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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祝茜) 中国红十字总会诉被告西安光中影视有限公司、海南光中影视有限公司、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名誉权纠纷一案,6月2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告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中国红十字总会诉称,红十字总会是经过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统一的红十字国际组织。在我国,红十字的名称和标志是由原告方独享的。红十字标志只能在中国红十字会系统、武装力量医疗机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任何人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使用红十字名称及红十字标志都是违法和被禁止的。 2004年,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以纪实的手法共同制作了一部披露当今医疗行业中种种劣行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红十字背后》。该电视剧制作完成后由第三被告负责出版、发行。三被告制作、发行、播出该剧均冠以红十字的名称,且在该剧的片头、片尾等多处使用了红十字标志及变性的红十字标志。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没有取得原告方的批准和同意,使公众对红十字会产生误解,把医院的种种欺骗患者丧失医德的行为与红十字会联系起来。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并造成了很坏的国际影响。故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向红十字会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被告西安光中影视有限公司、海南光中影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被告拍摄电视剧《红十字背后》属实,但被告制作的电视剧是通过国家广电总局的立项和审批的,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的内容,且该剧也已经更名为《背后》。被告公司在制作、发行该电视剧的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但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被告黑龙江音像出版社辩称,被告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由三被告在南京市、深圳市、大连市电视台及相关媒体刊登向原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致歉声明,并向原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支付赔偿费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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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祝茜) 中国红十字总会诉被告西安光中影视有限公司、海南光中影视有限公司、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名誉权纠纷一案,6月2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告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中国红十字总会诉称,红十字总会是经过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统一的红十字国际组织。在我国,红十字的名称和标志是由原告方独享的。红十字标志只能在中国红十字会系统、武装力量医疗机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任何人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使用红十字名称及红十字标志都是违法和被禁止的。
2004年,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以纪实的手法共同制作了一部披露当今医疗行业中种种劣行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红十字背后》。该电视剧制作完成后由第三被告负责出版、发行。三被告制作、发行、播出该剧均冠以红十字的名称,且在该剧的片头、片尾等多处使用了红十字标志及变性的红十字标志。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没有取得原告方的批准和同意,使公众对红十字会产生误解,把医院的种种欺骗患者丧失医德的行为与红十字会联系起来。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并造成了很坏的国际影响。故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向红十字会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被告西安光中影视有限公司、海南光中影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被告拍摄电视剧《红十字背后》属实,但被告制作的电视剧是通过国家广电总局的立项和审批的,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的内容,且该剧也已经更名为《背后》。被告公司在制作、发行该电视剧的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但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被告黑龙江音像出版社辩称,被告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由三被告在南京市、深圳市、大连市电视台及相关媒体刊登向原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致歉声明,并向原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支付赔偿费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