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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人的心理素质 叶 祖 怀 所谓心理素质,是指人的能力形成和发展所必需的心理方面的自然前提和主观可能性。公诉人的心理素质,是决定公诉人出庭能力和水平发挥的重要因素,是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前提和保证。因此,认真分析当前公诉人在出庭心理上尚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进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培养和提高公诉人的心理素质,对于提高公诉人的出庭能力和公诉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公诉人存在的不良心理现象及成因 1、消极、被动心理 有的公诉人认为,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批捕部门的把关、起诉阶段的审查等一系列活动,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已经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开庭只是走过场,案件最终能否认定,完全取决于案中的证据,因而出庭时消极被动,甘当配角,表现在: (1)讯问没有章法,没有条理,漫不经心,抓不住关键问题;被告人当庭翻供时不能随机应变,抓住其矛盾和漏洞,充分运用被告人原来的真实供述并结合相关证据,促其认罪服法。 (2)示证没有计划,没有主次,杂乱无章,眉毛胡子一把抓,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和盘托出,仅仅满足于出示了证据而不重视怎样出示证据。 (3)质证没有针对性,不敢一针见血地指出哪些证据应予采信,哪些证据因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或相关性而不应采信。 (4)论辩没有力度,不讲逻辑,三言两语,应付了事。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的诉讼程序、诉讼原则、诉讼价值观、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定位在公诉人的心中根深蒂固。长期的司法实践,又形成了集体讨论案件、内部层层报批、庭前与法官交换意见甚至政法委协调等一整套办案程序,即使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仍未能消除法官对案件“先定后审”的弊病。因此,庭审走过场的心理定势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制约和影响公诉人新的诉讼观念、诉讼角度的建立,再加上改革的不彻底性,使公诉人自然而然地仍存在消极、被动心理。 2、畏难、怯庭心理 所谓畏难怯庭心理,是指公诉人基于某种压力,不能适应法庭环境,从而产生的一种不能恰当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正常发挥自己水平的胆怯畏惧心理。其主要的外在表现是:情绪上局促不安,手足无措,窘迫汗颜;思维上出现短路,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缓;语言表述上词不达意,脉络不清,语无伦次。 一般说来,在下列情况下,公诉人易产生畏怯心理:庭前准备工作未做好,心中无底;案情复杂,争议较大;辩护人有一定的知名度,辩护水平较高;案情重大,为领导层或社会瞩目;出席大型公开庭,旁听群众多,等等。 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1)自身综合素质不高,出庭经验不足; (2)自我强化不够,过于夸大困难,缺乏自信; (3)责任感的负作用,不能将责任感转化为动力,反而背上包袱; (4)虚荣心作祟,怕丢面子。 3、激愤、好胜心理 激愤心理是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爆发式的情绪状态,处于激愤状态下,人们认识外界事物的范围会缩小,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往往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现象多发生在被告人当庭翻供,侮辱、攻击公诉人,藐视法庭,抗拒审判,或者辩护人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下。激愤心理产生后有明显的外部表现,比如咬牙切齿,怒目圆睁,面红耳赤,甚至拍案而起,讲话声音提高,频率加快,滔滔不绝。 公诉人产生激愤心理后的外在表现,在客观上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气焰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其对公诉人形象所造成的破坏却是巨大的,况且,出庭公诉毕竟不是靠训斥和辱骂取胜,而是要讲事实,摆证据,讲法律,以理以法服人。作为国家公诉人,其出庭支持公诉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越要沉着冷静,要通过对案情的精僻分析、对案件证据的综合运用、对法律全面准确的理解,并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来指控、证实和震慑犯罪,切岂以势压人、强词夺理和人身攻击。 作为公诉人,要有勇于夺取胜利的信心,但却应注意克服为了满足个人荣誉的心理需求而产生的好胜心理。好胜心理的主要表现是:热衷于表现自己的“才华”,一味地堆砌词藻却又言之无物,为了追求所谓的“法庭效果”而过分渲染,重形式而轻内容;听不进正确的辩护意见,不能合理纳言,不能容忍别人反驳自己的观点。这样做有时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辩护人突然向法庭出示新的证明材料,出现不利于指控的情形,此时公诉人就应随机应变,冷静、客观地分析形势,该申请延期审理的则要当机立断,而不应无视形势的变化,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案件被判无罪。