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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理教育储备金纠纷案件,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4-2-23 2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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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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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理教育储备金纠纷案件,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01-5-12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1]77号
发布日期:2001-5-12
执行日期:2001-5-12
全省中级人院:
近几年来,有一批以收取教育储备金为办学形式的民办学校(群众俗称贵族学校),因爆发教育储备金支付危机,引发了学生家长、教职工集体请愿、上访事件,有的甚至到省政府、省人大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据调查,这类学校的一些开办者悖离办学宗旨,借办学为名牟取高利,用学校资产参与商业活动,或者挪用巨额储备金,用于证券炒作、房地产开发或其他投资活动,严重违规、违约,由此导致相当一部分学校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储备金支付危机。诉至法院的储备金纠纷案件亦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标的额大,社会波及面广,反映强烈,执行难度大。妥善处理好教育储备金系列案件,贯彻落实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收取储备金学校的转制政策,确保正常的教育秩序,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为此,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凡受理这类案件的法院要高度重视,从维护教学秩序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观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及教育部门的支持,多做疏导、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二、统一处理原则这类案件涉及面广,人数众多,不能就案办案,要综合考虑,稳妥处理。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教育储备金所有人、民办学校债权人及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一律平等保护。未被挪用,在银行帐户署名为家长的储备金,仍归家长所有。已被挪用的,储备金列为普通债权追偿。采取各种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保全财产,追收债权,尽量减少损失。二是坚持“债务随资产转移”的原则,针对有些学校及其开办单位通过转移资产,悬空、逃废债务的情况,确定债务承担主体,防止采用脱壳经营的方式悬空债务。三是坚持“三快一缓”的办案原则。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要快立案,快审结,快追收;由于债权人众多,执行到位的款项分配要放慢,防止一部分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护。
三、审理过程中,要把握好四个问题一是按照地域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必须受理。二是依法追加适格主体参加诉讼,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家长的合法权益。三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四是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先控制相关资金、财产。对尚在正常运作的民办学校的财产保全需注意方式、方法,宜采取活封的措施,尽量避免影响教学秩序。
四、进入执行阶段的,上一级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统一协调指挥各相关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追查被挪用的储备金的去向,转移到哪里追到哪里。查清学校及其开办单位的资产流转去向,凡接收资产的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债务。加快执行财产的变现,凡由上一级法院统一协调处理的执行案件,执行款统一汇入该上一级法院指定的帐户,按依法研究确定的分配顺序统一分配。各有关法院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已经处理完毕的,要及时上报办结情况。
五、积极争取这些学校所在地的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重视和支持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对于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法院,统一研究处理方案。
以上意见,请各中级法院认真执行,并将精神传达到有关基层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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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理教育储备金纠纷案件,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01-5-12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1]77号
发布日期:2001-5-12
执行日期:2001-5-12
全省中级人院:
近几年来,有一批以收取教育储备金为办学形式的民办学校(群众俗称贵族学校),因爆发教育储备金支付危机,引发了学生家长、教职工集体请愿、上访事件,有的甚至到省政府、省人大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据调查,这类学校的一些开办者悖离办学宗旨,借办学为名牟取高利,用学校资产参与商业活动,或者挪用巨额储备金,用于证券炒作、房地产开发或其他投资活动,严重违规、违约,由此导致相当一部分学校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储备金支付危机。诉至法院的储备金纠纷案件亦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标的额大,社会波及面广,反映强烈,执行难度大。妥善处理好教育储备金系列案件,贯彻落实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收取储备金学校的转制政策,确保正常的教育秩序,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为此,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凡受理这类案件的法院要高度重视,从维护教学秩序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观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及教育部门的支持,多做疏导、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二、统一处理原则这类案件涉及面广,人数众多,不能就案办案,要综合考虑,稳妥处理。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教育储备金所有人、民办学校债权人及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一律平等保护。未被挪用,在银行帐户署名为家长的储备金,仍归家长所有。已被挪用的,储备金列为普通债权追偿。采取各种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保全财产,追收债权,尽量减少损失。二是坚持“债务随资产转移”的原则,针对有些学校及其开办单位通过转移资产,悬空、逃废债务的情况,确定债务承担主体,防止采用脱壳经营的方式悬空债务。三是坚持“三快一缓”的办案原则。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要快立案,快审结,快追收;由于债权人众多,执行到位的款项分配要放慢,防止一部分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护。
三、审理过程中,要把握好四个问题一是按照地域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必须受理。二是依法追加适格主体参加诉讼,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家长的合法权益。三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四是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先控制相关资金、财产。对尚在正常运作的民办学校的财产保全需注意方式、方法,宜采取活封的措施,尽量避免影响教学秩序。
四、进入执行阶段的,上一级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统一协调指挥各相关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追查被挪用的储备金的去向,转移到哪里追到哪里。查清学校及其开办单位的资产流转去向,凡接收资产的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债务。加快执行财产的变现,凡由上一级法院统一协调处理的执行案件,执行款统一汇入该上一级法院指定的帐户,按依法研究确定的分配顺序统一分配。各有关法院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已经处理完毕的,要及时上报办结情况。
五、积极争取这些学校所在地的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重视和支持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对于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法院,统一研究处理方案。
以上意见,请各中级法院认真执行,并将精神传达到有关基层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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