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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拟通过对监狱改造现状的剖析,找到监狱改造目前存在的弊端,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义,解读如何在现有条件下进行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探索和实践,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加以分析,构建了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理想模型。 【关 键 词】宽严相济 监狱行刑社会化 建构模式 监狱作为社会痼疾的“医院”,它存在的目的就在于将犯罪分子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长期以来,我国现有的监狱改造手段单一,片面强调监狱改造功能中惩罚的一面而弱化了它的教育功能。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过程中,笔者感受颇深,我们现在所持有的鉴于改造的理念和方法均存在偏差,我们在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上忽视了监狱改造的终极目的,企图用严厉的管制来施加刑罚的威慑力以达到改造犯罪的目的,而忽视了人性化的引导和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能力的培养。社会在发展,监狱改造的模式也应与时俱进,将监狱纳入社会的统筹体系,使服刑人员在社会化的环境中改过自新,这是我们可以选择的道路,也是笔者拟通过本文重点阐述的问题。 何为监狱行刑社会化?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有学者指出就是指刑事执行应当以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为最高目标,而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应适度弱化监狱的封闭性,使监狱环境尽可能与自由社会接近,以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一言以蔽之,行刑社会化就是通过对罪犯采取社会化的处遇模式,以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1】 一、隔离行刑环境下的现状和弊端 谈到监狱,首先给人的感觉就是与世隔绝,有“高墙之内”、“孤岛”之称。现有的行刑模式,除了物理上的隔离之外,更是在管理方式、运行模式上对服刑人员进行了与外界的心理隔离。这种现状的产生与报应刑主义有着莫大关系。报应刑主义强调罪罚相均衡,通过刑罚使服刑人员感到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从而使受害人得到精神抚慰、使服刑人员对刑罚产生敬畏感而避免再犯。我们谈到监狱改造问题,不可能否认报应刑存在的客观价值,但痛苦不等于悔悟,更不等于改过自新,现有的与外界社会隔离的监狱行刑环境的现状和弊端最能说明问题。 (一)现有行刑环境的现状 1、监狱改造的现状 我国现有的监狱改造模式历经几十年的实践和摸索,在实践过程中反复探讨如何建设富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最佳改造模式。经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艰难尝试,我国现有的监狱管理已形成了一整套颇具特色、规模的体系。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监狱改造的现状进行整理。 (1)劳动条件、劳动模式及报酬流向 劳动改造是监狱改造活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劳动改造人,不但可以培养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还可以在思想上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现在各监狱普遍的做法是由监狱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资料自行组织生产,或由企业提供原料、技术,由监狱提供劳动力组织生产,星期一至星期六为劳动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与监狱合作的企业林林总总、分门别类,譬如生产雨衣、金属类半成品等简单产品。 监狱与企业合作后,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能力状况由监狱方面分配从事不同的劳动。监狱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情况对其进行加分鼓励,作为今后减刑、假释的凭据。服刑人员劳动所得归监狱所有,用于补贴服刑人员生活的经费不足。 (2)管理模式和教育感化模式 我国的监狱管理采取的是全封闭模式,根据服刑人员刑期和犯罪类型分别关押在警戒级别不同的监狱中。为了达到良好的改造效果、对服刑人员个体有充分的了解、教育,我国对监狱干警人数和在押服刑人员的搭配比例有严格规定,要求前者达到后者的18%。目前我国的多数监狱无法达到这一比例,监狱存在超负荷问题。 我国的监狱管理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鼓励和惩戒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服刑人员改过自新的主观能动性。鉴于通过干警对服刑人员的操行、考勤打分的方式比较客观地评价了服刑人员悔罪、改过的情况,具有积极意义。 除了劳动改造外,思想教育、文化教育也是监狱有利的改造武器。监狱利用文化水平较高的服刑人员担任教员,根据服刑人员入狱时的文化水平,分别开设小学、初中和高中课程对服刑人员进行文化知识的教育,让服刑人员在读书学习中增长文化知识、化解愚昧。监狱干警利用工作时间深入监室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引导,对入狱后执迷不悟、严重触犯监规的服刑人员在关禁闭之后进行重点的思想改造。学习与思想引导相结合的模式较好地实现了监狱改造的目的。 (3)与外界沟通的情况 谈到监狱,我们总会想到一个词语——身陷囹圄。从字的结构来看“囹圄”二字,四周封闭的结构表征了与外界的隔绝、疏离。目前,我国监狱采取的是全封闭化的管理,客观上隔离了服刑人员与外界社会的接触。 为了避免服刑人员与外界社会的脱节、降低其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监狱方面也作出了许多努力,譬如订阅报纸给服刑人员阅读、每天开放一定的时间给服刑人员们观看新闻联播等。此外,探监制度和书信等通讯方式一定程度上维系了服刑人员与外界的联系。 (4)累犯产生的原因 监狱中的服刑人员中有一部分为累犯,其中相当部分再次犯罪的时间与刑满释放时间不足一年。累犯现象的存在不可避免,同时它也反映了监狱改造的局限性。 累犯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刑释人员没有足以谋生的劳动技能,且因服刑经历而遭到社会歧视,在刑满释放后处于失业状态,缺乏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后铤而走险、继续犯罪。 其二、刑释人员长期与社会隔绝,刑满释放后不被家庭接纳,难以重新融入社会,犯罪后再次回到监狱。 