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8: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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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华银萍 周桂芳) 安徽省淮南矿务局大通建材化工总厂(以下简称化工厂)7年前将厂里一辆东风大货车卖给他人,但没有过户,7年后该车出交通事故,结果化工厂被起诉赔偿。日前,该化工厂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9万多元的责任。
  1998年,化工厂以2.6万元的价格将一辆东风大货车卖给长丰县农民汤多明。由于化工总厂后来改制以及法定代表人频繁更换,该车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5年12月16日,汤多明驾驶该大货车从淮河的淮南市田家庵区段拉沙子,当车由北向南行使到淮河大坝与学院路交会处时,与由南向东行使的程丽霞驾驶的无牌证三轮车侧面相撞,致两车受损,程丽霞右腿受伤。程丽霞被送往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小腿毁损伤,右腿裂伤。2006年1月5日,医院对程丽霞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大腿中1/3截肢术”。后经鉴定,程丽霞为五级伤残。经淮南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多明负主要责任,程丽霞负次要责任。2006年4月程丽霞起诉要求汤多明、化工厂,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多明在从事交通运输中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致原告程丽霞伤残,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予赔偿。由于汤多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70%即9万余元。化工厂将车辆卖给汤多明后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系该车的法定车主,依法应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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