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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胜法 龙江) 7月28日上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汉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沈泽润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蚌埠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汉金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4月刑满释放。被告人沈泽润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4月获刑一年零一个月,2004年5月刑满释放。2008年8月中下旬,朱汉金两次安排被告人沈泽润将0.8克冰毒卖给杨某,得款400元。2008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汉金将0.4克素品甲其苯丙胺卖给蒋某,得款400元。 2008年9月10日下午14时,被告人朱汉金在蚌埠市某酒店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及驾驶的车内搜出可疑物品19袋,随后,公安民警又从朱汉金的租住房内搜出大量可疑物品,经鉴定,在上述可疑物品中检验出甲其苯丙胺125克、K粉480.5克、咖啡因78克、摇头丸9.9克、四氢大麻酚17克。 蚌埠中院认为,被告人朱汉金、沈润泽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汉金系本案毒品的持有人,并指使沈泽润贩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泽润受朱汉金的指使,帮助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朱汉金、沈泽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两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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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胜法 龙江) 7月28日上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汉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沈泽润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蚌埠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汉金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4月刑满释放。被告人沈泽润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4月获刑一年零一个月,2004年5月刑满释放。2008年8月中下旬,朱汉金两次安排被告人沈泽润将0.8克冰毒卖给杨某,得款400元。2008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汉金将0.4克素品甲其苯丙胺卖给蒋某,得款400元。
2008年9月10日下午14时,被告人朱汉金在蚌埠市某酒店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及驾驶的车内搜出可疑物品19袋,随后,公安民警又从朱汉金的租住房内搜出大量可疑物品,经鉴定,在上述可疑物品中检验出甲其苯丙胺125克、K粉480.5克、咖啡因78克、摇头丸9.9克、四氢大麻酚17克。
蚌埠中院认为,被告人朱汉金、沈润泽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汉金系本案毒品的持有人,并指使沈泽润贩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泽润受朱汉金的指使,帮助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朱汉金、沈泽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两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