其三、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特别是共同犯罪中共犯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下,刑释人员容易对犯罪后逃脱仍存在侥幸心理,为了利益再次铤而走险。 2、监狱改造趋“严”的现状 我国监狱系统在通过一系列倡导“人性化”的改革和实践后,遇到不少挫折,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目前整体的趋势是趋向于“严管”,对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实践和推广持保守态度。 监狱行刑社会化遭遇“寒冬”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不能因噎废食,对其加以全盘否定。监狱行刑社会化并非是孤立的、泛人性化的举措,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对它的研讨和实践需要另辟蹊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监狱管理提出了“宽严适度”、“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要求,监狱行刑社会化使宽和严的标准更加明确,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建造和谐社会的目的。笔者将在以下篇幅进行阐述。 (二)存在的弊端 现有监狱管理模式积累了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在改造服刑人员方面也颇具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亟待改善: 1、改造手段单一,无法达到全方位改造服刑人员的目的。 现有的劳动改造加文化、思想教育的改造模式尽管颇见成效,但模式单一、简单,无法达到更好的改造效果。“条条道路通罗马”,监狱改造的终极目的决定了社会化改造的必要性。除了改造模式的多元化外,对原有改造模式内容的扩充和改造也有积极意义。 某些监狱系统监企不分,利用服刑人员劳动改造为名变相创收,从而忽视了对服刑人员的惩罚与改造工作,这也是需要反思和改变的。 2、服刑人员与社会脱节,重返社会后存在融入难问题。 一方面,由于社会不断发展,罪犯需要进行社会化,以使罪犯自身跟得上社会发展;另一方面,罪犯同时还需要进行再社会化,即罪犯被迫重新习得社会规范、掌握生活技能,以弥补原来的社会化不足。监禁刑是一种剥夺罪犯自由的刑罚。监禁刑的执行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国家通过监狱执行刑罚,惩罚罪犯,向社会昭示违法犯罪的后果,同时,监禁刑是改造罪犯的需要,使犯罪者改恶从善不再危害社会。但是,监禁刑的执行势必影响罪犯的社会化。罪犯被判处徒刑,隔离于社会,使罪犯丧失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使罪犯社会化速度迟滞于社会正常成员,素质劣于社会其他成员,从而表现出“监狱化”的特征。【2】 3、简单劳动无法培养劳动技能,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难以谋生。 目前,服刑犯人进行的劳动改造多是从事操作简单、技术含量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长期从事此类劳动并不能增强劳动技能。刑满释放、踏入社会后,刑释人员会因缺乏谋生手段难以觅到合适的工作,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再度犯罪。 此外,监狱中虽对服刑人员进行专业劳动技能的培养,但仅简单采用熟练工帮带学徒工的方式,无法得到劳动技能的普遍提升、突破,对服刑人员释放后找工作不具有借鉴和帮助作用。 4、减刑、假释制度衡量标准不具体、客观,缺乏激励性。 对监狱服刑人员适用减刑、假释的标准是其计分情况。除考勤计分外,干警对自己负责的服刑人员的表现、态度进行评分,不免带有浓重的主观色彩,也容易滋生腐败。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改造评估体系势在必行,这套体系应突出专业性、激励性、可操作性三个特点。 此外,监狱仅对服刑人员的刑事判决部分的自由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罚金刑和民事部分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没有考核标准,使罚金刑和附带民事判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二、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纵观各国监狱改革的发展,监狱行刑社会化是一个必然趋势,它的研究和实践是必要的。 1、监狱行刑社会化是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需要。 除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人之外,监狱中的所有服刑人员最终都将回归社会。既然监狱改造的落脚点是回归社会,那么监狱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天壤之别将不利于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2、犯罪率上升,监狱行刑社会化可缓解监狱部分压力。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各种社会矛盾趋于复杂化,犯罪率有上升苗头。被判处实刑的犯罪分子数量有增多趋势,给监狱管理、经费支出、安全警戒保障带来更大压力。除了改善现有的监狱硬件和提升监狱干警素质之外,监狱行刑社会化也可以缓解部分压力。 3、监狱行刑社会化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当宽则宽”理念的反映。 监狱作为我国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认真贯彻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深刻揭示行刑的精神实质,是监狱科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前提;监狱立足行刑的报应职能,是彰显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监狱在具体行刑中,惟有科学、正确、灵活的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3】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的“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落实到监狱行刑就是由重趋缓的刑罚观念和由严到宽的刑罚立法的归结。监狱行刑社会化中反映的行刑人道化、行刑经济化思想,教育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目的的结合,体现了监狱发展的规律,在监狱现代化建设中占据着重要位置。【4】 (二)可行性分析 1、国外经验 纵观世界各国的监狱行刑改革,监狱行刑社会化大势所趋。 如英国在传统封闭式监狱的基础上设立了部分开放式监狱,用以关押短刑犯或即将刑满释放的长刑犯。开放式监狱里的罪犯白天到社会上的劳动场所与普通人一样参加劳动,自由交际,晚上回到监狱服刑。