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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警务工作区制度化建设 潘 胜 随着各级检察机关警务工作区的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如何使其真正成为规范化、制度化、能切实保障安全的办案场所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由于警务区建设的硬件已有相关的标准可供执行,各级检察机关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故笔者在此不作探讨,仅就警务区制度化建设的有关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我院警务区基本情况:警务区设讯问室两间,备勤室、证人询问室、来访人员接待室及律师阅卷室一间,卫生间一间,系改扩建而成,基本封闭,于2006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并切实落实到具体参与履职的司法警察。关于司法警察如何在警务区执行任务,各级检察机关已制定并明确了诸多制度及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 防范工作的意见》等,但关键在于如何落实。笔者认为,除在年初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外,具体到每一次履职都应高度重视,杜绝麻痹大意的思想。履职过程中,做到坚决执行看管、押解规定,在执行任务前对警务工作区及周边环境进行仔细检查,包括监控设备、灯光工作状况等。严格执行看管人员与被看管人员不低于2:1的比例,女性被看管人员至少有一名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看管、押解的规定等。 二、建立警务区定期检查登记制度,确保办案场所安全、卫生。据笔者了解,大多数非新建检察院的警务区都是改、扩建而成,难以达到完全独立、封闭的效果,因此,对警务区内部及周边环境定期进行检查并作登记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我院作为基层检察院,是以半个月为周期进行检查登记,分别以环境卫生、监控设备运行、供电供水、温度湿度等内容分别逐一检查登记,并由法警大队负责人签字确认。(见附表一) 三、规范警务区使用申请制度,做到合理安排,高效运行。警务区作为由法警队负责管理的场所,为保障高效、安全的使用原则,有必要针对办案部门制定相应的申请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合理调配警力,确保办案安全,另一方面也规范了警务区的使用,便于领导掌握案件办理情况,杜绝了以往办案场所使用无序化的状况。对此,我院以“申请表”的形式下发到各办案部门,由案件承办人事前填写,并分别交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签字同意,后交由法警队负责人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使用场所,并派遣司法警察参与履职。(见附表二) 四、合理调配警力,坚持执行派警令制度。派警令作为司法警察履职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按要求认真登记填写,明确人员、任务和职责,切忌以口头、打电话等形式安排落实,做到警力合理配置,令行禁止。因派警令执行已久,在此不再赘述。 五、建立警务区人员进出登记制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区域。按照规定,警务区不仅担负着提供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场所的职责,还是询问证人、接待来访等工作的场所,因此,针对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外来人员,对经分管检察长同意进入警务区的非检察人员有必要进行登记,并依法告知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我院制定了“进出人员登记表”,由负责履职的司法警察填写,任务执行完毕后交由法警大队内勤存档保管。(见附表三) 六、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保障办案安全,有必要对进入警务工作区的非检察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由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根据需要进行登记并以封存的形式予以暂时扣留保管,在调查取证等工作结束后当面清点并及时办理移交。由于资金及技术方面的原因,我院尚无法达到与人民法院安全检查相当的要求,也未制定类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制度,仅将此项工作以“登记表”附件的形式由参与履职的司法警察填写,将暂予保管的物品当场封存锁入保险柜或文件柜中,物品所有人离开时当面开封清点,确认无误后签字退还。(见附件一) 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建立被看管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结合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押解、拘传等职责的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警务工作区之前由负责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先行询问其身体健康状况,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以人性化的管理切实维护警务工作区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避免与办案部门讯问内容重复,我院仅就回避、控告、遵守警务区管理制度等与司法警察履职有关的规定作为告知内容,制定了“被看管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向被看管人员宣读后由其签字确认,将管理内容细化。(见附表四) 八、建立警务区管理使用制度,约束进入警务区人员的行为规范,维护警务区工作秩序。作为警务区管理和使用的总体性规范,制定相对完备的制度对进入警务区的所有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不但是警务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也是文明办案、保障安全的基本保证。对此,我院制定了相关制度,下发各部门并在警务区上墙公示,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及时制止并上报院领导处理。(见附表五) 附表一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警务区检查登记表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1、环境卫生情况: 2、设备运行情况: 3、水电运行情况: 4、温度湿度情况: 5、其他: 年 月 日 法警大队负责人签字: 附表二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警务区使用申请表 兹因 [注①],需于 年 月 日 时起使用警务区。 特此申请。 年 月 日 承办人: 科局长 意 见 检察长 意 见 法警大队意 见[注②] 注①:请填写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律师会见;接待来访;勘验检查等具体内容,如协助异地办案也按上述要求填写,并注明请求协助的单位和部门。 