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8: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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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六名男子在经过多次踩点后,分工合作将一家金店价值十万余元的黄金首饰等物品洗劫一空。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四名被告人胡前波、曾术刚、李战明、吴文江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九年不等,并处以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3日,被告人胡前波、曾术刚、李战明、吴文江等人窜至信丰县对县城内的金店进行踩点。
  2008年9月24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胡前波、曾术刚、李战明、吴文江伙同同案犯“卷毛”、“伟红”(均在逃)共六人乘坐吴文江驾驶的小轿车窜至信丰县城对“郭记金店”实施抢劫。按照胡前波的分工,李战明在门口望风,吴文江进行倒车装货,“卷毛”用铁棍将金店卷闸门撬开,胡前波、曾术刚和同案犯“卷毛”、“伟红”拿着铁棍或砍刀等冲进店内,“卷毛”和“伟红”迅速上前控制守夜的杨某及其儿子头部击伤。胡前波、曾术刚、李战明、“伟红”将店内装有金银首饰等制品的保险柜抬上小轿车,并迅速逃离。当逃至信丰县铁石口镇九龙村东下组时,将保险柜打开,劫走柜中的黄金首饰、银制品、古钱币等贵重物品。经物价鉴定机构鉴定,被抢的财物价值10528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前波、曾术刚、李战明、吴文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上述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胡前波、曾术刚、李战明、吴文江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文江同时还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和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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