美国监狱则实行一种特殊放假制,白天让犯人到监狱外面的学校学习,晚上回到监狱,以期使罪犯逐步接触社会,并提高生产技能和增长知识,另外,在欧美国家普遍实行开放制度,即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电网等形式,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程度,加大对罪犯的信任,以利于罪犯增强自尊、找回自信,并培养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5】 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判性地继承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宽严相济的大前提下适当强调“宽”的一面,达到改造罪犯、重塑人生的目的。 2、我国实践 我国对监狱行刑社会化摸索已久,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经验、教训。这对后续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财富。 其一、监狱开通亲情帮教信息平台。四川、山东等地的监狱系统在监狱内开通短信平台,服刑人员可以给家人快速汇报改造情况,亲属也可以对罪犯进行及时教育和规劝,在服刑人员和家属之间搭建了一座有效沟通的桥梁,用这种方式将服刑人员重新纳入家庭这个“小社会”,即有助于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同时也为服刑人员刑释后顺利回归家庭、回归社会铺垫道路。 其二、离监探亲制度的确立。离监探亲分为奖励性离监探亲和特许性离监探亲两种,前者是对服刑表现好的人员的一种奖励性制度,后者是对家庭产生重大变故的服刑人员的一种特许制度。它体现了人性化的管理理念,提高了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但笔者对该制度中规定的探亲地仅限于在监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异议,它无形中剥夺了外省服刑人员的该项权利。 除以上亮点外,监狱系统也积极改善服刑人员的劳动条件、加强文化知识的教育力度,取得了一定进步。 三、关于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构想 (一)行刑模式的搭建 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模式搭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从方方面面服务于监狱改造的终极目的。 1、监狱教育模式的丰富和延伸 随着知识大爆炸时代的来临,知识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对作为劳动个体的人而言无疑是一种严峻的挑战。经调查,服刑人员中大部分的学历为初中。文化知识的贫乏会降低人正确认知的能力,文化知识教育对服刑人员的精神“脱贫”、提高辨别能力、提升个人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的监狱教育模式多是由学历较高的服刑人员担任较远辅导学历较低的服刑人员,所教授的均是简单的文化知识。该模式已不能完全胜任全面改造服刑人员的目的,亟待改造。笔者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其一、监狱教育采用小学、中学通用教材,对担任教员的服刑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并经考核领取特殊类教师资格执照。 其二、除普及基础教育外,将监狱教育纳入升学序列,鼓励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考取大学、研究生,接受高等教育,并作出肯定性评价给予加分。对改造态度好、不具备人身危险性、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可允许其监外学习。 其三、加强监狱服刑人员的职业技术教育,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提升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允许服刑人员参加相关技师资格考核。同时,监狱职业技术教育紧跟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结合市场紧缺工种对服刑人员进行培训,为其刑释后找工作奠定基础。 通过以上举措,能够大大提升服刑人员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在“宽”的前提下实现“严”的效果。 2、改变“监企不分”的现状,两套体系并行不悖 目前“监企社”高度合一的体制,使得监狱不得不从事与刑罚执行、矫正罪犯无关的大量工作,如办社会、办企业、跑市场等,严重制约了监狱行刑功能的发挥。监狱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改革的目的是实现监狱功能的单一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是恢复监狱的本来面目,一切与刑罚执行、罪犯矫正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务都交由其他国家机构或社会组织去做。 从监狱的本质和基本功能出发,监狱生产不是作为监狱生存发展的手段,而应是改造罪犯的手段。手段不能作为目标,否则是舍本逐末。但是,劳动生产又是监狱改造罪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手段,不能为实现监狱功能的纯化以及因当前监狱企业运行的困惑而抛弃这一手段,否则是因噎废食。我们认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原理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进行这样的探索:监狱生产由政府控制,将经济生产的职能从监狱中分离出来,监狱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将政府采购和本地区技术性较强、剩余价值高的产业引进监狱。生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国家依法保证监狱所需经费,而监狱的生产收入一律上缴国家财政。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避免监狱本末倒置,全力投入到执行刑罚、矫正罪犯等监狱的本职工作上。同时,国家财政拨款的方式也可以解决监狱的运作、管理经费问题。总之,监狱体制的改革应该彻底改变现存的“三个实体”、“三位一体”、“三化统一”、“双轨运行”等管理体制和思想观念,恢复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本来面目。【6】 3、吸引技术含量较高、利润较高的企业与监狱合作,与职业技术教育两结合。 这样做能够提高服刑人员劳动技能,并利用劳动报酬一定程度上缓解现有的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罚金刑难以实现的问题。 现有的简单重复劳动不能提高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不能解决其重返社会后的谋生问题。