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7: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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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帆) 被告人师某是河北农民,2008年初与他人合谋绑架被害人冯某,并向其父索要人民币300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师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师某与李某、陈某等四人(均已判刑)经预谋、踩点后,于2008年1月30日14时许,由陈某驾驶轿车,从昌平区某小区跟踪外出的冯某至西关三角地农贸市场处,强行将冯拽至轿车内并捆绑后,李某持刀对冯进行威胁,并将冯关押在昌平区回龙观镇一院内,由被告人师某负责看管,期间多次给冯的父亲打电话,以冯的生命相威胁,向冯家索要人民币300万元,后又改为150万元,2月1日,又将赎金改为140万元,当日,因怀疑冯家报警,于22时许将冯某放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师某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且情节较轻,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师殿勇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对被告人师某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师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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