注②:由法警大队负责安排具体场所,使用部门如有异议请及时提出。 附表三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警务工作区进出人员登记表 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检察人员: 司法警察: 进入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有无疾病: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告知进入警务工作区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如实向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提供身体健康状况及姓名、年龄、身份等个人情况; 二、自觉接受安全检查,除经办案检察人员同意可随身携带的物品外均应交由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暂时保管; 三、不得随意进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破坏环境卫生,不得损坏警务工作区公共财物; 四、除经办案检察人员同意,不得要求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传递口信或带食品及其他物品。 进入人员: 年 月 日 时 附件一 暂予保管物品清单 物品所有人: 时间: 项目物品名称数量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述暂予保管物品是否已全部退还? (本清单一式一份,由物品所有人保管,离开时凭此清单退回暂管物品。) 物品所有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看管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检察人员: 司法警察: 被看管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有无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告知被看管人在本看管场所依法享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对执行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依法提出回避要求并说明理由; 2、对执行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有辱骂、体罚、虐待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有提出控告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向执行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提供身体健康状况及姓名、年龄等个人情况; 2、自觉接受安全检查,除经办案检察人员同意可随身携带的物品外均应交由执行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暂时保管; 3、不得随意进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看管场所公共财物; 4、除经办案检察人员同意,不得要求执行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给亲友传递口信或带食品及其他物品; 被看管人: 年 月 日 时 附件二 暂予保管被看管人员物品清单 被看管人: 时间: 项目物品名称数量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述全部暂管物品是否已全部退还? (本清单一式一份,由被看管人保管,看管结束后凭此清单退回暂管物品。) 被看管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警务区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警务工作区管理秩序,建立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的办案机制,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安全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务工作区是检察机关专门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接待来访等工作的专用区域。 二、警务区内设讯问室、询问室、监控室、接待室、司法警察备勤室和卫生间。 三、警务区由法警大队负责管理。办案部门需要使用警务区的,应当填写警务区使用申请表,报请分管检察长批准,并由法警大队负责安排场所和调配司法警察,参与履职的司法警察应如实登记进入人员信息并记录警务区使用情况。 四、有关业务部门需要使用警务区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提前半天通知法警大队(特殊情况除外),由法警大队协调安排使用时间。 五、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讯问室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应当在询问室进行;接待律师、来访人员等应当在接待室进行。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根据用途使用。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进入警务区后,应当关闭警务区的对外通道,由司法警察负责警务区内的安全警戒,办案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询问证人时,办案人员要严格依法实施,严禁私自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带出警务区,讯问(询问)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及时通知值班法警看押,严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单独留在警务区内。参与履职的司法警察遇违法办案的情况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法警大队负责人。 八、使用警务区应当依法、文明。不得将警务区作为羁押、留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 九、警务区内的各种设施和物品属警务区专用,由法警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拆卸、损坏或带出。 十、值班法警及办案人员在警务区执行任务时,不准受人委托带食品或其它他物品。 十一、值班法警应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协助办案人员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自残、自杀、行凶、脱逃或被劫持,遇有紧急情况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警械具,并及时向法警大队负责人或检察长报告。 十二、有关业务部门在使用警务区后,在保证警务区内的设施及物品不损坏、不丢失(物品如果损坏、丢失应予赔偿),保证卫生整洁的情况下,及时与法警部门联系办理交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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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警务工作区制度化建设