对辩护人正确、合理的辩护意见,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可,这样才会树立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形象。 二、强化角色意识,克服消极被动心理 应当承认,庭审方式改革之前,公诉人在法庭上是配角,是消极被动的。案件在起诉时卷宗已送到法院,法官先阅卷再决定退查还是开庭审理,开庭前已决定了应如何判决,所以开庭成了走过场,成了不能不走的形式。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任务只是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答辩可多可少,甚至不进行实质性答辩,不会对案件的最终判决产生任何影响。 庭审方式改革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法官在庭前只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检察机关只要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法院就必须决定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因接触不到全部案卷材料,已难以在庭前对案件作出最终判断,庭审因此而具备了实质意义。 (2)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承担了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其中心任务就是充分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3)公诉人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不能再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当庭行使监督权,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已变成庭后的活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趋于平等。 有鉴于此,公诉人必须强化在法庭上指控、证实犯罪的角色意识。 1、树立主控意识 庭审活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进行指控开始,从而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并由公诉人首先讯问被告人和向法庭举证。在这个过程中,庭审的重点向公诉偏移,指控犯罪的诉讼职能使公诉人处于主控位置,公诉人在庭上的活动对庭审的推进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真正控制庭审进度的不是主审法官,而是公诉人。因此,公诉人应当在充分尊重主审法官的前提下,站在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高度,有意识地掌握庭上的主动权,为胜诉创造有利的条件。 2、强化证据意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实际上,从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据以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所以,公诉人再也不能满足于案卷里有证据,如果这些证据未法庭质证的程序,就不能当然地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人出庭公诉成功与否,真正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了实质意义。这就要求公诉人做到: (1)凡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2)举证要有计划,成体系。认定该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哪些,熟轻熟重,谁先谁后,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做到脉络清晰,切岂杂乱无章。至于怎样排列证据,则要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做合理安排,还要针对庭上的具体情况做相应调整。 (3)重视质证并掌握质证的规律。从当前的出庭实践来看,辩护人因在庭前已熟悉了公诉方的主要证据,因而在开庭时往往有备而来,抓住这些证据可能存在的瑕疵,对其证明效力一一加以否定,而公诉人却不善于对自己出示的证据展开综合分析和论证,理直气壮地表明应予采信的理由。对辩方出示的证明材料,公诉人往往不置可否,无法进行恰如其分的质疑。实际上,质证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本质特征即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来进行的,掌握了这一规律,就不会一谈质证就茫然不知所措。 3、增强抗辩意识 抗辩式的庭审采用控辩双方交叉讯(询)问、示证、质证的方式,相互对抗的气氛明显增强,庭审变得更加激烈、精彩。但目前,很多公诉人还未树立抗辩意识,关键时刻,未见公诉人有适当的对抗性反应。辩护人因其法律之外的约束较少,往往更加放得开,在庭上口若悬河,咄咄逼人。相对而言,公诉人则顾虑较多,不敢与辩护人进行针锋相对的交锋,显得英雄气短。当然,我们并不是仅仅为了增强庭审的可观赏性而故意制造与辩护人的对抗情绪,但刻意地回避矛盾,一味地温文尔雅,并不意味着就会有好的出庭效果。适时出击,义正辞严,据理力争,不仅可以表现出国家公诉人的威严和正义,更能显示出公诉人惩恶扬善、维护法制的信心和决心。 三、树立必胜信念,克服畏难怯庭心理 作为公诉人,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勇于面对和克服各种困难,树立必胜的信念。