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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扶风) 王某驾车途中,因电信公司通信电缆剐坏挡风玻璃,造成其左眼八级伤残。日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电信公司和车主共同赔偿王某损失共计52607.30元。 2004年11月24日4时30分许,原告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被牵引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兴化市境内沿兴沙线由北向南行至蒋鹅段,剐到公路上空东西向兴化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缆线,致牵引车挡风玻璃损坏,电缆线、电线杆损坏,王某左眼被挡风玻璃致伤。王某受伤后,共计花医疗费用人民币1万余元。后王某伤情经鉴定,属八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从伤起以4个月为妥。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及车上人员周某、车主何某直接驾事故车将王某送至兴化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在车上货物被卸后方到兴化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报案,当该交巡警大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时,被剐断的电缆线、电线杆已由兴化电信公司人员修好。2004年12月15日,兴化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分别向王某、兴化电信公司下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因事故现场被破坏,事故责任已无法认定,双方可就各自损失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5年12月27日,王某将兴化电信公司、车主以及车辆挂靠单位盐城市滨海县天场物运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7909.62元。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又将诉讼请求分解为要求被告兴化电信公司按特殊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损失中的80%,被告何某、盐城市滨海县天场有限公司对兴化电信公司赔偿后其余部分按雇主责任方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被告兴化电信公司作为电缆线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但其在本案中未举证材料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对原告王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依据雇佣关系,原告王某为被告何某的雇员,其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且其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何某亦负有全额赔偿原告损失之义务,何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电信公司追偿,即被告兴化电信公司是原告损害赔偿责任的终极承担者;被告天场有限公司系何某车辆挂靠单位,但其未收取挂靠费用,本案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何某不具有赔偿能力,故被告天场有限公司对原告王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故原告王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共人民币52607.30元,由被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兴化市分公司赔偿42085.84元(按52607.30元×80%计算),余款10521.46元由被告何某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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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扶风) 王某驾车途中,因电信公司通信电缆剐坏挡风玻璃,造成其左眼八级伤残。日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电信公司和车主共同赔偿王某损失共计52607.30元。
2004年11月24日4时30分许,原告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被牵引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兴化市境内沿兴沙线由北向南行至蒋鹅段,剐到公路上空东西向兴化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缆线,致牵引车挡风玻璃损坏,电缆线、电线杆损坏,王某左眼被挡风玻璃致伤。王某受伤后,共计花医疗费用人民币1万余元。后王某伤情经鉴定,属八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从伤起以4个月为妥。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及车上人员周某、车主何某直接驾事故车将王某送至兴化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在车上货物被卸后方到兴化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报案,当该交巡警大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时,被剐断的电缆线、电线杆已由兴化电信公司人员修好。2004年12月15日,兴化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分别向王某、兴化电信公司下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因事故现场被破坏,事故责任已无法认定,双方可就各自损失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5年12月27日,王某将兴化电信公司、车主以及车辆挂靠单位盐城市滨海县天场物运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7909.62元。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又将诉讼请求分解为要求被告兴化电信公司按特殊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损失中的80%,被告何某、盐城市滨海县天场有限公司对兴化电信公司赔偿后其余部分按雇主责任方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被告兴化电信公司作为电缆线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但其在本案中未举证材料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对原告王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依据雇佣关系,原告王某为被告何某的雇员,其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且其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何某亦负有全额赔偿原告损失之义务,何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电信公司追偿,即被告兴化电信公司是原告损害赔偿责任的终极承担者;被告天场有限公司系何某车辆挂靠单位,但其未收取挂靠费用,本案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何某不具有赔偿能力,故被告天场有限公司对原告王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故原告王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共人民币52607.30元,由被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兴化市分公司赔偿42085.84元(按52607.30元×80%计算),余款10521.46元由被告何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