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8: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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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孔繁奎 李洪林) 山东省聊城市某公司执行董事邓某任期届满后在新的股东会选举中落选,但拒交公章、财务专章和营业执照,6月19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令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公司相关公章及证件交付新的法定代表人李某。
  2002年4月,股东邓某、李某、曹某发起成立了聊城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35万元,其中股东李某、曹某各占注册资本的40.7%,股东邓某占注册资本的18.5%。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万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005年4月18日,该公司执行董事邓某任期届满。在5月4日召开的股东会议中,股东李某被选为执行董事。但原法定代表人邓某拒绝向新的执行董事交付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手续,股东李某、曹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法定代表人邓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期限已届满,且在股东会选举中落选,丧失了继续持有、支配相关经营手续的法律依据,应将上述证件交付新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并由其决定相关证件的管理方法,遂做出上述判决。邓某不服提起上诉。
  聊城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被告已自动履行了判决规定的义务,将公章等相关经营手续交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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