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7: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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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提示:家住吉林电力高层公寓2704室的李正明在家中从事手机维修、经销业务。2005年8月12日7时许,他和妻子吕彦国,外孙女李隽待在家中,凶手孙有以顾客的身份进入室内,假装维修手机,在吕彦国为其拿手机时,趁其不备,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先后将李正明、吕彦国、李隽杀害。随后用自带的编织袋装走59部手机后逃走。警方根据监控录像三天后将其抓获,如今孙有已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了个人全部财产,被害人家属最终没能得到4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
  质疑物业管理疏漏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8·12”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曾轰动一时,虽凶手已落入法网,但李家人认为,家人在家中惨遭杀害,物业管理的疏漏为凶手提供了可乘之机。李家人一纸诉状将吉林电力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李家人称,物业管理部门未尽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职责,管理疏漏,致使孙有在未经登记,亦未与其家人联系的情况下,直接进入2704室,导致家人被害,李家人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吉林电力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49370.78元;诉讼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29日,南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被害人家属: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被害人家属认为,出事的房子在吉林电力高层公寓,按照业主与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物业公司应“维持公共秩序,包括防火监控、楼内巡视、门岗执勤,对楼内搬出的物品进行登记。”但事发当天早晨,凶手孙有进入该公寓时大门却无人把守,孙有未登记就进入公寓楼内,随后进入李家行凶,行凶后又拎着一个装有59部手机的编织袋子从大门走出去,门卫竟没有对其询问。而孙有本人也表示,因为第一次到2704室买手机时,发现早晨门口无人看守,所以才会选择在早晨混入小区内。
  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大承律师所长春分所索立军表示,按《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单位对于业主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李家一家三口人在家中被害,侵权人孙有先后两次进入由吉林电力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寓内,由于第一次进入时没受到物业管理人员的询问,遂产生了第二次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抢劫的念头。正是由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才使得孙有的行为得逞。物业公司在防范制止孙有的侵权行为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家三人被害,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我们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电力物业公司代理人、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姜国庆律师认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有维护公共秩序、防火、楼道巡视、门岗执勤,对楼道内搬出物品进行登记的义务,超出合同外的其它服务都是物业管理部门自愿做的,合同中尚未标明陌生人入内需登记。因此,李家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事实无证据支持,物业公司不存在管理疏漏。此外,通过孙有的刑事判决可以看到,防盗门是死者自己打开的,不是恶意被打开的,因此表明:李正明是自愿让孙有进入住宅的,是在为孙有拿手机时被其杀害的,显然这与“管理疏漏”无关。
  据了解,由于物业公司不同意和解,当庭调解失败,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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