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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萧萧) 人的遗体是不是物?亲属对遗体有没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今天,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索要亲属遗体所有权案件,以判决形式首次回答了这一问题。 起诉人张道明、李佳婧系死者李立新的妻、女。母女俩在起诉书中称:去年8月李立新突感身体不适,随即被送进医院治疗。当时由于张道明既要上班挣钱养家糊口,又要照看年幼的女儿及病危的丈夫,因此请丈夫的姐姐即被告李淑兰帮忙照顾丈夫。去年年底不知什么原因,李淑兰和儿子章岩未通知她们母女就将丈夫转到其它医院。生生割断了她们母女与亲人最后的联系。 她们母女十分焦急,多次找李淑兰询问,但后者始终不说,她们母女四处寻找也没有结果,直到今年3月,在她们的一再催问下,李淑兰和儿子迫不得已地才告诉她们李立新已于1个月前死亡,并将其骨灰存放证交到她们母女手中。 张道明母女认为:他们一家三口有着难以割断的亲情,在丈夫病重最需要亲情的时候,李淑兰母子竟然不顾她们和李立新的个人感受,私自将李转移,不让她们一家见面。最不能容忍的是,李立新病逝后,李淑兰母子连最后一面都不让她们相见,便将其火化。李淑兰母子的上述行为严重剥夺了她们对亲人遗体的所有权和哀思权,造成她们母女终身的痛苦。 张道明母女表示:当她们母女得知李立新病故的噩耗后悲痛欲绝,长时间彻夜不眠,精神恍惚,无法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为此她们将李淑兰和儿子起诉到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李淑新母子辩称:不让母女俩与弟弟见面是遵从死者生前的意愿。张道明与李立新之间早已没有夫妻感情,李立新住院期间张道明只到医院看过一次。李立新的医疗费都是我们负担的。李立新去世后,我们给张道明的单位打过电话,留了口信,但张道明始终没有与我们联系。这样,我们才将李立新的尸体火化,后我们将骨灰存放证交给张道明。 宣武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立新住院期间,张道明曾到医院探望过李立新。2005年12月27日,李立新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张道明离婚。2006年1月6日,李立新口述,有见证人在场,由章哲代书了李立新做的声明:1、我不想再见张道明。2、如果有一天我死了,我也不想再让张道明见我,我的后事全权交给大姐、二姐处理,孩子也别让她再见我了,孩子还小,我想在她心里留下一个父亲的好形象。2006年2月14日,李立新死亡。此后,李淑新母子将李立新尸体火化。 尸体为民法上之特殊的物,对此种所有权要加以限制即“仅得对尸体进行埋葬、祭祀管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亲属享受根据死者的遗嘱或本人意愿依法处理死者的权利。 宣武法院认为,张道明与李立新生前虽系夫妻,但李立新生前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明确表示了生前不想再见张道明、死后不想让张道明母女再见他及其死亡后的事宜由其姐姐料理。因此,李淑兰在李立新生前未将李立新的下落告知张道明母女的情况下将弟弟的尸体火化,并未侵害二原告对李立新的尸体所有权。 所谓“哀思”,是生者对死者悲哀思念的感情。死者的亲属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寄托哀思,这也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和习惯。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该项权利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设立该项权利的相对义务人。向遗体告别是对死者进行悼念、寄托哀思的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悼念死者、寄托哀思。二原告虽然没有见到李立新的遗体,但这是死者生前的遗愿,因此,李淑新母子的行为对张道明母女的哀思权亦未构成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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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萧萧) 人的遗体是不是物?亲属对遗体有没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今天,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索要亲属遗体所有权案件,以判决形式首次回答了这一问题。
起诉人张道明、李佳婧系死者李立新的妻、女。母女俩在起诉书中称:去年8月李立新突感身体不适,随即被送进医院治疗。当时由于张道明既要上班挣钱养家糊口,又要照看年幼的女儿及病危的丈夫,因此请丈夫的姐姐即被告李淑兰帮忙照顾丈夫。去年年底不知什么原因,李淑兰和儿子章岩未通知她们母女就将丈夫转到其它医院。生生割断了她们母女与亲人最后的联系。
她们母女十分焦急,多次找李淑兰询问,但后者始终不说,她们母女四处寻找也没有结果,直到今年3月,在她们的一再催问下,李淑兰和儿子迫不得已地才告诉她们李立新已于1个月前死亡,并将其骨灰存放证交到她们母女手中。
张道明母女认为:他们一家三口有着难以割断的亲情,在丈夫病重最需要亲情的时候,李淑兰母子竟然不顾她们和李立新的个人感受,私自将李转移,不让她们一家见面。最不能容忍的是,李立新病逝后,李淑兰母子连最后一面都不让她们相见,便将其火化。李淑兰母子的上述行为严重剥夺了她们对亲人遗体的所有权和哀思权,造成她们母女终身的痛苦。
张道明母女表示:当她们母女得知李立新病故的噩耗后悲痛欲绝,长时间彻夜不眠,精神恍惚,无法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为此她们将李淑兰和儿子起诉到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李淑新母子辩称:不让母女俩与弟弟见面是遵从死者生前的意愿。张道明与李立新之间早已没有夫妻感情,李立新住院期间张道明只到医院看过一次。李立新的医疗费都是我们负担的。李立新去世后,我们给张道明的单位打过电话,留了口信,但张道明始终没有与我们联系。这样,我们才将李立新的尸体火化,后我们将骨灰存放证交给张道明。
宣武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立新住院期间,张道明曾到医院探望过李立新。2005年12月27日,李立新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张道明离婚。2006年1月6日,李立新口述,有见证人在场,由章哲代书了李立新做的声明:1、我不想再见张道明。2、如果有一天我死了,我也不想再让张道明见我,我的后事全权交给大姐、二姐处理,孩子也别让她再见我了,孩子还小,我想在她心里留下一个父亲的好形象。2006年2月14日,李立新死亡。此后,李淑新母子将李立新尸体火化。
尸体为民法上之特殊的物,对此种所有权要加以限制即“仅得对尸体进行埋葬、祭祀管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亲属享受根据死者的遗嘱或本人意愿依法处理死者的权利。
宣武法院认为,张道明与李立新生前虽系夫妻,但李立新生前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明确表示了生前不想再见张道明、死后不想让张道明母女再见他及其死亡后的事宜由其姐姐料理。因此,李淑兰在李立新生前未将李立新的下落告知张道明母女的情况下将弟弟的尸体火化,并未侵害二原告对李立新的尸体所有权。
所谓“哀思”,是生者对死者悲哀思念的感情。死者的亲属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寄托哀思,这也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和习惯。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该项权利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设立该项权利的相对义务人。向遗体告别是对死者进行悼念、寄托哀思的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悼念死者、寄托哀思。二原告虽然没有见到李立新的遗体,但这是死者生前的遗愿,因此,李淑新母子的行为对张道明母女的哀思权亦未构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