在押的服刑人员中相当部分为无业人员,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这也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在监狱改造中以职业技术教育为理论支持,以劳动改造为实践载体,可以迅速提升他们的劳动技能,为刑满释放后得到就业机会奠定基础。 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上交国家财政,另一部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对于被法院判处罚金刑仍未执行的,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可分期支付罚金;对于被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仍未执行的,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可分期赔偿给受害人或其家属,部分解决受害人经济损失赔偿难的问题;部分服刑人员入狱前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入狱后家庭困难,他的部分劳动报酬也可转交给家人添补家用。对于积极劳动、利用劳动报酬交纳罚金、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服刑人员可以在考核中得到相应加分以资鼓励,为今后的减刑、假释创造条件。剩余部分打入服刑人员消费卡,用于基本生活用品的购买。 4、建立专门化的轻刑监狱,实行半社会化管理 建立专门的轻刑监狱,用于轻型犯罪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管理。将非暴力型犯罪、刑期较短的服刑人员集中在该类监狱,在教育、管理措施上区别于其他监狱,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建立轻刑监狱具有现实意义。其一,它避免了轻型犯罪人员与重刑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其二,由于刑期短,服刑人员重新踏入社会的时间比较紧迫,改造力度、培训方式和接触外界社会的模式与刑期长的服刑人员应该有所区别;其三,轻刑监狱是进行行刑社会化改造的重要基地,将其独立出来有便改革的顺利落实。 针对轻刑监狱中人身危害性不大、悔罪表现好的服刑人员,可经特许白天在相应厂家劳动、晚上回监狱服刑。这样可以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也可增加与外界社会接触的机会,同时也减轻了监狱硬件设施不足的压力。 5、增大假释的力度,监狱向企业推荐即将刑释或假释的服刑人员就业,并将教育改造与劳动就业有机结合起来。 监狱可与当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将改造情况良好的服刑人员在刑满或假释前向企业推荐,由企业对其进行考察,企业和服刑人员进行双向选择。双方达成一致后,服刑人员在刑满或假释后进入该企业上班,企业向其支付酬金,并负有相应的社会帮教职责。 实行这项改革的一个前提是加大假释力度,使其成为服刑人员刑释后重新踏入社会的必经阶段。这样做可以达到一箭五雕的目的: 其一、可以适当缓和目前监狱经费不足、超负荷运行的困境。 其二、可以解决刑释人员融入社会难的问题,在监狱的监管下使其在社会化的环境中逐步适应周围的环境。 其三、可以解决服刑人员释放后找工作难的问题,为服刑人员解决了后顾之忧。 其四、帮助当地企业解决招工难的问题。由监狱提供劳动力,还可以缩减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利润。 其五、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狱行刑社会化流程图 (一)保障机制的建立 监狱行刑社会化得以顺利实行的前提是建立稳靠、有效的保障机制。保障机制从法律、制度、资金来源各方面对监狱行刑社会化提供可靠保障。 1、对现行《监狱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将监狱行刑社会化纳入监狱法的范畴。 现行《监狱法》仅就监狱管理体系和奖惩进行规定,对社会化的内容没有涉及,将对服刑人员改造的全部筹码下在监狱一家。对《监狱法》及《刑法》的修改过程中按模型搭建的内容进行填充和改变。通过法律的规制明确权利义务。 此外,还要建立监督机制,对行刑过程中的违法乱纪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建立可靠的社会保障。 刑释人员踏入社会后经常会陷入暂时失业的困境,除了在押期间加强对其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培养、磨炼,还应在其出狱后延伸这一培养机制,设立专门针对刑释人员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点、建立介绍工作的扶帮机构,为刑释人员的就业打好基础。针对确有生活能力的刑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通过一系列举措使刑释人员尽快融入社会、解决后顾之忧,避免再次犯罪的发生,达到促进和谐的目的。 3、资金来源的保障 随着服刑人数的增加,监狱面临着扩建、改善硬件设施的压力;随着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实践和发展,对监狱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都需要庞大的资金作后盾。 此外,各地监狱由地方财政拨款、自主创收,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应改由国家统一拨款,减少中间环节,统一规划、统筹安排。【7】 四、小结 通过对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分析、虚拟,笔者构建了理想状态的监狱行刑模式。诚然,实践中的困难还相当棘手,但我们应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视角下思考问题,从监狱改造的终极目的出发解决问题。 刑罚的目的不光是报复、惩罚,它的终极目的更多的应是拯救、教育、改造,我们从服刑人员的立场和角度出发,思考一个命题——怎样才能感化他们,怎样才能帮助他们,怎样才能避免再次犯罪。这是一个与犯人、与监狱干警、与整个社会都息息相关的命题。故此,监狱行刑的社会化建构也具有了更深刻的涵义。 参考文献 【1】冯卫国 著《行刑社会化: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 【2】翟中东 著《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 【3】刘江华 雷世章 张国敏 著《论"宽严相济"在监狱行刑中的运用》 【4】陆而启 王铁玲 著《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理性分析》 【5】李永禄 熊桂林 著《论监狱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措施》 【6】力康泰 韩玉胜 袁登明 著《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 防对策思考——兼论监狱的行刑改革》 【7】戴立志 著《对行刑社会化的理性探索》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刘光林 陈 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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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拟通过对监狱改造现状的剖析,找到监狱改造目前存在的弊端,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义,解读如何在现有条件下进行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探索和实践,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加以分析,构建了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理想模型。
