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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崔亮) 因不满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北京市昌平区王府家庭农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未解除物业合同的情况下,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和保安人员进驻小区,将物业的财物进行了清理。原物业公司以侵权为由将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强行进驻的新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北京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881元。 2004年8月20日,原告北京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招投标与被告王府业委会签订了《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5年。2004年9月1日原告正式进入北京市昌平区王府家庭农场,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2006年1月初,被告王府业委会与被告信实达物业签订临时委托合同,由信实达物业临时管理王府家庭农场三个月。2006年1月6日,被告王府业委会与北京安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郊安保分公司签订《安保服务合同》,约定由王府业委会聘用保安员30名,服务期限自2006年1月8日起至2007年1月7日。 2006年1月8日早8时许,被告王府业委会与被告信实达物业来到佳顺物业办公室,由被告王府业委会向佳顺物业宣布更换物业公司,由被告信实达物业接管小区的管理工作。同时,被告王府业委会新聘用的保安接管了小区的保安工作,并将佳顺物业的部分保安拉至名流花园。双方在此过程中发生了冲突,造成原告部分财物损失。原告佳顺物业报了警。后经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被告信实达物业及被告王府业委会于2006年1月9日凌晨撤出了原告佳顺物业办公室。 原告北京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二被告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强行闯进原告管理的小区,企图非法终止原告正常工作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且使原告的声誉在小区内不明真相的业主中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因此,原告依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就此事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5619元,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王府家庭农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市信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是被诉的主体,原告称的行为应是刑事行为,原告应先解决刑事问题再起诉民事诉讼。原告所诉的行为是保安实施的,被告无权指挥保安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应由保安公司或保安个人承担责任,原告所诉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损失的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解聘物业公司时是经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佳顺物业与被告王府业委会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王府业委会如认为原告佳顺物业在小区管理过程中未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解除与佳顺物业的合同关系,但应通过合法程序及合法方式予以实现。 本案中,被告王府业委会单方宣布解聘佳顺物业,并由被告信实达物业接管小区物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性。在接管过程中,具体行为虽是由保安公司的保安所为,但保安是被告王府业委会聘用的,是受二被告指挥的。故此在接管过程中对于原告的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关于其不是适格的被诉主体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而二被告的行为虽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但并不足以造成原告名誉的损失,故此原告要求二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故判决北京市昌平区王府家庭农场业主委员会、北京市信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北京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881元。 一审宣判后,北京市昌平区王府家庭农场业主委员会、北京市信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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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崔亮) 因不满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北京市昌平区王府家庭农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未解除物业合同的情况下,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和保安人员进驻小区,将物业的财物进行了清理。原物业公司以侵权为由将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强行进驻的新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北京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881元。
2004年8月20日,原告北京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招投标与被告王府业委会签订了《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5年。2004年9月1日原告正式进入北京市昌平区王府家庭农场,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2006年1月初,被告王府业委会与被告信实达物业签订临时委托合同,由信实达物业临时管理王府家庭农场三个月。2006年1月6日,被告王府业委会与北京安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郊安保分公司签订《安保服务合同》,约定由王府业委会聘用保安员30名,服务期限自2006年1月8日起至2007年1月7日。
2006年1月8日早8时许,被告王府业委会与被告信实达物业来到佳顺物业办公室,由被告王府业委会向佳顺物业宣布更换物业公司,由被告信实达物业接管小区的管理工作。同时,被告王府业委会新聘用的保安接管了小区的保安工作,并将佳顺物业的部分保安拉至名流花园。双方在此过程中发生了冲突,造成原告部分财物损失。原告佳顺物业报了警。后经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被告信实达物业及被告王府业委会于2006年1月9日凌晨撤出了原告佳顺物业办公室。
原告北京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二被告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强行闯进原告管理的小区,企图非法终止原告正常工作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且使原告的声誉在小区内不明真相的业主中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因此,原告依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就此事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5619元,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王府家庭农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市信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是被诉的主体,原告称的行为应是刑事行为,原告应先解决刑事问题再起诉民事诉讼。原告所诉的行为是保安实施的,被告无权指挥保安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应由保安公司或保安个人承担责任,原告所诉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损失的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解聘物业公司时是经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佳顺物业与被告王府业委会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王府业委会如认为原告佳顺物业在小区管理过程中未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解除与佳顺物业的合同关系,但应通过合法程序及合法方式予以实现。
本案中,被告王府业委会单方宣布解聘佳顺物业,并由被告信实达物业接管小区物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性。在接管过程中,具体行为虽是由保安公司的保安所为,但保安是被告王府业委会聘用的,是受二被告指挥的。故此在接管过程中对于原告的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关于其不是适格的被诉主体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而二被告的行为虽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但并不足以造成原告名誉的损失,故此原告要求二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故判决北京市昌平区王府家庭农场业主委员会、北京市信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北京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881元。
一审宣判后,北京市昌平区王府家庭农场业主委员会、北京市信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