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8: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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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胡振艺)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江西某高校女教师吴某诉搜狐网肖像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搜狐公司在搜狐网站首页显要位置就转载使用原告照片之事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05年9月,原告吴某与摄影师雷某共同构思创作了两组图片《大唐飞歌之飞天舞》和《大唐飞歌之如梦令》,原告担当该组图片模特。同年9月17日10时20分,雷某将该组照片上传至“蜂鸟论坛”>“摄影作品交流区”>“人像站”>“人像摄影论坛”。同年9月19日、9月29日,被告搜狐公司在其搜狐网站“图吧” >“新闻频道” >“社会百态”及“搜狐图吧” >“IT频道” >“历史考古”页面下出现《美女再现大唐飞天舞》、绝世佳作《唐朝舞妓》两组图片。
  2006年1月4日,原告吴某以被告搜狐公司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转载原告所拍摄的该两组图片,侵犯了原告肖像权为由,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4月13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系普通肖像权侵权纠纷为由,将本案移送至东湖法院审理。
  东湖法院一审作出前述判决后,搜狐公司表示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上诉至南昌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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