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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 1996-08-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6]法行字第10号 发布日期:1996-08-24 执行日期:1996-08-24 湖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否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关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授权,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与行政管理相对方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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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
1996-08-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6]法行字第10号
发布日期:1996-08-24
执行日期:1996-08-24
湖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否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关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授权,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与行政管理相对方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