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7: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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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马晓 陈雷) 2001年,李某就因持有假币罪被法院判刑,从2008年开始,李某又开始重操旧业,他从湖南、广东等地买假币运到宁波后像卖菜一样兜售,涉案金额高达160万元。近日,宁波有史以来数额最大的假币案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46岁的李某是湖南永州市道县寿雁镇人,来宁波之前,他在寿雁镇一家菜市场做批发活鸡的生意,因为行情不好,转而到宁波打工。2001年,李某因持有假币罪被法院判刑1年2个月。从监牢出来后,2008年他又开始重操旧业,一年间销售了41万元假币。
  200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从湖南向他人购得不同面额的假币80万元,并指使被告人何某将该批假币运至宁波。后被告人非法出售给阿清(另案处理)假币4万元,非法出售给阿文假币6万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男)向被告人李某提出要购买假币,被告人李某伙同其子(另案处理)携带面值为100元的假币共计47200元至鄞州区古林镇薛家村刘某某(女)暂住房,由其子将假币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女),刘明知是假币仍予以接收,并将假币藏放于其暂住房隔壁的空房间内。数天后,被告人刘某某夫妇二人将其中的2万元假币贩卖给阿庆(在逃)。同年3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夫妇二人暂住房隔壁空房间内查获剩余假币27200元。同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暂住房隔壁的空房子内查获剩余假币670010元。
  2009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打电话给被告人何某,叫其到广东省陆丰市向“老蔡”(在逃)购买40万元面值为20元的假币。同月9日上午,被告人何某将购得的假币运至宁波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获面额为20元的假币401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何某破坏国家货币管理制度,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告人刘某某(男)、刘某某(女)破坏国家货币管理制度,非法出售、购买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在被告人刘某某(男)、刘某某(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男)、刘某某(女)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某(女)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鄞州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何某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男)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女)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此外,本案被告人李某之子因出售假币47200元,被认定构成出售假币罪,因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之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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