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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黄兆峰) 2005罗大佑北京演唱会成功举办,门票销售也异常火爆,而代理销售演出门票的首联创(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为索票款,将该公司的董事田军告上了法庭。今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被告田军退还门票销售款4万余元。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方董事。2005年5月,原告方与北京中演东方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演公司)签订了票务代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自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由中演公司授权原告方代理销售演出门票。2005年7月12日,被告田军代表原告方从中演公司提取了价值6万元的2005年8月26日罗大佑北京演唱会的门票150张进行销售。但被告在将上述门票销售后,仅向原告方交回门票款1万元及价值9160元未售出的门票,剩余票款40 840元至今未交回原告方,故原告方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门票款40840元,支付利息。 被告田军辩称,被告是代表谷洪波从中演公司提取了价值6万元门票的,现被告已交回原告的门票款是1万元,未售出的门票价值是10800元而非9160元。因原告同意被告将股份转让给谷洪波,被告也与谷洪波协商一致,用剩余的门票款31820元(已扣除门票款15%的代理费)折抵了股权转让款。本案应是被告与谷洪波之间的纠纷,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查阅原告公司帐目,并对公司帐目进行清算。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作为原告的公司董事,在代表原告从中演公司提取门票进行销售后,应及时将门票款(包含门票款10%的代理费)及未售出的门票交回原告,但被告并未将全部门票款交回原告,侵占原告财产,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公司利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门票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返还门票款的具体期限,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在本案中提出的反诉请求,因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并非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在法律与事实上亦与本诉请求不同,故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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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黄兆峰) 2005罗大佑北京演唱会成功举办,门票销售也异常火爆,而代理销售演出门票的首联创(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为索票款,将该公司的董事田军告上了法庭。今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被告田军退还门票销售款4万余元。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方董事。2005年5月,原告方与北京中演东方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演公司)签订了票务代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自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由中演公司授权原告方代理销售演出门票。2005年7月12日,被告田军代表原告方从中演公司提取了价值6万元的2005年8月26日罗大佑北京演唱会的门票150张进行销售。但被告在将上述门票销售后,仅向原告方交回门票款1万元及价值9160元未售出的门票,剩余票款40 840元至今未交回原告方,故原告方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门票款40840元,支付利息。
被告田军辩称,被告是代表谷洪波从中演公司提取了价值6万元门票的,现被告已交回原告的门票款是1万元,未售出的门票价值是10800元而非9160元。因原告同意被告将股份转让给谷洪波,被告也与谷洪波协商一致,用剩余的门票款31820元(已扣除门票款15%的代理费)折抵了股权转让款。本案应是被告与谷洪波之间的纠纷,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查阅原告公司帐目,并对公司帐目进行清算。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作为原告的公司董事,在代表原告从中演公司提取门票进行销售后,应及时将门票款(包含门票款10%的代理费)及未售出的门票交回原告,但被告并未将全部门票款交回原告,侵占原告财产,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公司利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门票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返还门票款的具体期限,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在本案中提出的反诉请求,因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并非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在法律与事实上亦与本诉请求不同,故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