是几个月内一次都没有复发(服药前三五天就要发作一次)。现在李老体上的痛风石已经消除了……”报纸还用黑体字标出了李季良的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同时,该报刊登的内容还有:“服用‘痛风舒'康复的人太多了,今后还会源源不断地把康复者登上报纸。有人怀疑他们都是药厂花钱请来的媒子,为了证实事情的真实,青海绿色药厂决定如发现有一例有假,愿给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整。”
  第三被告青海绿色药业有限公司没有派人参加庭审。第一被告大药房方答辩认为,自己的售药行为是合法、正当,与原告李季良的退款纠纷经过协商已经解决,所以不存在返回购药费用的问题;原告要求奖励10万元的事实请求与己方无关。
  第二被告南京某晚报方答辩认为,原告李季良主张的两笔费用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涉嫌销售欺诈,应受消法调整,一个是悬赏合同纠纷,应受合同法调整,二者不应在一个案件中解决;报社仅仅是个媒介,而不是承诺举报奖励10万元的主体;原告请求返回购药费用的纠纷已经解决。
  耐人寻味的是,第二被告扬子晚报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己方并不知道该广告是违法广告,至今仍在发布,而并没有受到查处。
  由于案件比较复杂,崇川法院当天没有对本案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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