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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已经打了五个官司,自称是纳税人、独立知识分子和自由撰稿人的郝劲松,因地铁复八线车站设置收费厕所收取如厕费一事再打公益诉讼,并最终被一中院终审判决败诉。法院驳回了郝劲松要求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退还五毛钱的如厕费,并就复八线未设免费厕所一事向纳税人做出书面解释和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16日,郝劲松在地铁天安门东站使用厕所时,因该站未设免费厕所,遂使用了免冲式环保投币式移动卫生间,为此郝劲松支付了如厕费五毛钱。 郝劲松认为,地铁公司设置收费厕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计委398号文件关于禁止公共客运场所厕所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对地铁复八线天安门东站未设固定免费厕所而使其不得不上收费厕所的服务行为做出书面解释,判令地铁公司退还如厕费五毛钱。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郝劲松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郝劲松称,地铁公司在五方面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一是复八线设计存在缺陷,未设固定免费厕所;二是为弥补设计缺陷,配置了移动厕所却要收费;三是“同样是3元车票,环线乘客免费使用厕所,而复八线乘客却要另付5毛,这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与地铁其它线路相比,复八线车票价款同样,使用厕所却需另支付费用;四是复八线给地铁职工设置了固定厕所,却不许乘客使用,五是地铁公司拿纳税人的钱出资兴建厕所再向纳税人收取如厕费,违背了公平原则。 另外,郝劲松强调,地铁显然属于原国家计委(2001)398号文件规定的公共客运场所,公共厕所理应免费开放,“在9年时间里,至少有5400万纳税人在地铁复八线想上厕所而不能。” 郝劲松的上诉请求中,除了保留一审期间提出的要求退还五毛钱如厕费和做出书面解释外,还要求地铁公司对不设计固定厕所的错误行为向其书面道歉。 地铁公司表示,1999年北京地铁复八线与地铁1号线接通,由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由于复八线九座车站均没有建设公共卫生间,为解决复八线九座车站乘客如厕难的实际问题,该公司在车站非付费区域设置了九套18座移动式免冲卫生间,该费用属于企业投资自建,考虑到购置成本及使用期间的维修、材料及消纳等项费用,该公司规定收取如厕费五毛钱。该公司的行为既不违法,也未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因此,郝劲松的上诉请求是不成立的。 据查,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计办价格(2001)398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公共客运场所厕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范范围不包括地铁,不涉及地铁等城市公交场站内厕所收费问题。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2)32号文件规定关于政府出资建设的二类以上公共厕所免收服务费,本市地铁站内的公共厕所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一中院认为,地铁复八线在设计施工时未设置固定公共卫生间,地铁运营公司在接管运营后,为方便乘客自筹资金在各运营站台设置免冲环保投币式移动卫生间,并根据消耗成本确定收费数额并取得收费许可,地铁运营公司的行为未违背法律规定。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计办价格(2001)39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不涵盖地铁运营,地铁卫生间的设置也不属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2)32号文件所指的政府出资所建公共厕所。 据此,法院认为,郝劲松主张地铁运营公司在复八线站台使用卫生间收费的做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理由不足,其要求地铁运营公司退还如厕费及向其赔礼道歉,法院不予支持。郝劲松主张地铁公司违背公平原则,该主张系针对地铁复八线公共服务设施设计上存在的缺陷,而公共场所的服务设施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涉及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多种因素的问题,不应也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调整和解决。郝劲松表示自己以纳税人的身份对税款使用不当的问题进行监督,亦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郝劲松要求地铁公司对复八线不设置固定卫生间进行书面解释,该要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郝劲松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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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已经打了五个官司,自称是纳税人、独立知识分子和自由撰稿人的郝劲松,因地铁复八线车站设置收费厕所收取如厕费一事再打公益诉讼,并最终被一中院终审判决败诉。法院驳回了郝劲松要求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退还五毛钱的如厕费,并就复八线未设免费厕所一事向纳税人做出书面解释和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16日,郝劲松在地铁天安门东站使用厕所时,因该站未设免费厕所,遂使用了免冲式环保投币式移动卫生间,为此郝劲松支付了如厕费五毛钱。
郝劲松认为,地铁公司设置收费厕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计委398号文件关于禁止公共客运场所厕所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对地铁复八线天安门东站未设固定免费厕所而使其不得不上收费厕所的服务行为做出书面解释,判令地铁公司退还如厕费五毛钱。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郝劲松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郝劲松称,地铁公司在五方面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一是复八线设计存在缺陷,未设固定免费厕所;二是为弥补设计缺陷,配置了移动厕所却要收费;三是“同样是3元车票,环线乘客免费使用厕所,而复八线乘客却要另付5毛,这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与地铁其它线路相比,复八线车票价款同样,使用厕所却需另支付费用;四是复八线给地铁职工设置了固定厕所,却不许乘客使用,五是地铁公司拿纳税人的钱出资兴建厕所再向纳税人收取如厕费,违背了公平原则。
另外,郝劲松强调,地铁显然属于原国家计委(2001)398号文件规定的公共客运场所,公共厕所理应免费开放,“在9年时间里,至少有5400万纳税人在地铁复八线想上厕所而不能。”
郝劲松的上诉请求中,除了保留一审期间提出的要求退还五毛钱如厕费和做出书面解释外,还要求地铁公司对不设计固定厕所的错误行为向其书面道歉。
地铁公司表示,1999年北京地铁复八线与地铁1号线接通,由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由于复八线九座车站均没有建设公共卫生间,为解决复八线九座车站乘客如厕难的实际问题,该公司在车站非付费区域设置了九套18座移动式免冲卫生间,该费用属于企业投资自建,考虑到购置成本及使用期间的维修、材料及消纳等项费用,该公司规定收取如厕费五毛钱。该公司的行为既不违法,也未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因此,郝劲松的上诉请求是不成立的。
据查,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计办价格(2001)398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公共客运场所厕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范范围不包括地铁,不涉及地铁等城市公交场站内厕所收费问题。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2)32号文件规定关于政府出资建设的二类以上公共厕所免收服务费,本市地铁站内的公共厕所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一中院认为,地铁复八线在设计施工时未设置固定公共卫生间,地铁运营公司在接管运营后,为方便乘客自筹资金在各运营站台设置免冲环保投币式移动卫生间,并根据消耗成本确定收费数额并取得收费许可,地铁运营公司的行为未违背法律规定。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计办价格(2001)39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不涵盖地铁运营,地铁卫生间的设置也不属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2)32号文件所指的政府出资所建公共厕所。
据此,法院认为,郝劲松主张地铁运营公司在复八线站台使用卫生间收费的做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理由不足,其要求地铁运营公司退还如厕费及向其赔礼道歉,法院不予支持。郝劲松主张地铁公司违背公平原则,该主张系针对地铁复八线公共服务设施设计上存在的缺陷,而公共场所的服务设施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涉及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多种因素的问题,不应也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调整和解决。郝劲松表示自己以纳税人的身份对税款使用不当的问题进行监督,亦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郝劲松要求地铁公司对复八线不设置固定卫生间进行书面解释,该要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郝劲松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