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7: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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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群)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星空聚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艺人柯以敏与杭州致中和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北京星空聚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柯以敏与致中和订立的合约,致中和赔偿北京星空聚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柯以敏损失33万元。
  2005年7月8日,星空公司、柯以敏与致中和公司签订合约一份,约定:致中和公司聘请柯以敏为致中和“首席口感专家”并参与影视、平面广告和广播广告拍摄制作事宜,以及参加致中和品牌推广活动。致中和公司同意支付星空公司、柯以敏人民币80万元作为酬金。
  同年8月11日,致中和公司以原告柯以敏在担任“超级女声”的评委中的某些言行,严重影响和违背了致中和公司当初委托其进行产品宣传的意愿和目的为由,向星空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约。为此,两原告认为致中和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致中和公司继续履行和约,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诉讼中,致中和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和约。
  杭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柯以敏在担任“超级女声”评委过程中带假发等行为并不违反合约的约定,也未给致中和公司带来公司形象方面的损害,且合约也没有约定柯以敏不能退出“超级女声”的评委,因此,没有出现合约可以依约定或法定事宜解除的条件。但由于致中和公司已另行聘请他人作为其产品的代言人,且合同涉及的标的不宜强制履行,故本案合同的履行已不可能,应予解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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