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8: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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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马英豪掉头二次辗轧受害人,并致人死亡案,6月3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英豪被判死刑。那么,马英豪的故意杀人罪是如何认定的?为什么没有从轻判决?受害方要求车主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为什么又被驳回呢?
  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成为量刑关键
  2005年12月27日晚,马英豪酒后驾车,撞人后又掉头二次辗轧倒在地上的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武志身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事件过程,被附近的两个摄像头全程记录,并和事发时附近几个行人向法庭提供的目击证词互相印证。经法医鉴定,武志身系被较大钝性物体(车辆)作用后,致软组织多发性挫伤,胸肋骨多发性骨折,双侧下肢骨多发性骨折,颅脑损伤,肝脏挫裂伤,造成死亡。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但马英豪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成为案件定性和量刑的关键。
  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掉头二次辗轧行为,马英豪是这样解释的:当时他不知道撞的是人,掉头回来是想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因前挡风玻璃破损看不见而辗轧了被害人,不是故意杀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英豪撞人后,前挡风玻璃明显破损。当其掉头返回辗轧被害人时,汽车有明显颠簸,且车上的朋友亦告知其轧了人,此时其已明知轧了人,却并未立即停车查看发生的事情,反而拖着被害人继续往北行驶并再次掉头,将车停在路西的非机动车道上,故马英豪所提其不知道撞的是人,掉头返回是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的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还指出,被告人马英豪开着肇事车辆掉头返回时,准确躲过了路东边的绿化带花池,辗轧被害人后,将车又准确地从路西非常狭窄的绿化带花池间开过并停在非机动车道上。侦查试验证明,肇事车辆前挡风玻璃虽破损,但能看到前方横卧的人体模拟物,故其所提因前挡风玻璃破损而看不见的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作为专职司机,被告人马英豪明知撞了人,不仅没有保护现场去积极救助被害人,却驾驶肇事车辆辗轧被害人,并在归案后第一次供述时称,其由北往南撞人后,就将车停在了路西非机动车道上,故意隐瞒了掉头—轧人—再掉头停车的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及视听资料、侦查试验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证明其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为什么没有对被告从轻判决
  马英豪的辩护人提出:1、证明被告人马英豪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被告人马英豪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马英豪的亲属支付抢救被害人的费用,并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4、被告人马英豪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属偶然犯罪。希望法院考虑这些因素给予从轻判决。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马英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依据互相印证的证据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马英豪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被告人马英豪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故意辗轧被害人的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故对其所辩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马英豪的亲属支付抢救被害人的费用,并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马英豪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属偶然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因不构成自首,没有从轻判决的法律依据,所以对马英豪不能从轻判决。
  受害方向车主索赔为何被驳回
  被告马英豪所驾驶的黑色本田车的车主为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经理尹某,该车的司机是马英豪的朋友董某,事发当天,董某把车从单位开出后交由马英豪驾驶,马英豪驾车肇事。
  死者武志身的父母武海梅、曹翠令要求依法追究马英豪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英豪、董某、尹某、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赔偿医疗费1500元、交通费2000元、丧葬费878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6628元、死亡赔偿金82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381270.5元。
  对于武海梅、曹翠令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某、尹某、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车主单位)与被告人马英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董某、尹某、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既不是本案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也不是对被告人马英豪的故意杀人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故不予支持。
  截稿前,记者接到受害人家属的电话,受害方表示,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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