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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吴薇) 陕西开缸酒业有限公司、陕西顶尖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其形象代言人、歌手韩磊不履行合同义务,近日将韩磊及北京中视天鹏影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原告诉称,2004年7月19日,原告陕西开缸酒业有限公司、陕西顶尖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磊、北京中视天鹏影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从2004年7月19日起到2006年7月18日止。合同约定,被告有忠诚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按照原告要求,健康、准时的参加原告安排的拍摄影视广告、平面摄影、MTV音乐电视、参加新闻发布会、产品促销推广活动等一切工作,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工作;若被告因不可抗力、重大变故或身体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参加原告安排的劳务服务工作、活动而需要推迟,应及时通知原告,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先后两次共计支付了报酬68万元,并支付了食宿、交通等费用5000元,被告亦向原告提供了第一年的劳务服务。2005年7月18日,原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要求第一被告韩磊于2005年7月20日至2005年8月3日的任意一天来北京拍摄广告片,并要求其参加定于9月16日晚在西安举行的“中秋之夜,开缸有礼--第二届万人品酒赏月晚会”,但二被告均未按约定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原告,亦未参加中秋晚会,原告为此损失前期准备费用6万元。同年9月7日,原告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定于2005年10月15日拍摄第二年度开缸酒电视广告片,并于同年10月22日参加在西安举行的“开缸之夜--泸康酒业集团开缸酒业公司客户联系晚会”,二被告亦未作任何答复。原告无奈,于同年10月22日给二被告发了律师函,敦促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仍置之不理。二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二被告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而被告支付违约金20.4万元,并赔偿各项直接经济损失30.58万元,要求二被告返还第一原告已支付的酬金及差旅费共计6.8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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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吴薇) 陕西开缸酒业有限公司、陕西顶尖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其形象代言人、歌手韩磊不履行合同义务,近日将韩磊及北京中视天鹏影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原告诉称,2004年7月19日,原告陕西开缸酒业有限公司、陕西顶尖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磊、北京中视天鹏影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从2004年7月19日起到2006年7月18日止。合同约定,被告有忠诚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按照原告要求,健康、准时的参加原告安排的拍摄影视广告、平面摄影、MTV音乐电视、参加新闻发布会、产品促销推广活动等一切工作,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工作;若被告因不可抗力、重大变故或身体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参加原告安排的劳务服务工作、活动而需要推迟,应及时通知原告,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先后两次共计支付了报酬68万元,并支付了食宿、交通等费用5000元,被告亦向原告提供了第一年的劳务服务。2005年7月18日,原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要求第一被告韩磊于2005年7月20日至2005年8月3日的任意一天来北京拍摄广告片,并要求其参加定于9月16日晚在西安举行的“中秋之夜,开缸有礼--第二届万人品酒赏月晚会”,但二被告均未按约定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原告,亦未参加中秋晚会,原告为此损失前期准备费用6万元。同年9月7日,原告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定于2005年10月15日拍摄第二年度开缸酒电视广告片,并于同年10月22日参加在西安举行的“开缸之夜--泸康酒业集团开缸酒业公司客户联系晚会”,二被告亦未作任何答复。原告无奈,于同年10月22日给二被告发了律师函,敦促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仍置之不理。二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二被告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而被告支付违约金20.4万元,并赔偿各项直接经济损失30.58万元,要求二被告返还第一原告已支付的酬金及差旅费共计6.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