【关 键 词】宽严相济 监狱行刑社会化 建构模式
监狱作为社会痼疾的“医院”,它存在的目的就在于将犯罪分子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长期以来,我国现有的监狱改造手段单一,片面强调监狱改造功能中惩罚的一面而弱化了它的教育功能。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过程中,笔者感受颇深,我们现在所持有的鉴于改造的理念和方法均存在偏差,我们在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上忽视了监狱改造的终极目的,企图用严厉的管制来施加刑罚的威慑力以达到改造犯罪的目的,而忽视了人性化的引导和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能力的培养。社会在发展,监狱改造的模式也应与时俱进,将监狱纳入社会的统筹体系,使服刑人员在社会化的环境中改过自新,这是我们可以选择的道路,也是笔者拟通过本文重点阐述的问题。
何为监狱行刑社会化?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有学者指出就是指刑事执行应当以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为最高目标,而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应适度弱化监狱的封闭性,使监狱环境尽可能与自由社会接近,以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一言以蔽之,行刑社会化就是通过对罪犯采取社会化的处遇模式,以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1】
一、隔离行刑环境下的现状和弊端
谈到监狱,首先给人的感觉就是与世隔绝,有“高墙之内”、“孤岛”之称。现有的行刑模式,除了物理上的隔离之外,更是在管理方式、运行模式上对服刑人员进行了与外界的心理隔离。这种现状的产生与报应刑主义有着莫大关系。报应刑主义强调罪罚相均衡,通过刑罚使服刑人员感到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从而使受害人得到精神抚慰、使服刑人员对刑罚产生敬畏感而避免再犯。我们谈到监狱改造问题,不可能否认报应刑存在的客观价值,但痛苦不等于悔悟,更不等于改过自新,现有的与外界社会隔离的监狱行刑环境的现状和弊端最能说明问题。
(一)现有行刑环境的现状
1、监狱改造的现状
我国现有的监狱改造模式历经几十年的实践和摸索,在实践过程中反复探讨如何建设富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最佳改造模式。经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艰难尝试,我国现有的监狱管理已形成了一整套颇具特色、规模的体系。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监狱改造的现状进行整理。
(1)劳动条件、劳动模式及报酬流向
劳动改造是监狱改造活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劳动改造人,不但可以培养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还可以在思想上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现在各监狱普遍的做法是由监狱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资料自行组织生产,或由企业提供原料、技术,由监狱提供劳动力组织生产,星期一至星期六为劳动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与监狱合作的企业林林总总、分门别类,譬如生产雨衣、金属类半成品等简单产品。
监狱与企业合作后,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能力状况由监狱方面分配从事不同的劳动。监狱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情况对其进行加分鼓励,作为今后减刑、假释的凭据。服刑人员劳动所得归监狱所有,用于补贴服刑人员生活的经费不足。
(2)管理模式和教育感化模式
我国的监狱管理采取的是全封闭模式,根据服刑人员刑期和犯罪类型分别关押在警戒级别不同的监狱中。为了达到良好的改造效果、对服刑人员个体有充分的了解、教育,我国对监狱干警人数和在押服刑人员的搭配比例有严格规定,要求前者达到后者的18%。目前我国的多数监狱无法达到这一比例,监狱存在超负荷问题。
我国的监狱管理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鼓励和惩戒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服刑人员改过自新的主观能动性。鉴于通过干警对服刑人员的操行、考勤打分的方式比较客观地评价了服刑人员悔罪、改过的情况,具有积极意义。
除了劳动改造外,思想教育、文化教育也是监狱有利的改造武器。监狱利用文化水平较高的服刑人员担任教员,根据服刑人员入狱时的文化水平,分别开设小学、初中和高中课程对服刑人员进行文化知识的教育,让服刑人员在读书学习中增长文化知识、化解愚昧。监狱干警利用工作时间深入监室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引导,对入狱后执迷不悟、严重触犯监规的服刑人员在关禁闭之后进行重点的思想改造。学习与思想引导相结合的模式较好地实现了监狱改造的目的。
(3)与外界沟通的情况
谈到监狱,我们总会想到一个词语——身陷囹圄。从字的结构来看“囹圄”二字,四周封闭的结构表征了与外界的隔绝、疏离。目前,我国监狱采取的是全封闭化的管理,客观上隔离了服刑人员与外界社会的接触。
为了避免服刑人员与外界社会的脱节、降低其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监狱方面也作出了许多努力,譬如订阅报纸给服刑人员阅读、每天开放一定的时间给服刑人员们观看新闻联播等。此外,探监制度和书信等通讯方式一定程度上维系了服刑人员与外界的联系。
(4)累犯产生的原因
监狱中的服刑人员中有一部分为累犯,其中相当部分再次犯罪的时间与刑满释放时间不足一年。累犯现象的存在不可避免,同时它也反映了监狱改造的局限性。
累犯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刑释人员没有足以谋生的劳动技能,且因服刑经历而遭到社会歧视,在刑满释放后处于失业状态,缺乏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后铤而走险、继续犯罪。
其二、刑释人员长期与社会隔绝,刑满释放后不被家庭接纳,难以重新融入社会,犯罪后再次回到监狱。
