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8: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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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品才) 上海市的一位平时依靠轮椅代步的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开发商在她新购住宅的大楼门口设置无障碍通道,此案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多方协调,日前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王女士于2003年10月与上海市某置业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坐落在宝山区的某花苑4楼商品房一套,次年8月房屋交付使用。王女士是一位残疾人,平时依靠轮椅代步,因该楼没有设置残疾人通道,她入住后感到生活起居极为不便。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诉称置业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该楼房没有残疾人通道;同时还称未设置残疾人通道违反了《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开发商在该大楼门口设置残疾人通道,并赔偿搬运残疾车费用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关于设置残疾人通道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但此要求须以合同或法律为依据。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开发公司必须设置残疾人通道,所以开发公司没有设置残疾人通道的合同义务。《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是从200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而开发公司在该管理办法实施前就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当时采用的是18层以下小高层无障碍设施为50%的设计标准,开发公司在该幢房子的另一半设置了残疾人通道,就整个小区的建筑而言是符合有关规定的。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对王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专门向上海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咨询,了解到虽然目前本市已采用无障碍设施100%的新标准,但该楼盘的建筑许可证获得批准时,本市仍采用18层以下小高层无障碍设施为50%的设计标准。由此可见,当时的批准行为符合规定,开发公司不存在过错。
  从法律角度而言,一审判决没有问题,二审维持原判也无障碍。但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王女士的日常生活确实存在很大不便,王女士本人求助于法院解决实际困难的心情也十分迫切。从长远看,目前全市正在推广无障碍设施建设,这一举措必将造福于更多的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于是法官积极开展了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先后多次与该区建委、残联、住宅质量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取得联系,并会同镇政府、居委会、业委会及物业公司等进行协调,就小区内无障碍通道的设置、设计、经费及施工等问题进行商量。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仅耗时一个月一条新设置的残疾人通道就顺利建成。
  日前,王女士向市二中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送来一封表扬信,感谢法官不仅为她解决了困难,而且小区内其他一幢大楼也因本案的协调修建了残疾人通道,使居住环境更加人性化,方便了其他老人和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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