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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当地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庭审查明,去年5月,在成都一技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别克轿车,之后其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驾车搭载其父母去市内东侧一酒楼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后,其驾车从该酒楼送父母到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尔后又驾车返至市区东侧的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孙伟铭驾车逃离现场继续往龙泉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限速60km/h的“卓锦城”路段时,其严重超速驾车越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一长安奔奔轿车、奥拓轿车、蒙迪欧轿车及奇瑞QQ轿车,直至他的别克车不能动弹,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之后,孙伟铭被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后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孙伟铭的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按国家标准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超过80mg/100ml为醉酒)。 宣判后,被告人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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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当地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庭审查明,去年5月,在成都一技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别克轿车,之后其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驾车搭载其父母去市内东侧一酒楼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后,其驾车从该酒楼送父母到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尔后又驾车返至市区东侧的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孙伟铭驾车逃离现场继续往龙泉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限速60km/h的“卓锦城”路段时,其严重超速驾车越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一长安奔奔轿车、奥拓轿车、蒙迪欧轿车及奇瑞QQ轿车,直至他的别克车不能动弹,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之后,孙伟铭被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后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孙伟铭的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按国家标准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超过80mg/100ml为醉酒)。
宣判后,被告人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