其三、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特别是共同犯罪中共犯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下,刑释人员容易对犯罪后逃脱仍存在侥幸心理,为了利益再次铤而走险。
2、监狱改造趋“严”的现状
我国监狱系统在通过一系列倡导“人性化”的改革和实践后,遇到不少挫折,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目前整体的趋势是趋向于“严管”,对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实践和推广持保守态度。
监狱行刑社会化遭遇“寒冬”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不能因噎废食,对其加以全盘否定。监狱行刑社会化并非是孤立的、泛人性化的举措,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对它的研讨和实践需要另辟蹊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监狱管理提出了“宽严适度”、“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要求,监狱行刑社会化使宽和严的标准更加明确,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建造和谐社会的目的。笔者将在以下篇幅进行阐述。
(二)存在的弊端
现有监狱管理模式积累了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在改造服刑人员方面也颇具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亟待改善:
1、改造手段单一,无法达到全方位改造服刑人员的目的。
现有的劳动改造加文化、思想教育的改造模式尽管颇见成效,但模式单一、简单,无法达到更好的改造效果。“条条道路通罗马”,监狱改造的终极目的决定了社会化改造的必要性。除了改造模式的多元化外,对原有改造模式内容的扩充和改造也有积极意义。
某些监狱系统监企不分,利用服刑人员劳动改造为名变相创收,从而忽视了对服刑人员的惩罚与改造工作,这也是需要反思和改变的。
2、服刑人员与社会脱节,重返社会后存在融入难问题。
一方面,由于社会不断发展,罪犯需要进行社会化,以使罪犯自身跟得上社会发展;另一方面,罪犯同时还需要进行再社会化,即罪犯被迫重新习得社会规范、掌握生活技能,以弥补原来的社会化不足。监禁刑是一种剥夺罪犯自由的刑罚。监禁刑的执行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国家通过监狱执行刑罚,惩罚罪犯,向社会昭示违法犯罪的后果,同时,监禁刑是改造罪犯的需要,使犯罪者改恶从善不再危害社会。但是,监禁刑的执行势必影响罪犯的社会化。罪犯被判处徒刑,隔离于社会,使罪犯丧失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使罪犯社会化速度迟滞于社会正常成员,素质劣于社会其他成员,从而表现出“监狱化”的特征。【2】
3、简单劳动无法培养劳动技能,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难以谋生。
目前,服刑犯人进行的劳动改造多是从事操作简单、技术含量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长期从事此类劳动并不能增强劳动技能。刑满释放、踏入社会后,刑释人员会因缺乏谋生手段难以觅到合适的工作,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再度犯罪。
此外,监狱中虽对服刑人员进行专业劳动技能的培养,但仅简单采用熟练工帮带学徒工的方式,无法得到劳动技能的普遍提升、突破,对服刑人员释放后找工作不具有借鉴和帮助作用。
4、减刑、假释制度衡量标准不具体、客观,缺乏激励性。
对监狱服刑人员适用减刑、假释的标准是其计分情况。除考勤计分外,干警对自己负责的服刑人员的表现、态度进行评分,不免带有浓重的主观色彩,也容易滋生腐败。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改造评估体系势在必行,这套体系应突出专业性、激励性、可操作性三个特点。
此外,监狱仅对服刑人员的刑事判决部分的自由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罚金刑和民事部分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没有考核标准,使罚金刑和附带民事判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二、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纵观各国监狱改革的发展,监狱行刑社会化是一个必然趋势,它的研究和实践是必要的。
1、监狱行刑社会化是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需要。
除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人之外,监狱中的所有服刑人员最终都将回归社会。既然监狱改造的落脚点是回归社会,那么监狱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天壤之别将不利于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2、犯罪率上升,监狱行刑社会化可缓解监狱部分压力。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各种社会矛盾趋于复杂化,犯罪率有上升苗头。被判处实刑的犯罪分子数量有增多趋势,给监狱管理、经费支出、安全警戒保障带来更大压力。除了改善现有的监狱硬件和提升监狱干警素质之外,监狱行刑社会化也可以缓解部分压力。
3、监狱行刑社会化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当宽则宽”理念的反映。
监狱作为我国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认真贯彻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深刻揭示行刑的精神实质,是监狱科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前提;监狱立足行刑的报应职能,是彰显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监狱在具体行刑中,惟有科学、正确、灵活的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3】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的“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落实到监狱行刑就是由重趋缓的刑罚观念和由严到宽的刑罚立法的归结。监狱行刑社会化中反映的行刑人道化、行刑经济化思想,教育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目的的结合,体现了监狱发展的规律,在监狱现代化建设中占据着重要位置。【4】
(二)可行性分析
1、国外经验
纵观世界各国的监狱行刑改革,监狱行刑社会化大势所趋。