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进而不断强化自己的心理优势,为顺利地完成公诉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 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如果把公诉作为一种职业的话,那么它对于公诉人有着非常高的综合素质要求,除了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外,它还要求公诉人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公诉人要通过长期的学习、实践、总结、积累,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针对公诉这一职业的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是公诉人活动的基本依据,因此法律知识是公诉人必须熟练掌握的基础知识。它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要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及其它相关法律。 (2)要了解和掌握各种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规定。由于法律条文本身难以规定地更加详细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理解和执行上的歧义,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不可辩驳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诉人应熟练掌握和运用。 (3)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这是目前公诉人的一个弱项。作为一名专家型的公诉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必不可少的,不了解法学理论动态,不能充分运用法学理论来阐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法律现象,就不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 2、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有的公诉人不善于对庭上出现的情况及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而是机械地、被动地应付,辩护人发表了几条辩护意见,公诉人就答几条,这完全没有必要。我们首先应当将辩护人的观点在较短的时间内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尔后分清主次,哪些是必须详细予以答辩的,哪些是可以点到为止的,哪些是可以完全不予理会的,这样才能抓住重点,将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说清说透,而对那些不涉及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则可以一语带过。 3、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不能有意识地、熟练地运用法学逻辑规则,当然地推导出我们所要证明的结论,也是公诉人出庭时较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公诉人甚至意识不到逻辑推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出庭公诉中的重要作用。实际上,任何人要想得出某个结论,都有一个思考、判断的过程,而要思考、判断,就离不开推理。关键是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是否真实,是否遵循了逻辑规则,得出来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的。因此,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一些法律逻辑方面的基本知识,对于公诉人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是必不可少的。 4、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 庭前准备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案情越熟悉,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预测得越全面,心里就越有底。但经常还是有预料不到的情况出现,比如有的辩护人的辩护角度很独特,事先没有料到,或者庭上出现了突发性的、又需要公诉人当庭决断的新情况,如庭审中出现程序性问题,怎样提出来?不被法官采纳怎么办?被告人当庭翻供,而且指证司法机关搞刑讯逼供怎么办?辩护人突然向法庭提交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怎么办?法官控制不了法庭局面时怎样办?等等。很多公诉人存在怯庭心理,都是因为担心庭上出现预想不到的场面自己难以应付,这就要求公诉人有临场应变的能力,做到临危不乱,冷静沉着,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思考出相应的对策。采取何种应对方案效果较好,需要公诉人在出庭实践中多研究、多思考,总结出其中的规律,用以指导办案。 5、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有较好的口才是公诉这一职业对公诉人最基本的要求。公诉人对案件的看法,不能仅仅停留在思维中,而是需要用规范、严谨、简洁明确的语言表达出来。庭前准备工作做得好,对出庭会有很大的帮助,但出庭公诉毕竟不是参加演讲比赛,公诉人不能照着事先写好的稿子去宣读或者背诵,而是必须要学会现场组织语言。 出庭公诉是一项法律活动,公诉人在庭上的发言要注意运用“法言法语”。法律语言具有规范性、准确性、简洁性和庄重性的特点,所以不能信口开河。