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7: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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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建刚 吉志军) 为提高企业知名度,连云港市太阳雨热水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巨星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剧广告合同,后巨星公司未能按协议要求随电视剧播出太阳雨公司广告。为此,太阳雨公司以巨星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并退还广告费用74666元,承担违约金81200元。日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太阳雨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12月27日,连云港市太阳雨热水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巨星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广告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巨星公司投拍的电视剧《国家公诉》于2003年3月起陆续在全国30家省市电视台开播,太阳雨公司广告随该剧同期播出,巨星公司在每家电视台播出两周前将播出时间及时告知太阳雨公司,如不提前告知视为巨星公司违约。由太阳雨公司出资28万元给巨星公司作为电视剧制作经费(广告播出费),巨星公司把太阳雨公司为该剧的联合摄制单位,在剧尾演员表前出现原告企业名称、企业商标及产品广告语(内容由太阳雨公司提供),位置为第一广告位,贴片标板效果须经太阳雨公司认可,演员表后也出现太阳雨公司产品广告语(内容由太阳雨公司提供),时间为5秒,位置为第一个广告位。
  合同还约定,在巨星公司综艺节目《造星工厂》中还要播出太阳雨公司15秒广告片一条,为期一个月,电视台播出不少于30家,且不少于120次。巨星公司制作光碟时必须将太阳雨公司企业名称印上联合摄制单位字样,节目制作完毕后赠送VCD光碟50套给太阳雨公司。
  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其违约责任,合同签订时太阳雨公司即向巨星公司付全款30%的定金,即人民币8.4万元;在电视剧首播一周且巨星公司赠送太阳雨公司50套VCD光碟到位后,太阳雨公司向巨星公司支付全款40%,即人民币11.2万元;电视剧播完后,太阳雨公司收到提供的各地电视台监播证明后付清余款,即人民币8.4万元。如果巨星公司漏播或少播广告可在别的影视剧按“漏一补二”的方法进行补播,或者按漏播次数的比例减去广告播出费;若太阳雨公司到期未依约付款,巨星公司有权不安排播出太阳雨公司有关广告,并有权追讨所欠全部费用及违约金;任何一方未履行应负的责任,视为违约,违约方按违约标的数额的30%计算违约金。
  2002年12月27日,太阳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巨星公司广告费用8.4万元。2003年3月31日,巨星公司拍摄的系列剧《国家公诉》在湖南长沙电视台经贸频道首播,太阳雨公司广告随片播放。2003年6月24日,巨星公司向太阳雨公司赠送VCD光碟一套,其余49套没有按约赠送到位,巨星公司在VCD光碟表面制作时也没有将太阳雨公司企业名称印上联合摄制字样。另外,巨星公司在综艺节目《造星工厂》中,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没有将太阳雨公司广告在30家电视台播放,致使合同未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太阳雨公司与被告巨星公司之间订立的广告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被告巨星公司没有按照广告合同约定拍摄电视剧《国家公诉》与向原告赠送VCD光碟50套,及其在30家电视台随片播放原告太阳雨公司广告,构成根本违约,应向原告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被告应按照漏播或少播原告广告次数减去广告播出费用。鉴于原告太阳雨公司对长沙电视台播出系列据《国家公诉》随片广告予以认可,视为被告巨星公司对合同义务的部分履行。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履行的现有状况,由于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判决双方合同终止履行,被告巨星公司返还太阳雨公司广告费用人民币74666元,承担违约金人民币81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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