如英国在传统封闭式监狱的基础上设立了部分开放式监狱,用以关押短刑犯或即将刑满释放的长刑犯。开放式监狱里的罪犯白天到社会上的劳动场所与普通人一样参加劳动,自由交际,晚上回到监狱服刑。美国监狱则实行一种特殊放假制,白天让犯人到监狱外面的学校学习,晚上回到监狱,以期使罪犯逐步接触社会,并提高生产技能和增长知识,另外,在欧美国家普遍实行开放制度,即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电网等形式,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程度,加大对罪犯的信任,以利于罪犯增强自尊、找回自信,并培养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5】
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判性地继承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宽严相济的大前提下适当强调“宽”的一面,达到改造罪犯、重塑人生的目的。
2、我国实践
我国对监狱行刑社会化摸索已久,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经验、教训。这对后续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财富。
其一、监狱开通亲情帮教信息平台。四川、山东等地的监狱系统在监狱内开通短信平台,服刑人员可以给家人快速汇报改造情况,亲属也可以对罪犯进行及时教育和规劝,在服刑人员和家属之间搭建了一座有效沟通的桥梁,用这种方式将服刑人员重新纳入家庭这个“小社会”,即有助于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同时也为服刑人员刑释后顺利回归家庭、回归社会铺垫道路。
其二、离监探亲制度的确立。离监探亲分为奖励性离监探亲和特许性离监探亲两种,前者是对服刑表现好的人员的一种奖励性制度,后者是对家庭产生重大变故的服刑人员的一种特许制度。它体现了人性化的管理理念,提高了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但笔者对该制度中规定的探亲地仅限于在监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异议,它无形中剥夺了外省服刑人员的该项权利。
除以上亮点外,监狱系统也积极改善服刑人员的劳动条件、加强文化知识的教育力度,取得了一定进步。
三、关于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构想
(一)行刑模式的搭建
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模式搭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从方方面面服务于监狱改造的终极目的。
1、监狱教育模式的丰富和延伸
随着知识大爆炸时代的来临,知识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对作为劳动个体的人而言无疑是一种严峻的挑战。经调查,服刑人员中大部分的学历为初中。文化知识的贫乏会降低人正确认知的能力,文化知识教育对服刑人员的精神“脱贫”、提高辨别能力、提升个人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的监狱教育模式多是由学历较高的服刑人员担任较远辅导学历较低的服刑人员,所教授的均是简单的文化知识。该模式已不能完全胜任全面改造服刑人员的目的,亟待改造。笔者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其一、监狱教育采用小学、中学通用教材,对担任教员的服刑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并经考核领取特殊类教师资格执照。
其二、除普及基础教育外,将监狱教育纳入升学序列,鼓励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考取大学、研究生,接受高等教育,并作出肯定性评价给予加分。对改造态度好、不具备人身危险性、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可允许其监外学习。
其三、加强监狱服刑人员的职业技术教育,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提升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允许服刑人员参加相关技师资格考核。同时,监狱职业技术教育紧跟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结合市场紧缺工种对服刑人员进行培训,为其刑释后找工作奠定基础。
通过以上举措,能够大大提升服刑人员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在“宽”的前提下实现“严”的效果。
2、改变“监企不分”的现状,两套体系并行不悖
目前“监企社”高度合一的体制,使得监狱不得不从事与刑罚执行、矫正罪犯无关的大量工作,如办社会、办企业、跑市场等,严重制约了监狱行刑功能的发挥。监狱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改革的目的是实现监狱功能的单一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是恢复监狱的本来面目,一切与刑罚执行、罪犯矫正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务都交由其他国家机构或社会组织去做。
从监狱的本质和基本功能出发,监狱生产不是作为监狱生存发展的手段,而应是改造罪犯的手段。手段不能作为目标,否则是舍本逐末。但是,劳动生产又是监狱改造罪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手段,不能为实现监狱功能的纯化以及因当前监狱企业运行的困惑而抛弃这一手段,否则是因噎废食。我们认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原理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进行这样的探索:监狱生产由政府控制,将经济生产的职能从监狱中分离出来,监狱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将政府采购和本地区技术性较强、剩余价值高的产业引进监狱。生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国家依法保证监狱所需经费,而监狱的生产收入一律上缴国家财政。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避免监狱本末倒置,全力投入到执行刑罚、矫正罪犯等监狱的本职工作上。同时,国家财政拨款的方式也可以解决监狱的运作、管理经费问题。总之,监狱体制的改革应该彻底改变现存的“三个实体”、“三位一体”、“三化统一”、“双轨运行”等管理体制和思想观念,恢复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本来面目。【6】
3、吸引技术含量较高、利润较高的企业与监狱合作,与职业技术教育两结合。
这样做能够提高服刑人员劳动技能,并利用劳动报酬一定程度上缓解现有的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罚金刑难以实现的问题。
现有的简单重复劳动不能提高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不能解决其重返社会后的谋生问题。在押的服刑人员中相当部分为无业人员,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这也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在监狱改造中以职业技术教育为理论支持,以劳动改造为实践载体,可以迅速提升他们的劳动技能,为刑满释放后得到就业机会奠定基础。
