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6: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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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22岁的丛某,原在一家中大恒基房地产公司做房屋中介。因索要定金与客户张先生发生口角后,当时只有19岁的丛某与同事吴某等四人将张先生打成重伤。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丛某有期徒刑3年。
  2006年6月30日下午5点多,丛某伙同同事吴某、张某、莫某、王某在丰台区一家中大恒基房地产公司店内,与索要购房定金的客户张先生发生口角,并对张先生进行殴打,致张先生腹部钝挫伤、小肠破裂,继发腹膜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丛某五人全部离开事发地点,自2006年7月13日至2007年10月29日,吴某四人陆续被抓获。2009年4月2日,丛某也被抓获归案。
  庭审时,丛某对自己参与殴打张先生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打中一拳,张先生的伤不是他直接造成的。其辩护人认为,丛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伤人属临时起意;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的伤是其直接造成,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重大过错,提请法院对丛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丛某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丛某关于只打中被害人一拳、被害人的伤不是其直接造成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其当庭表示认罪,且被害人行为亦有不妥之处,故对丛某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的伤是丛某直接造成及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对于上述判决,丛某已经提起上诉。据悉,吴某等四人也被丰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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