潘 胜
随着各级检察机关警务工作区的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如何使其真正成为规范化、制度化、能切实保障安全的办案场所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由于警务区建设的硬件已有相关的标准可供执行,各级检察机关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故笔者在此不作探讨,仅就警务区制度化建设的有关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我院警务区基本情况:警务区设讯问室两间,备勤室、证人询问室、来访人员接待室及律师阅卷室一间,卫生间一间,系改扩建而成,基本封闭,于2006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并切实落实到具体参与履职的司法警察。关于司法警察如何在警务区执行任务,各级检察机关已制定并明确了诸多制度及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 防范工作的意见》等,但关键在于如何落实。笔者认为,除在年初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外,具体到每一次履职都应高度重视,杜绝麻痹大意的思想。履职过程中,做到坚决执行看管、押解规定,在执行任务前对警务工作区及周边环境进行仔细检查,包括监控设备、灯光工作状况等。严格执行看管人员与被看管人员不低于2:1的比例,女性被看管人员至少有一名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看管、押解的规定等。
二、建立警务区定期检查登记制度,确保办案场所安全、卫生。据笔者了解,大多数非新建检察院的警务区都是改、扩建而成,难以达到完全独立、封闭的效果,因此,对警务区内部及周边环境定期进行检查并作登记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我院作为基层检察院,是以半个月为周期进行检查登记,分别以环境卫生、监控设备运行、供电供水、温度湿度等内容分别逐一检查登记,并由法警大队负责人签字确认。(见附表一)
三、规范警务区使用申请制度,做到合理安排,高效运行。警务区作为由法警队负责管理的场所,为保障高效、安全的使用原则,有必要针对办案部门制定相应的申请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合理调配警力,确保办案安全,另一方面也规范了警务区的使用,便于领导掌握案件办理情况,杜绝了以往办案场所使用无序化的状况。对此,我院以“申请表”的形式下发到各办案部门,由案件承办人事前填写,并分别交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签字同意,后交由法警队负责人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使用场所,并派遣司法警察参与履职。(见附表二)
四、合理调配警力,坚持执行派警令制度。派警令作为司法警察履职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按要求认真登记填写,明确人员、任务和职责,切忌以口头、打电话等形式安排落实,做到警力合理配置,令行禁止。因派警令执行已久,在此不再赘述。
五、建立警务区人员进出登记制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区域。按照规定,警务区不仅担负着提供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场所的职责,还是询问证人、接待来访等工作的场所,因此,针对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外来人员,对经分管检察长同意进入警务区的非检察人员有必要进行登记,并依法告知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我院制定了“进出人员登记表”,由负责履职的司法警察填写,任务执行完毕后交由法警大队内勤存档保管。(见附表三)
六、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保障办案安全,有必要对进入警务工作区的非检察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由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根据需要进行登记并以封存的形式予以暂时扣留保管,在调查取证等工作结束后当面清点并及时办理移交。由于资金及技术方面的原因,我院尚无法达到与人民法院安全检查相当的要求,也未制定类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制度,仅将此项工作以“登记表”附件的形式由参与履职的司法警察填写,将暂予保管的物品当场封存锁入保险柜或文件柜中,物品所有人离开时当面开封清点,确认无误后签字退还。(见附件一)
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建立被看管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结合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押解、拘传等职责的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警务工作区之前由负责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先行询问其身体健康状况,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以人性化的管理切实维护警务工作区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避免与办案部门讯问内容重复,我院仅就回避、控告、遵守警务区管理制度等与司法警察履职有关的规定作为告知内容,制定了“被看管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向被看管人员宣读后由其签字确认,将管理内容细化。(见附表四)
八、建立警务区管理使用制度,约束进入警务区人员的行为规范,维护警务区工作秩序。作为警务区管理和使用的总体性规范,制定相对完备的制度对进入警务区的所有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不但是警务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也是文明办案、保障安全的基本保证。对此,我院制定了相关制度,下发各部门并在警务区上墙公示,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及时制止并上报院领导处理。(见附表五)
附表一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警务区检查登记表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1、环境卫生情况:
2、设备运行情况:
3、水电运行情况:
4、温度湿度情况:
5、其他:
年 月 日
法警大队负责人签字:
附表二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警务区使用申请表
兹因 [注①],需于 年 月 日 时起使用警务区。
特此申请。
年 月 日
承办人:
科局长 意 见
检察长 意 见
法警大队意 见[注②]
注①:请填写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律师会见;接待来访;勘验检查等具体内容,如协助异地办案也按上述要求填写,并注明请求协助的单位和部门。
