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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赵志雪)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为物业纠纷自比“秋菊”多次走进法庭讨说法的著名歌唱家朱明瑛,因为办学另有两起官司在朝阳法院诉讼。 这两起案件分别是北京市西慕国际艺术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朱明瑛)和北京市明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瑛公司)起诉被告北京博文硕才教育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03年5月,明瑛公司与案外人北京中证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伟业)共同出资成立了被告北京博文硕才教育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博文硕才),并确定被告博文硕才公司的发展方向为包括开发唱片在内的文化产业以及艺术文化类专业培训。 2003年6月25日,明瑛公司与博文硕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就明瑛公司租赁被告位于朝阳区麦子店街的房屋相关事宜达成了协议,同年9月24日,双方又再次签订了一份《内部协议书》,对明瑛公司租赁被告房屋等事宜达成一致。后,明瑛公司按期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租金27.74万元。 2003年8月30日,被告博文硕才公司又出资成立了北京市西慕国际艺术教育中心(下称西慕中心),并获得了北京市朝阳区教委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该培训中心的办学范围是艺术类和外语类培训,同年10月15日西慕中心又取得了朝阳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西慕中心成立后,被告博文硕才作为西慕中心的举办者,没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悬挂于该法人住所内,并且拒绝向西慕中心移交法人印章。因上述缘故,西慕中心在开展教学活动中,由于没有法人印章,无法对外开具发票,收取的学费也只能存入临时帐户,也无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法人企业单位的年检,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原告西慕中心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博文硕才返还该中心的法人印章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同时明瑛公司认为,被告博文硕才公司是其投资设立的公司,原告在该公司内办公、开展教育培训并进行唱片开发,均是进行的被告公司的经营活动,且培训利润已经上交被告,被告不应在向其收取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用,故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内部协议书》,并返还已经支付的房屋租金27.74万元。 目前,该两起案件正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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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赵志雪)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为物业纠纷自比“秋菊”多次走进法庭讨说法的著名歌唱家朱明瑛,因为办学另有两起官司在朝阳法院诉讼。
这两起案件分别是北京市西慕国际艺术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朱明瑛)和北京市明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瑛公司)起诉被告北京博文硕才教育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03年5月,明瑛公司与案外人北京中证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伟业)共同出资成立了被告北京博文硕才教育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博文硕才),并确定被告博文硕才公司的发展方向为包括开发唱片在内的文化产业以及艺术文化类专业培训。
2003年6月25日,明瑛公司与博文硕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就明瑛公司租赁被告位于朝阳区麦子店街的房屋相关事宜达成了协议,同年9月24日,双方又再次签订了一份《内部协议书》,对明瑛公司租赁被告房屋等事宜达成一致。后,明瑛公司按期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租金27.74万元。
2003年8月30日,被告博文硕才公司又出资成立了北京市西慕国际艺术教育中心(下称西慕中心),并获得了北京市朝阳区教委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该培训中心的办学范围是艺术类和外语类培训,同年10月15日西慕中心又取得了朝阳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西慕中心成立后,被告博文硕才作为西慕中心的举办者,没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悬挂于该法人住所内,并且拒绝向西慕中心移交法人印章。因上述缘故,西慕中心在开展教学活动中,由于没有法人印章,无法对外开具发票,收取的学费也只能存入临时帐户,也无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法人企业单位的年检,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原告西慕中心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博文硕才返还该中心的法人印章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同时明瑛公司认为,被告博文硕才公司是其投资设立的公司,原告在该公司内办公、开展教育培训并进行唱片开发,均是进行的被告公司的经营活动,且培训利润已经上交被告,被告不应在向其收取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用,故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内部协议书》,并返还已经支付的房屋租金27.74万元。
目前,该两起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