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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孟大庆 杨少华) 因交通事故的赔偿费未能得到解决,刘某父子在除夕这天,纠集众人到陈某家堂屋内穿孝服、设灵堂、点冥纸,大肆打砸。7月10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父子赔偿原告陈某财物损失14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2003年9月30日,陈某与刘某骑摩托车时相撞,刘某之妻倪某坐在车上因没戴头盔而受伤,后不治身亡。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组织调解未成后,当日发出书面通知定于2004年2月4日进行第二次调解。 2004年1月21日(除夕)下午,刘某父子召集家人及亲戚20余人,擅自进入陈某家中,在陈某家堂屋内穿孝服、设灵堂、点冥纸,同时对陈某家人、家什进行打砸(人身损害赔偿已分别另案处理)。事发后,如皋市公安局分别给予刘某父子治安拘留10日、7日的处罚。 陈某于2006年1月1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父子赔礼道歉,赔偿财物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审理中,被告方刘某父子当庭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并表示赔偿原告方的财物损失,但对精神抚慰金双方意见难以统一,调解未果。 法官认为,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并遵循公序良俗。被告刘某父子因交通事故赔偿费未能与原告陈某及时解决而心生不满,擅自纠集他人闯入原告住宅,干扰原告正常的生活秩序,并故意对原告方的财产进行毁损,且在大年三十这一当地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砸原告家锅碗、穿孝服、设灵堂、点冥纸、掀原告祖宗遗像等,其行为显属违法,同时也刻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侵犯了原告方的人格权,给原告方造成了精神上较大的痛苦,应赔偿原告方精神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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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孟大庆 杨少华) 因交通事故的赔偿费未能得到解决,刘某父子在除夕这天,纠集众人到陈某家堂屋内穿孝服、设灵堂、点冥纸,大肆打砸。7月10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父子赔偿原告陈某财物损失14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2003年9月30日,陈某与刘某骑摩托车时相撞,刘某之妻倪某坐在车上因没戴头盔而受伤,后不治身亡。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组织调解未成后,当日发出书面通知定于2004年2月4日进行第二次调解。
2004年1月21日(除夕)下午,刘某父子召集家人及亲戚20余人,擅自进入陈某家中,在陈某家堂屋内穿孝服、设灵堂、点冥纸,同时对陈某家人、家什进行打砸(人身损害赔偿已分别另案处理)。事发后,如皋市公安局分别给予刘某父子治安拘留10日、7日的处罚。
陈某于2006年1月1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父子赔礼道歉,赔偿财物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审理中,被告方刘某父子当庭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并表示赔偿原告方的财物损失,但对精神抚慰金双方意见难以统一,调解未果。
法官认为,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并遵循公序良俗。被告刘某父子因交通事故赔偿费未能与原告陈某及时解决而心生不满,擅自纠集他人闯入原告住宅,干扰原告正常的生活秩序,并故意对原告方的财产进行毁损,且在大年三十这一当地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砸原告家锅碗、穿孝服、设灵堂、点冥纸、掀原告祖宗遗像等,其行为显属违法,同时也刻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侵犯了原告方的人格权,给原告方造成了精神上较大的痛苦,应赔偿原告方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