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7: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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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许国林) 拍卖公司保证画作是真迹,买主经向画家本人求证才知是赝品。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当事人起诉拍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徐某起诉称,原告曾于2005年11月份在被告某拍卖公司购买了一幅画家黄均的设色绢本《侍女图》,当时拍卖公司保证该幅画作是真迹,只是未向原告出具曾承诺过的真品证书。2006年4月份原告本人携带该幅画作向画家黄均本人拜访求证时,才知道该作品是赝品,并由黄均本人出具了书面证明。原告认为拍卖公司以赝品冒充真迹,属商业欺诈行为,故起诉要求拍卖公司退画还款并赔偿一倍损失。
  被告则答辩称,拍卖公司作为委托性质单位,只是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没有鉴定拍品的资质和义务。且公司已按照《拍卖法》有关规定在竞拍规则中事先声明对拍品的真伪和瑕疵不承担责任。给原告承诺的证书是拍品证书而非真品证书,拍品证书只是证明该拍品来源等事项,是行业惯例,公司并没有承诺过所有拍品均为真品。另外该幅画作在公司拍册上注明“黄均(1925-1997)”,故对出具证明的黄均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也表示异议。
  庭审中,原告称自己并没有作为竞买人参加竞买,故不了解被告事先声明情况,原告是在拍卖结束后另行购买该幅作品,故双方应按照买卖合同纠纷处理而不应适用《拍卖法》。赝品证明确系画家黄均本人所出具,有出具证明当时的照片可以证明。
  双方为此各执一词,在法官指导举证并给出举证期限后,双方均表示在举证期限内补充证据,可择日另行开庭。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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