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上交国家财政,另一部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对于被法院判处罚金刑仍未执行的,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可分期支付罚金;对于被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仍未执行的,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可分期赔偿给受害人或其家属,部分解决受害人经济损失赔偿难的问题;部分服刑人员入狱前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入狱后家庭困难,他的部分劳动报酬也可转交给家人添补家用。对于积极劳动、利用劳动报酬交纳罚金、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服刑人员可以在考核中得到相应加分以资鼓励,为今后的减刑、假释创造条件。剩余部分打入服刑人员消费卡,用于基本生活用品的购买。
4、建立专门化的轻刑监狱,实行半社会化管理
建立专门的轻刑监狱,用于轻型犯罪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管理。将非暴力型犯罪、刑期较短的服刑人员集中在该类监狱,在教育、管理措施上区别于其他监狱,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建立轻刑监狱具有现实意义。其一,它避免了轻型犯罪人员与重刑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其二,由于刑期短,服刑人员重新踏入社会的时间比较紧迫,改造力度、培训方式和接触外界社会的模式与刑期长的服刑人员应该有所区别;其三,轻刑监狱是进行行刑社会化改造的重要基地,将其独立出来有便改革的顺利落实。
针对轻刑监狱中人身危害性不大、悔罪表现好的服刑人员,可经特许白天在相应厂家劳动、晚上回监狱服刑。这样可以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也可增加与外界社会接触的机会,同时也减轻了监狱硬件设施不足的压力。
5、增大假释的力度,监狱向企业推荐即将刑释或假释的服刑人员就业,并将教育改造与劳动就业有机结合起来。
监狱可与当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将改造情况良好的服刑人员在刑满或假释前向企业推荐,由企业对其进行考察,企业和服刑人员进行双向选择。双方达成一致后,服刑人员在刑满或假释后进入该企业上班,企业向其支付酬金,并负有相应的社会帮教职责。
实行这项改革的一个前提是加大假释力度,使其成为服刑人员刑释后重新踏入社会的必经阶段。这样做可以达到一箭五雕的目的:
其一、可以适当缓和目前监狱经费不足、超负荷运行的困境。
其二、可以解决刑释人员融入社会难的问题,在监狱的监管下使其在社会化的环境中逐步适应周围的环境。
其三、可以解决服刑人员释放后找工作难的问题,为服刑人员解决了后顾之忧。
其四、帮助当地企业解决招工难的问题。由监狱提供劳动力,还可以缩减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利润。
其五、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狱行刑社会化流程图
(一)保障机制的建立
监狱行刑社会化得以顺利实行的前提是建立稳靠、有效的保障机制。保障机制从法律、制度、资金来源各方面对监狱行刑社会化提供可靠保障。
1、对现行《监狱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将监狱行刑社会化纳入监狱法的范畴。
现行《监狱法》仅就监狱管理体系和奖惩进行规定,对社会化的内容没有涉及,将对服刑人员改造的全部筹码下在监狱一家。对《监狱法》及《刑法》的修改过程中按模型搭建的内容进行填充和改变。通过法律的规制明确权利义务。
此外,还要建立监督机制,对行刑过程中的违法乱纪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建立可靠的社会保障。
刑释人员踏入社会后经常会陷入暂时失业的困境,除了在押期间加强对其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培养、磨炼,还应在其出狱后延伸这一培养机制,设立专门针对刑释人员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点、建立介绍工作的扶帮机构,为刑释人员的就业打好基础。针对确有生活能力的刑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通过一系列举措使刑释人员尽快融入社会、解决后顾之忧,避免再次犯罪的发生,达到促进和谐的目的。
3、资金来源的保障
随着服刑人数的增加,监狱面临着扩建、改善硬件设施的压力;随着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实践和发展,对监狱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都需要庞大的资金作后盾。
此外,各地监狱由地方财政拨款、自主创收,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应改由国家统一拨款,减少中间环节,统一规划、统筹安排。【7】
四、小结
通过对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分析、虚拟,笔者构建了理想状态的监狱行刑模式。诚然,实践中的困难还相当棘手,但我们应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视角下思考问题,从监狱改造的终极目的出发解决问题。
刑罚的目的不光是报复、惩罚,它的终极目的更多的应是拯救、教育、改造,我们从服刑人员的立场和角度出发,思考一个命题——怎样才能感化他们,怎样才能帮助他们,怎样才能避免再次犯罪。这是一个与犯人、与监狱干警、与整个社会都息息相关的命题。故此,监狱行刑的社会化建构也具有了更深刻的涵义。
参考文献
【1】冯卫国 著《行刑社会化: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
【2】翟中东 著《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
【3】刘江华 雷世章 张国敏 著《论"宽严相济"在监狱行刑中的运用》
【4】陆而启 王铁玲 著《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理性分析》
【5】李永禄 熊桂林 著《论监狱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措施》
【6】力康泰 韩玉胜 袁登明 著《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 防对策思考——兼论监狱的行刑改革》
【7】戴立志 著《对行刑社会化的理性探索》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刘光林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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