“违约”、“违法”、“犯罪”不能相互替代,“大概”、“可能”、“也许”不能乱用。前后矛盾、重复、拖泥带水不行,用词过于艺术化也不行。但是,规范严谨并不意味着枯燥,简洁庄重也不意味着沉闷。我们还要注意研究和运用能够增强语言表达效果的方法和规律一一修辞。它包括:(1)词语修辞,如口语和书面语言,褒义词和贬义词。(2)语音修辞,如节奏、语调、音调。一篇有理有据、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的公诉意见,公诉人用快慢适当的语速、抑扬顿挫的语调发表出来,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3)修辞格,如排比、反诘、层递等,灵活恰当地加运用,可以强烈地烘托气氛,感染听众。 如果公诉人在上述五个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也就拥有了较高的专业素质,自然也就不再惧怕出庭。 (二)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所谓知己,既包括对自身能力的确信,还包括要确信自己对案件以及所涉及法律的熟悉程度。一个公诉人能力再强,如果没有熟悉、吃透案情,没有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出庭时还是会心中无数,还会出现怯庭心理。 所谓知彼,就是要了解自己的对手,即被告人和辩护人,如被告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有无前科劣迹,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庭上讯问和举证、质证计划;对辩护人也要有所了解,看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其辩护能力如何,辩护风格怎样,有的辩护人语言犀利,咄咄逼人,有的则平心静气,温文儒雅,公诉人应根据各辩护人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出庭策略。 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增强信心,为胜诉奠定坚实的心理基础。 四、公诉人的自我心理调节 对不良心理的矫正,从根本上讲应当放在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和内在心理素质上,强根固本,提高自身抵御外界不良剌激的能力,形成良好的、健康的、与出庭公诉活动相互协调的心理品质。同时,在出庭过程中,公诉人还要做好自我心理调节。 1、注意力调节一一使自己尽快进入角色 注意力调节要求公诉人运用注意力转移的方法,尽快把自己从不良心态中解脱出来,集中到正常的公诉活动上。 首先,在法庭上不应当将注意力放在个人的荣辱得失上,或者只顾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公诉人在庭上的任务很重,庭审的节奏也很紧张,如果注意力不集中,就会影响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如果发现自己陷入了不当心理状态时,要及时将注意力转移出来。有的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现自己原来未能预料到的情况时,心情非常紧张,所思考的不是自己应如何应对,而是我处理不当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至于辩护人在说什么,应采取什么对策,则根本无暇思考。此时,公诉人首先要将思路拉回来,要学会自我暗示。实际上有的人只要一进入状态,思维会变得很敏捷,甚至会超常发挥。 2、情绪调节一一镇定自若,得理也饶人 公诉人在处于激动、紧张或畏难情绪时,要注意调节自己的情绪,不要让这种情绪影响自己的思维,更不要让这种情绪表现出来。有的辩护人会故意激起公诉人的过激情绪,然后抓住破绽予以反击,或者借以转移辩论主题。此时,公诉人切勿感情用事,而是要做到以静制动,紧紧抓住所要证明的论题,有理有据,沉着冷静地组织反击。同时,还应做到有节,不以牙还牙,睚眦必报,而要做到反应适度,得理也饶人,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树立起公诉人襟怀大度、公正无私的良好形象。 3、环境调节一一创造有利于公诉活动的法庭气氛 在法庭上有法官、公诉人,有被告人、辩护人,还有旁听的群众,各自怀着不同的心态。公诉人要学会驾驭这种环境,并创造有利于公诉活动的法庭氛围。有的辩护人很善于创造有利于其辩护活动的气氛,比如起诉书中认定了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他首先肯定公诉机关在这一点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然后表明根据辩护人的职责,他与公诉人在哪些方面有不同的看法,提出来与公诉人探讨。辩护人的这种态度,一般都会得到法官、公诉人和旁听群众的认可,公诉人在答辩时也会有意识地注意自己的态度。相反,有的辩护人一开始就很富有挑战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下面的辩论很可能就充满了火药味。公诉人也应注意适应这种环境,调动法官和旁听群众的情绪。 (1)讲究语言艺术,讲究语言的感染力。斩钉截铁、掷地有声的语言,显示公诉人指控犯罪、确认犯罪的职责和信心;历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显示公诉人除恶扬善、申张正义的目的和决心。 (2)掌握庭上的主动权,在陷入被动时能迅速扭转被动局面。公诉人应立足于指控犯罪,辩护人在细枝末节上纠缠时,要将辩论引入正题,抓住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不被辩护人牵着鼻子走。 (3)在庭审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个气势的问题。公诉人在气势上不能被辩护人压住,否则肯定会陷入被动,影响出庭效果。我们常说“理直气壮”,如果理直而气不壮,给旁听群众的感觉就是公诉人心虚,并由此怀疑指控的准确性。当然,气势是不能用声音的高低来衡量的,这里所讲的气势,是指公诉人一身堂堂的正气、掷地有声的语言和潇洒大方的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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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人的心理素质
