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周迎飚 刘洁 张春林) 6月1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雇员大腿因被猪踢到而引起的受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6雇主共同赔偿雇员曾春华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89万元。 2005年7月26日,原告与其同村5人,受雇于被告曾发根、姚言孙等6人到三湖与樟树交界的排田村装生猪。下午3点钟,在装运一头250斤左右的生猪时,原告曾春华站在手扶拖拉机车厢档板内的木座板上,抓住生猪尾部往运猪车上第二层推,该生猪的后腿踢到了原告的右腿,原告从拖拉机上跌下车倒在地。 此后,原告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经医生诊断,原告右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上颌窦骨折、面部挫伤,对右股骨近端已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用去医疗费1.32万元。医生建议其还要继续休息治疗3个月,一年后来取内固定物,费用约3000元。经法医检验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伤残九级。此事发生后,双方为多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新干县法院起诉。 法庭上被告辩称,即使按原告所述是受雇于我们,但原告系被生猪踢伤,应由生猪所有人承担责任。原告系成年人,在本次事故中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站在危险位置,处于力量最薄弱的环节,应当预见到自身可能发生意外,因此,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遂作出被告方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计2.89万元的一审判决。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周迎飚 刘洁 张春林) 6月1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雇员大腿因被猪踢到而引起的受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6雇主共同赔偿雇员曾春华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89万元。
2005年7月26日,原告与其同村5人,受雇于被告曾发根、姚言孙等6人到三湖与樟树交界的排田村装生猪。下午3点钟,在装运一头250斤左右的生猪时,原告曾春华站在手扶拖拉机车厢档板内的木座板上,抓住生猪尾部往运猪车上第二层推,该生猪的后腿踢到了原告的右腿,原告从拖拉机上跌下车倒在地。
此后,原告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经医生诊断,原告右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上颌窦骨折、面部挫伤,对右股骨近端已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用去医疗费1.32万元。医生建议其还要继续休息治疗3个月,一年后来取内固定物,费用约3000元。经法医检验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伤残九级。此事发生后,双方为多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新干县法院起诉。
法庭上被告辩称,即使按原告所述是受雇于我们,但原告系被生猪踢伤,应由生猪所有人承担责任。原告系成年人,在本次事故中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站在危险位置,处于力量最薄弱的环节,应当预见到自身可能发生意外,因此,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遂作出被告方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计2.89万元的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