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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孙燕) 6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诉被告赵女士、张先生(赵女士之夫)、刘小姐(赵女士与前夫之女)、张某(赵女士与张先生之子)返还不当得利,即退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4360元及粮油帮困金5120元一案。 原告海淀区民政局诉称,四被告组合为一个家庭(民政部门以家庭为单位办理低保手续)。2001年2月16日,由被告赵女士向原告提交了海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个人申请书,同时还递交了西城区厂桥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的证明,证明其夫张先生没有在西城区办理过城市低保且系视力残疾人。同年3月12日,原告对由被告赵女士填写,并经北太平庄街道物资楼居委会以及北太平庄街道民政科作出审查、核查意见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予以了审批,同意月补助赵女士一家四人低保金1120元,从2001年4月开始。由于低保金的获批,所以被告每月还有粮油帮困金160元,也随低保金按月发放。而且随着政府对低保金标准的提高,原告对被告一家也随之调高发放数额。从2001年4月至2003年11月期间,被告一家四人从原告处领取低保金共计36760元,粮油帮困金共计5120元。 2003年11月、2005年4月,原告接匿名人举报并调查核实,被告夫妇有手机,并有多处经济来源,有骗保行为。被告赵女士写下了知错悔过及退还低保金计划的信函。2005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赵女士一家依法送达告知书,告知被告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隐瞒家庭经济真实情况,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被告应退回冒领的低保金。被告分两次向原告退回低保金2000元和400元。赵女士、张先生虽然在2006年3月写下还款计划,但至今还有34360元及粮油帮困金5120元没有退还原告。被告应将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法返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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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孙燕) 6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诉被告赵女士、张先生(赵女士之夫)、刘小姐(赵女士与前夫之女)、张某(赵女士与张先生之子)返还不当得利,即退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4360元及粮油帮困金5120元一案。
原告海淀区民政局诉称,四被告组合为一个家庭(民政部门以家庭为单位办理低保手续)。2001年2月16日,由被告赵女士向原告提交了海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个人申请书,同时还递交了西城区厂桥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的证明,证明其夫张先生没有在西城区办理过城市低保且系视力残疾人。同年3月12日,原告对由被告赵女士填写,并经北太平庄街道物资楼居委会以及北太平庄街道民政科作出审查、核查意见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予以了审批,同意月补助赵女士一家四人低保金1120元,从2001年4月开始。由于低保金的获批,所以被告每月还有粮油帮困金160元,也随低保金按月发放。而且随着政府对低保金标准的提高,原告对被告一家也随之调高发放数额。从2001年4月至2003年11月期间,被告一家四人从原告处领取低保金共计36760元,粮油帮困金共计5120元。
2003年11月、2005年4月,原告接匿名人举报并调查核实,被告夫妇有手机,并有多处经济来源,有骗保行为。被告赵女士写下了知错悔过及退还低保金计划的信函。2005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赵女士一家依法送达告知书,告知被告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隐瞒家庭经济真实情况,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被告应退回冒领的低保金。被告分两次向原告退回低保金2000元和400元。赵女士、张先生虽然在2006年3月写下还款计划,但至今还有34360元及粮油帮困金5120元没有退还原告。被告应将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法返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