叶 祖 怀
所谓心理素质,是指人的能力形成和发展所必需的心理方面的自然前提和主观可能性。公诉人的心理素质,是决定公诉人出庭能力和水平发挥的重要因素,是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前提和保证。因此,认真分析当前公诉人在出庭心理上尚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进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培养和提高公诉人的心理素质,对于提高公诉人的出庭能力和公诉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公诉人存在的不良心理现象及成因
1、消极、被动心理
有的公诉人认为,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批捕部门的把关、起诉阶段的审查等一系列活动,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已经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开庭只是走过场,案件最终能否认定,完全取决于案中的证据,因而出庭时消极被动,甘当配角,表现在:
(1)讯问没有章法,没有条理,漫不经心,抓不住关键问题;被告人当庭翻供时不能随机应变,抓住其矛盾和漏洞,充分运用被告人原来的真实供述并结合相关证据,促其认罪服法。
(2)示证没有计划,没有主次,杂乱无章,眉毛胡子一把抓,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和盘托出,仅仅满足于出示了证据而不重视怎样出示证据。
(3)质证没有针对性,不敢一针见血地指出哪些证据应予采信,哪些证据因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或相关性而不应采信。
(4)论辩没有力度,不讲逻辑,三言两语,应付了事。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的诉讼程序、诉讼原则、诉讼价值观、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定位在公诉人的心中根深蒂固。长期的司法实践,又形成了集体讨论案件、内部层层报批、庭前与法官交换意见甚至政法委协调等一整套办案程序,即使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仍未能消除法官对案件“先定后审”的弊病。因此,庭审走过场的心理定势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制约和影响公诉人新的诉讼观念、诉讼角度的建立,再加上改革的不彻底性,使公诉人自然而然地仍存在消极、被动心理。
2、畏难、怯庭心理
所谓畏难怯庭心理,是指公诉人基于某种压力,不能适应法庭环境,从而产生的一种不能恰当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正常发挥自己水平的胆怯畏惧心理。其主要的外在表现是:情绪上局促不安,手足无措,窘迫汗颜;思维上出现短路,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缓;语言表述上词不达意,脉络不清,语无伦次。
一般说来,在下列情况下,公诉人易产生畏怯心理:庭前准备工作未做好,心中无底;案情复杂,争议较大;辩护人有一定的知名度,辩护水平较高;案情重大,为领导层或社会瞩目;出席大型公开庭,旁听群众多,等等。
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1)自身综合素质不高,出庭经验不足;
(2)自我强化不够,过于夸大困难,缺乏自信;
(3)责任感的负作用,不能将责任感转化为动力,反而背上包袱;
(4)虚荣心作祟,怕丢面子。
3、激愤、好胜心理
激愤心理是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爆发式的情绪状态,处于激愤状态下,人们认识外界事物的范围会缩小,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往往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现象多发生在被告人当庭翻供,侮辱、攻击公诉人,藐视法庭,抗拒审判,或者辩护人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下。激愤心理产生后有明显的外部表现,比如咬牙切齿,怒目圆睁,面红耳赤,甚至拍案而起,讲话声音提高,频率加快,滔滔不绝。
公诉人产生激愤心理后的外在表现,在客观上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气焰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其对公诉人形象所造成的破坏却是巨大的,况且,出庭公诉毕竟不是靠训斥和辱骂取胜,而是要讲事实,摆证据,讲法律,以理以法服人。作为国家公诉人,其出庭支持公诉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越要沉着冷静,要通过对案情的精僻分析、对案件证据的综合运用、对法律全面准确的理解,并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来指控、证实和震慑犯罪,切岂以势压人、强词夺理和人身攻击。
作为公诉人,要有勇于夺取胜利的信心,但却应注意克服为了满足个人荣誉的心理需求而产生的好胜心理。好胜心理的主要表现是:热衷于表现自己的“才华”,一味地堆砌词藻却又言之无物,为了追求所谓的“法庭效果”而过分渲染,重形式而轻内容;听不进正确的辩护意见,不能合理纳言,不能容忍别人反驳自己的观点。这样做有时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辩护人突然向法庭出示新的证明材料,出现不利于指控的情形,此时公诉人就应随机应变,冷静、客观地分析形势,该申请延期审理的则要当机立断,而不应无视形势的变化,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案件被判无罪。对辩护人正确、合理的辩护意见,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可,这样才会树立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形象。
