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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7: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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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国明 冯华) 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吴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刑事处罚。
  吴冬,男,1986出生,亳州市人。2009年3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3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冬将在网上联系的被害人王某骗至亳州市谯城区一偏僻农田内,实施强奸。之后,将王某的一部手机和220元现金抢走。经评估手机价值人民币496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冬强奸妇女,又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应予数罪并罚。依据刑法规定,应予处罚。
  被告人吴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未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被害人未反抗、是自愿的,其行为构不成强奸罪,请求依法改判。
  对吴冬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吴冬在深夜将外地来亳孤身一人的被害人王某骗至远离村庄的田野里,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其行奸时,被害人由于精神恐惧,不敢挣扎反抗,并非被害人自愿,被害人及时报案就是有力证明,所以其实质仍然违背妇女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特征。故其未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被害人未作反抗,不违背妇女意志,其行为构不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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