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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19: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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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4-27
执行日期:2001-5-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例会
第三章 权限
第四章 提交
第五章 汇报、讨论、表决
第六章 执行
第七章 记录
第八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院执法水平,全面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其任务是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议案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各委员权利和义务平等。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遵循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及时作出决断。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忠实于和法律,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公正司法,清正廉明,遵守党的纪律和审判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研究室是审判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监督决议的执行,督办有关案件,开展审判调研,向审判委员会通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和有关审判工作的情况。
第二章 例会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定于每周四召开例会,不能如期召开或需增开时,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研究室在会议前一天将会议主要内容及其他事项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通知准时到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到会的,必须提前向院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召开;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分A、B两类。
A类案件:由全体审判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讨论。
B类案件:到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半数。
讨论案件所属部门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到会,如委员暂时空缺,则由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章 权限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有下列基本职权:
(一)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总结审判经验;
(三)讨论决定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制定有关审判工作的规章制度;
(五)评查、督办上级领导机关、人大、政协和上级法院批示、督办的有关案件;
(六)对审判庭、合议庭和审判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检查、调查、督办和指导;
(八)确定案件差错责任的承担;
(九)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
(一)拟判处死刑的案件;
(二)拟宣告无罪的案件;
(三)有影响的拟判缓刑、免刑的案件;
(四)一审经济犯罪案件、二审有影响或拟改判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
(五)新类型犯罪案件;
(六)有影响的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
(七)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八)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九)主管院领导认为应当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民事案件:
(一)有影响的需要判决的案件;
(二)一审需要判决的新类型案件和二审拟全部改判的新类型案件;
(三)有影响的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
(四)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五)主管院领导认为应当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行政案件:
(一)一审有影响的需要判决的案件;
(二)二审重大的拟全部改判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四)主管院领导认为应当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再审案件:
(一)原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拟改判的案件;
(二)再审意见与原审判庭意见分歧的案件;
(三)再审拟改判无罪的案件;
(四)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五)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六)主管院领导认为应当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执行案件:
(一)执行中认为判决有错误不能执行的案件;
(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四)主管院领导认为应当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交讨论的赔偿案件。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下列审判工作经验:
(一)具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二)典型、突出的审判工作问题及有关;
(三)制定、讨论并通过有关审判工作的各类规范制度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决定下列审判工作事项:
(一)决定院长的回避;
(二)决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有关解释的请示;
(三)对下级法院请示的审判工作中法无明文规定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批复;
(四)讨论决定本辖区内重大审判活动及院长和审判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专门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确定案件讨论日期和顺序,并于会前通知有关人员;
(二)担任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制作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决议、决定;
(三)按照审判委员会的指示和决议,检查、督办案件,办理请示、汇报、传递指令等具体工作事项;
(四)在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审判业务调研工作;
(五)设立《审判委员会通报》内刊,向全市法院通报一定时期内审判委员会确定的重大执法原则和审判经验;
(六)完成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提交
第二十三条 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事先必须经合议庭评议,并由案件主审人在会议前一天上午,严格按照“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并准备相应的汇报材料,报庭领导签批后交至研究室。
第二十四条 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应由提交部门拟写书面报告或方案,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于会议前一天上午交研究室。
第二十五条 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A类案件和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应将汇报材料或报告按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数印制副本,于会议前一天上午交研究室。
第二十六条 研究室应根据提交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事项的主要内容,于会议召开前一天作出安排,并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顺序表”及有关材料发至每一个委员。
第五章 汇报、讨论、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由案件主审人汇报。合议庭审判长和审判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并严格按照会前填写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顺序和汇报材料内容进行汇报,如临时需要汇报新的内容,必须特别说明。
第二十九条 案件主审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应全面、客观、公正,并对此负责。A类案件的汇报应突出案件焦点,B类案件的汇报应简明扼要。汇报审判经验,应突出调研情况,做到主体鲜明、观点清晰、措施明确。汇报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应说明事实、内容、法律规定和基本意见等。
第三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研究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听取汇报;
(二)询问;
(三)研究、讨论;
(四)表决。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顺序一般为,先A类,后B类。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汇报,充分阐述个人意见,表明个人观点,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结论。
第三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案件和决定事项时,有平等的表决权,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不同意见未被多数委员采纳时,允许保留并记录在卷。其意见不论正确与否,一律不受追究。
第三十三条 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补充陈述、回答询问、发表意见,其意见记入会议笔录。
第三十四条 院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按多数委员意见口述决议并记录在卷;如表决结果接近或意见分歧较大,或需补充材料、查实有关情况的,可暂不形成最后结论,待下一次审判委员会再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在确定合议庭是否承担错案责任前,应先充分听取合议庭的申辩意见以及审判庭对案件差错情况的分析评定,然后再由审判委员会评审表决。
第六章 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合议庭和各业务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改变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如因事实出入、适用法律不当或发现新的情况,确有必要改变案件结论和有关审判工作事项决议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并做出新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由提出部门具体组织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15日,请示答复和其他事项为10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研究室。
第三十八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法律文书,庭领导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由庭领导审核、签发;庭领导不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由庭领导审核后送主管院长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有关文书由主管院长审核、签发。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或事项的法律文书或文件,应严格按照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的决议审核、签发。
第三十九条 研究室负责对审判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于每季度第一个周四将上季度审判委员讨论决定的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执行情况向审判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记录
第四十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和会议记录。主要内容包括:议题、事由、观点、理由、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和会议记录,应做到全面、客观、准确、规范,同时应加盖审判委员会印章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是院长、副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签发法律文书和有关文件的依据,送签文书和文件时应附上审判委员会记录,以备核实。
第四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和会议记录应为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由研究室按日期前后装订成册,归入文书档案,永久保存;副本由案件主审人或提交事项部门负责人在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次日下班前到研究室签收后归入密卷。
第四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审判秘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摘抄或复印。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或复印的,必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中的A类案件指:重大、疑难、复杂,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或再审与原裁判意见不一致的各类案件。B类案件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议庭意见一致的非重大、疑难死刑案件及需要向审判委员会通报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议庭意见一致的非重大、疑难民事、行政和再审案件。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经济犯罪“大案”指涉案数额10万元以上的犯罪案件;经济犯罪“要案”指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性犯罪。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刑事特指: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证据确认或量刑幅度上刑期跨格等方面的意见分歧;具体适用法律方面的重大分歧。民事、行政特指:证据认定影响整个案件事实确认、法律责任完全倒位或产生重大差异等方面的意见分歧;具体适用法律方面的重大分歧。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中的“执行”,指合议庭或提交事项部门按审判委员会决议起草判决、裁定和其他文书、文件,送院、庭、室领导审核签发、印制、宣判及下发等工作环节;“执行期限”指有效工作日,其计算是从案件主审人或提交事项部门负责人签收审判委员会案件笔录或会议记录副本之次日起,至判决、裁定和其他文书送交研究室之日止。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于2001年5月1日起试行。1995年4月1日起执行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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