二、强化角色意识,克服消极被动心理
应当承认,庭审方式改革之前,公诉人在法庭上是配角,是消极被动的。案件在起诉时卷宗已送到法院,法官先阅卷再决定退查还是开庭审理,开庭前已决定了应如何判决,所以开庭成了走过场,成了不能不走的形式。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任务只是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答辩可多可少,甚至不进行实质性答辩,不会对案件的最终判决产生任何影响。
庭审方式改革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法官在庭前只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检察机关只要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法院就必须决定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因接触不到全部案卷材料,已难以在庭前对案件作出最终判断,庭审因此而具备了实质意义。
(2)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承担了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其中心任务就是充分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3)公诉人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不能再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当庭行使监督权,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已变成庭后的活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趋于平等。
有鉴于此,公诉人必须强化在法庭上指控、证实犯罪的角色意识。
1、树立主控意识
庭审活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进行指控开始,从而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并由公诉人首先讯问被告人和向法庭举证。在这个过程中,庭审的重点向公诉偏移,指控犯罪的诉讼职能使公诉人处于主控位置,公诉人在庭上的活动对庭审的推进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真正控制庭审进度的不是主审法官,而是公诉人。因此,公诉人应当在充分尊重主审法官的前提下,站在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高度,有意识地掌握庭上的主动权,为胜诉创造有利的条件。
2、强化证据意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实际上,从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据以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所以,公诉人再也不能满足于案卷里有证据,如果这些证据未法庭质证的程序,就不能当然地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人出庭公诉成功与否,真正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了实质意义。这就要求公诉人做到:
(1)凡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2)举证要有计划,成体系。认定该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哪些,熟轻熟重,谁先谁后,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做到脉络清晰,切岂杂乱无章。至于怎样排列证据,则要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做合理安排,还要针对庭上的具体情况做相应调整。
(3)重视质证并掌握质证的规律。从当前的出庭实践来看,辩护人因在庭前已熟悉了公诉方的主要证据,因而在开庭时往往有备而来,抓住这些证据可能存在的瑕疵,对其证明效力一一加以否定,而公诉人却不善于对自己出示的证据展开综合分析和论证,理直气壮地表明应予采信的理由。对辩方出示的证明材料,公诉人往往不置可否,无法进行恰如其分的质疑。实际上,质证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本质特征即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来进行的,掌握了这一规律,就不会一谈质证就茫然不知所措。
3、增强抗辩意识
抗辩式的庭审采用控辩双方交叉讯(询)问、示证、质证的方式,相互对抗的气氛明显增强,庭审变得更加激烈、精彩。但目前,很多公诉人还未树立抗辩意识,关键时刻,未见公诉人有适当的对抗性反应。辩护人因其法律之外的约束较少,往往更加放得开,在庭上口若悬河,咄咄逼人。相对而言,公诉人则顾虑较多,不敢与辩护人进行针锋相对的交锋,显得英雄气短。当然,我们并不是仅仅为了增强庭审的可观赏性而故意制造与辩护人的对抗情绪,但刻意地回避矛盾,一味地温文尔雅,并不意味着就会有好的出庭效果。适时出击,义正辞严,据理力争,不仅可以表现出国家公诉人的威严和正义,更能显示出公诉人惩恶扬善、维护法制的信心和决心。
三、树立必胜信念,克服畏难怯庭心理
