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8: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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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 佳) 一帮朋友到歌厅唱歌聚会本是一件好事,却因为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最终酿一死一伤的恶果。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歌厅互殴致死案。河北来京务工人员李凌霄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房山区无业人员焦冉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七十八万余元。
  李凌霄今年22岁,男,河北保定人,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1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焦冉今年21岁,女,初中文化,房山区无业人员。
  经法院审理查明,焦冉于2008年10月29日23时许,在宣武区马连道一歌厅内因琐事与小军(化名)产生矛盾,遂纠集李凌霄等人与小军等人互殴,在互殴中李凌霄持刀刺击小军左胸部,伤及心脏及右肺,致小军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刺中辉子(化名)左臀部,致辉子轻微伤。
  据当时在场人的证言证实,当天一帮朋友在歌厅为焦冉过生日,焦冉在去洗手间时遇见另外一个包间的小军,双方因为喝酒的事争执起来,焦冉认为自己被欺负了,遂叫来自己的朋友李凌霄等人为自己出气,李凌霄等人与小军等人在歌厅里殴打起来,在殴打中李凌霄持刀扎了小军腹部一刀,接着又扎了辉子臀部一刀。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凌霄、焦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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