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8: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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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思) 广受媒体关注的九寨沟县印象九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泽旺娜姆、尕让卓玛以及北京明星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依法判决泽旺娜姆、尕让卓玛停止在演出服务和宣传中使用“高原红”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九寨文化公司诉称,泽旺娜姆、尕让卓玛系原告公司组建的藏族少女组合“高原红”成员。依据与泽旺娜姆、尕让卓玛的演艺合同,该公司拥有“高原红”名称的专有使用权。2003年6月,泽旺娜姆、尕让卓玛离开“高原红”组合,到北京另行发展,组建了“阿佳高原红”组合。因为“阿佳高原红”与“高原红”名称近似,而且泽旺娜姆、尕让卓玛在“阿佳高原红”网站上宣称“高原红组合已改名为阿佳高原红”,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泽旺娜姆、尕让卓玛和明星数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阿佳·高原红”的名称进行演出;泽旺娜姆、尕让卓玛和明星数码公司删除或更正阿佳·高原红网站上的虚假信息,并在该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泽旺娜姆、尕让卓玛和明星数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被告泽旺娜姆、尕让卓玛共同辩称,其使用“高原红”的时间早于九寨文化公司的成立时间,对“高原红”名称的使用属于在先的使用。“高原红”不是九寨文化公司独创的词语,“高原红”和“阿佳·高原红”两个名称不相同也不近似,九寨文化公司的演唱组合提供的演出服务不是知名服务,其相应的组合名称“高原红”也不是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并且一般公众是根据演员来区分演唱组合的,不会对“阿佳·高原红”与九寨文化公司现在的“高原红”组合产生混淆;九寨文化公司请求60万元损失赔偿额没有相应依据。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九寨文化公司与泽旺娜姆、尕让卓玛签订的演艺合同,九寨文化公司对“高原红”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而高原红组合由于多次获奖并参加了十余场大型演出,已成为知名服务。基于此,应认定“高原红”这个名称在演艺服务中属于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泽旺娜姆、尕让卓玛于2003年离开九寨文化公司并成立了“阿佳·高原红”组合,“阿佳·高原红”组合与九寨文化公司新组建的“高原红”组合同时存在。从组合名称看“阿佳·高原红”与“高原红”是近似的名称,而两个组合的演唱风格近似,再加上在“阿佳·高原红”网站宣传中,泽旺娜姆、尕让卓玛使用了“高原红组合改名为阿佳·高原红”的误导性表述,这种行为很容易使得公众误认为泽旺娜姆、尕让卓玛组建的阿佳·高原红就是高原红组合,从而对该名称所指向的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
  因此,泽旺娜姆、尕让卓玛使用“阿佳·高原红”作为服务名称参加演出以及在其网站上使用“高原红”名称的宣传行为,构成了对九寨文化公司所享有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高原红”专有使用权的侵犯,被告应当停止使用高原红作为其提供表演服务的名称,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误导宣传的内容,及赔偿为此给九寨文化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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