作为公诉人,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勇于面对和克服各种困难,树立必胜的信念。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进而不断强化自己的心理优势,为顺利地完成公诉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 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如果把公诉作为一种职业的话,那么它对于公诉人有着非常高的综合素质要求,除了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外,它还要求公诉人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公诉人要通过长期的学习、实践、总结、积累,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针对公诉这一职业的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是公诉人活动的基本依据,因此法律知识是公诉人必须熟练掌握的基础知识。它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要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及其它相关法律。
(2)要了解和掌握各种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规定。由于法律条文本身难以规定地更加详细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理解和执行上的歧义,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不可辩驳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诉人应熟练掌握和运用。
(3)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这是目前公诉人的一个弱项。作为一名专家型的公诉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必不可少的,不了解法学理论动态,不能充分运用法学理论来阐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法律现象,就不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
2、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有的公诉人不善于对庭上出现的情况及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而是机械地、被动地应付,辩护人发表了几条辩护意见,公诉人就答几条,这完全没有必要。我们首先应当将辩护人的观点在较短的时间内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尔后分清主次,哪些是必须详细予以答辩的,哪些是可以点到为止的,哪些是可以完全不予理会的,这样才能抓住重点,将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说清说透,而对那些不涉及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则可以一语带过。
3、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不能有意识地、熟练地运用法学逻辑规则,当然地推导出我们所要证明的结论,也是公诉人出庭时较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公诉人甚至意识不到逻辑推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出庭公诉中的重要作用。实际上,任何人要想得出某个结论,都有一个思考、判断的过程,而要思考、判断,就离不开推理。关键是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是否真实,是否遵循了逻辑规则,得出来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的。因此,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一些法律逻辑方面的基本知识,对于公诉人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是必不可少的。
4、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
庭前准备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案情越熟悉,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预测得越全面,心里就越有底。但经常还是有预料不到的情况出现,比如有的辩护人的辩护角度很独特,事先没有料到,或者庭上出现了突发性的、又需要公诉人当庭决断的新情况,如庭审中出现程序性问题,怎样提出来?不被法官采纳怎么办?被告人当庭翻供,而且指证司法机关搞刑讯逼供怎么办?辩护人突然向法庭提交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怎么办?法官控制不了法庭局面时怎样办?等等。很多公诉人存在怯庭心理,都是因为担心庭上出现预想不到的场面自己难以应付,这就要求公诉人有临场应变的能力,做到临危不乱,冷静沉着,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思考出相应的对策。采取何种应对方案效果较好,需要公诉人在出庭实践中多研究、多思考,总结出其中的规律,用以指导办案。
5、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有较好的口才是公诉这一职业对公诉人最基本的要求。公诉人对案件的看法,不能仅仅停留在思维中,而是需要用规范、严谨、简洁明确的语言表达出来。庭前准备工作做得好,对出庭会有很大的帮助,但出庭公诉毕竟不是参加演讲比赛,公诉人不能照着事先写好的稿子去宣读或者背诵,而是必须要学会现场组织语言。
