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8: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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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祝茜) 6月20日下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8名居民分别起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楼房“长高”,侵犯其眺望权、采光权的相邻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三联书店对构成遮挡的2户原告分别补偿了1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其他6名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不能提供构成侵害的证据。
  8原告诉称,8名住户是居住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20号楼的居民,1994年被告三联书店在原告所住楼房南侧建楼,造成包括原告所居住的朝南居室的室内严重遮阳,侵犯了原告的眺望权、采光权、及视野卫生权,致使原告住房贬值。同时因房屋距离很近,对面能看到原告室内的一举一动,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由于近十年来,被告楼房的东立面和北侧的加高,错落的楼房现在基本是直上直下,加重了遮挡阳光的时间及遮阳程度。多年来,原告等居民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与被告一直存在摩擦,但未能予以解决。故原告8人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22号编辑业务楼,恢复原状;如不能拆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遮挡损失2万元,并免除原告15平米的采暖费。
  被告三联书店辩称,1994年,经当时的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被告在位于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22号建设“编辑业务楼”,建设面积7291.89平方米,该楼于1996年竣工。该楼竣工后,包括原告在内的居住在该“编辑业务楼”南侧的部分居民曾前后与被告交涉过关于被告楼房遮阳等问题。2005年7月,被告与居住在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20号楼一层的部分居民经协商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被告承认对被补偿的居民的相邻权益造成影响,并与被补偿的居民达成了一次性补偿其2万元,并为其减免15平方米采暖费等协议。此后,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该楼二层居民找到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参照其与一层居民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其补偿。现8名原告中有两名原告所述遮挡其居室住房基本属实,但原告一直坚持按一层住户标准补偿,被告认为这两户居民居住二层,其与一层住户遮挡的程度不同,其要求被告按一层住户补偿标准对其补偿没有依据。其他6名原告经被告方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得出结论并不对其构成遮挡,因此,不同意原告们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所建的“编辑业务楼”是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是合法建筑。被告对2名原告所述的遮阳问题无异议,同意对其补偿,法院准许。但原告要求被告按其与一层住户签订的补偿协议内容对其补偿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与一层住户达成的补偿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所签订的,现原告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按其标准补偿,理由不足,没有依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对构成遮挡的2名原告分别支付遮阳补偿费一万元。
  同时,法院对另外6名原告起诉三联书店的案件也进行了宣判,因这6名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构成遮挡的有关证据,又拒绝申请法院对此进行鉴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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