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7: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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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富心振) 80多岁的老人俞某在护理院坠楼身亡,其子女状告护理院未尽职责,要求赔偿10万元。7月12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俞某子女要求南汇区某护理院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准予护理院自愿补偿5000元。
  2005年8月2日,俞某的子女与南汇区某护理院签订一份老年护理院住院病员协议书,约定俞某初步诊断冠心病而于2005年8月2日起入住该老年护理院。同月7日晚6点,俞某由所住病房二楼窗口坠楼受伤,护理院工作人员当即送俞某至上海仁济医院抢救治疗,但终因伤势过重,俞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事后,俞某子女认为护理院未尽职责,已构成侵权。双方协商未果后,俞某子女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在法庭审理中,俞某子女认为,其父坠楼身亡与护理院的房间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及护理人员未履行职责有关,现请求法院判令护理院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护理院则认为,俞某坠楼死亡是事实,但护理院设施并无不当,其事发无法预测和阻止,且事后护理院也进行及时抢救,尽了应尽的义务,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本案事发现场来看,尽管靠窗墙面离地30厘米处有一根塑料水管,但该塑料水管紧靠墙壁,且距离窗口仍有60厘米,而窗台宽亦有50厘米,故法院难以认定该塑料水管的存在系导致本起坠楼事故发生的原因。而根据现场唯一目击证人的陈述,俞某坠楼系其主动性行为。且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证据,法院采信护理院的辩称意见。因此,对俞某子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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