出庭公诉是一项法律活动,公诉人在庭上的发言要注意运用“法言法语”。法律语言具有规范性、准确性、简洁性和庄重性的特点,所以不能信口开河。“违约”、“违法”、“犯罪”不能相互替代,“大概”、“可能”、“也许”不能乱用。前后矛盾、重复、拖泥带水不行,用词过于艺术化也不行。但是,规范严谨并不意味着枯燥,简洁庄重也不意味着沉闷。我们还要注意研究和运用能够增强语言表达效果的方法和规律一一修辞。它包括:(1)词语修辞,如口语和书面语言,褒义词和贬义词。(2)语音修辞,如节奏、语调、音调。一篇有理有据、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的公诉意见,公诉人用快慢适当的语速、抑扬顿挫的语调发表出来,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3)修辞格,如排比、反诘、层递等,灵活恰当地加运用,可以强烈地烘托气氛,感染听众。
如果公诉人在上述五个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也就拥有了较高的专业素质,自然也就不再惧怕出庭。
(二)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所谓知己,既包括对自身能力的确信,还包括要确信自己对案件以及所涉及法律的熟悉程度。一个公诉人能力再强,如果没有熟悉、吃透案情,没有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出庭时还是会心中无数,还会出现怯庭心理。
所谓知彼,就是要了解自己的对手,即被告人和辩护人,如被告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有无前科劣迹,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庭上讯问和举证、质证计划;对辩护人也要有所了解,看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其辩护能力如何,辩护风格怎样,有的辩护人语言犀利,咄咄逼人,有的则平心静气,温文儒雅,公诉人应根据各辩护人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出庭策略。
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增强信心,为胜诉奠定坚实的心理基础。
四、公诉人的自我心理调节
对不良心理的矫正,从根本上讲应当放在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和内在心理素质上,强根固本,提高自身抵御外界不良剌激的能力,形成良好的、健康的、与出庭公诉活动相互协调的心理品质。同时,在出庭过程中,公诉人还要做好自我心理调节。
1、注意力调节一一使自己尽快进入角色
注意力调节要求公诉人运用注意力转移的方法,尽快把自己从不良心态中解脱出来,集中到正常的公诉活动上。
首先,在法庭上不应当将注意力放在个人的荣辱得失上,或者只顾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公诉人在庭上的任务很重,庭审的节奏也很紧张,如果注意力不集中,就会影响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如果发现自己陷入了不当心理状态时,要及时将注意力转移出来。有的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现自己原来未能预料到的情况时,心情非常紧张,所思考的不是自己应如何应对,而是我处理不当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至于辩护人在说什么,应采取什么对策,则根本无暇思考。此时,公诉人首先要将思路拉回来,要学会自我暗示。实际上有的人只要一进入状态,思维会变得很敏捷,甚至会超常发挥。
2、情绪调节一一镇定自若,得理也饶人
公诉人在处于激动、紧张或畏难情绪时,要注意调节自己的情绪,不要让这种情绪影响自己的思维,更不要让这种情绪表现出来。有的辩护人会故意激起公诉人的过激情绪,然后抓住破绽予以反击,或者借以转移辩论主题。此时,公诉人切勿感情用事,而是要做到以静制动,紧紧抓住所要证明的论题,有理有据,沉着冷静地组织反击。同时,还应做到有节,不以牙还牙,睚眦必报,而要做到反应适度,得理也饶人,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树立起公诉人襟怀大度、公正无私的良好形象。
3、环境调节一一创造有利于公诉活动的法庭气氛
在法庭上有法官、公诉人,有被告人、辩护人,还有旁听的群众,各自怀着不同的心态。公诉人要学会驾驭这种环境,并创造有利于公诉活动的法庭氛围。有的辩护人很善于创造有利于其辩护活动的气氛,比如起诉书中认定了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他首先肯定公诉机关在这一点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然后表明根据辩护人的职责,他与公诉人在哪些方面有不同的看法,提出来与公诉人探讨。辩护人的这种态度,一般都会得到法官、公诉人和旁听群众的认可,公诉人在答辩时也会有意识地注意自己的态度。相反,有的辩护人一开始就很富有挑战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下面的辩论很可能就充满了火药味。公诉人也应注意适应这种环境,调动法官和旁听群众的情绪。
(1)讲究语言艺术,讲究语言的感染力。斩钉截铁、掷地有声的语言,显示公诉人指控犯罪、确认犯罪的职责和信心;历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显示公诉人除恶扬善、申张正义的目的和决心。
(2)掌握庭上的主动权,在陷入被动时能迅速扭转被动局面。公诉人应立足于指控犯罪,辩护人在细枝末节上纠缠时,要将辩论引入正题,抓住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不被辩护人牵着鼻子走。
(3)在庭审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个气势的问题。公诉人在气势上不能被辩护人压住,否则肯定会陷入被动,影响出庭效果。我们常说“理直气壮”,如果理直而气不壮,给旁听群众的感觉就是公诉人心虚,并由此怀疑指控的准确性。当然,气势是不能用声音的高低来衡量的,这里所讲的气势,是指公诉人一身堂堂的正气、掷地有声的语言和潇洒大方的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