注②:由法警大队负责安排具体场所,使用部门如有异议请及时提出。
附表三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警务工作区进出人员登记表
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检察人员: 司法警察:
进入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有无疾病: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告知进入警务工作区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如实向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提供身体健康状况及姓名、年龄、身份等个人情况;
二、自觉接受安全检查,除经办案检察人员同意可随身携带的物品外均应交由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暂时保管;
三、不得随意进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破坏环境卫生,不得损坏警务工作区公共财物;
四、除经办案检察人员同意,不得要求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传递口信或带食品及其他物品。
进入人员: 年 月 日 时
附件一
暂予保管物品清单
物品所有人: 时间:
项目物品名称数量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述暂予保管物品是否已全部退还?
(本清单一式一份,由物品所有人保管,离开时凭此清单退回暂管物品。)
物品所有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看管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检察人员: 司法警察:
被看管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有无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告知被看管人在本看管场所依法享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对执行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依法提出回避要求并说明理由;
2、对执行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有辱骂、体罚、虐待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有提出控告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向执行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提供身体健康状况及姓名、年龄等个人情况;
2、自觉接受安全检查,除经办案检察人员同意可随身携带的物品外均应交由执行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暂时保管;
3、不得随意进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看管场所公共财物;
4、除经办案检察人员同意,不得要求执行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给亲友传递口信或带食品及其他物品;
被看管人: 年 月 日 时
附件二
暂予保管被看管人员物品清单
被看管人: 时间:
项目物品名称数量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述全部暂管物品是否已全部退还?
(本清单一式一份,由被看管人保管,看管结束后凭此清单退回暂管物品。)
被看管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警务区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警务工作区管理秩序,建立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的办案机制,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安全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务工作区是检察机关专门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接待来访等工作的专用区域。
二、警务区内设讯问室、询问室、监控室、接待室、司法警察备勤室和卫生间。
三、警务区由法警大队负责管理。办案部门需要使用警务区的,应当填写警务区使用申请表,报请分管检察长批准,并由法警大队负责安排场所和调配司法警察,参与履职的司法警察应如实登记进入人员信息并记录警务区使用情况。
四、有关业务部门需要使用警务区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提前半天通知法警大队(特殊情况除外),由法警大队协调安排使用时间。
五、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讯问室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应当在询问室进行;接待律师、来访人员等应当在接待室进行。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根据用途使用。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进入警务区后,应当关闭警务区的对外通道,由司法警察负责警务区内的安全警戒,办案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询问证人时,办案人员要严格依法实施,严禁私自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带出警务区,讯问(询问)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及时通知值班法警看押,严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单独留在警务区内。参与履职的司法警察遇违法办案的情况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法警大队负责人。
八、使用警务区应当依法、文明。不得将警务区作为羁押、留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
九、警务区内的各种设施和物品属警务区专用,由法警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拆卸、损坏或带出。
十、值班法警及办案人员在警务区执行任务时,不准受人委托带食品或其它他物品。
十一、值班法警应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协助办案人员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自残、自杀、行凶、脱逃或被劫持,遇有紧急情况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警械具,并及时向法警大队负责人或检察长报告。
十二、有关业务部门在使用警务区后,在保证警务区内的设施及物品不损坏、不丢失(物品如果损坏、丢失应予赔偿),保证卫生整洁的情况下,及时与法警部门联系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