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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5:42: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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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悖论
      ——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
                孔  一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发现了“重新犯罪招致了回归控制,回归控制制造了新的犯罪,新的犯罪又强化了回归控制”这一悖论,在二者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纠缠不清的状态下,笔者依据认同理论和正义原则,构建了“控制回归控制”的预防重新犯罪方案。
[关键词]  重新犯罪  回归控制  原因
Abstract  This paper gives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discovery of committing a  new crime lead to return control ,return control create the new crime ;meanwhile the new crime intensify return control again .This is a paradox .The two affect each other neither of the two can be dispensed with .According to the Identity Theory and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the author has constructed the precautions project against committing new crime about control return control.
Keywords  commit a new crime   return control   reason
        
一、重新犯罪现象与回归控制政策
(一)重新犯罪现象
1、数量
根据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2002年6月对浙江省在押犯的统计,近4年来该省在押犯中二次以上被判刑平均占总数的13.87%。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一  %
1999年底13.20
2000年底13.64
2001年底14.23
2002年5月14.40
另据司法部1991年底的统计,全国服刑的囚犯中二次判刑以上的占9.26% 。1986—1990年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我国的成年犯刑释后三年内重犯率年均值为5.19%;少年犯重犯率为14.10%、少年解教人员重犯为17.63% 。重新犯罪现象并非我国所独有,如美国日本1989年的调查显示,3年内重犯率分别为46.8%、57.2%。
2、质量
与初犯相比,重新犯罪人处于更贫困(被剥夺) 的境地——更易于铤而走险,一项关于首次犯罪人与重新犯罪人的实证研究 表明二者在犯罪预期成本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请见表二。
              犯罪成本预期                 表二  %
初犯重新犯罪人
没有想过61.5028.68
想过但认为不会被抓29.5059.80
想过但不怕9.001.60
P
社会剥夺
                      ↙   ↓       ↘
             社会孤立   社会歧视   社会技能丧失
↓           ↓          ↓
家庭关系      政治权利      社会交往
朋友数目      教育程度      专业技术               
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  就业        学习能力
      社会地位       ↓   
          ↓        职业范围
金钱 权力     收    入  
      道德 知识
1、社会孤立
家庭结构缺陷和家庭教育失调是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回归者而言。其原因意义更为明显,因为被监禁本身即构成了对家庭的严重破坏。据调查1992——1998年4次以上被监禁的上海籍违法犯罪者中44.9%的失去双亲或被遗弃;83.9%的尚未成家,而其中80.8%的人年齡在35周岁以上 。回归者的家庭关系遭到严重消弱;从家庭获得帮助和慰藉的概率大大低于常人。回归者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是较低的:一方面他们的职业身份不可能提供太多的机会;另一方面,活动的组织者或参与者不愿意接纳他们,在有限的社会活动中,回归者结识朋友的机率相对的少,而朋友中相当部分也是以前的同伙或狱友,请见表四 。
            
与犯罪人关系密切的朋友状况        表四  %
初犯重新犯罪人
没有受过任何处罚74.044.2
被拘留过6.75.3
被劳教过2.45.3
被判刑过16.945.1
经过若干年的与世隔绝,回归者的权力、金钱、道德、知识资源更趋于匮乏,如果说犯罪前他们仍有获得权力的可能的话,那么回归后这种可能性即完全丧失了,而道德优势在定罪之时已不复存在。通过金钱或知识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实际上也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受到资金、信任、入学年龄的种种限制。
2、社会歧视
衡量政治权力的指标之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绝对大多数回归者而言,宪法赋予的这项神圣权力,尤其是被选举权的实现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实际上是不成立的。如果说防范回归者进入公共权力领域(立法、司政、司法)是对国家权力的审慎和为人民负责的话,那么,剥夺其律师执业资格则传达出这样的信息:回归者是不可信任的;“法律强调的是规范和秩序,而不是个人的权利。” 这也能够部分地解释回归者就业困难,职业范围狭窄,工资水平低的社会事实,见表五 。
            犯罪人的职业分布                  表五  %
初犯重新犯罪人
农民43.234.7
工人16.67.4
个体私营业主15.418.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20
无业者13.834.7
其他6.85.4
P
自由平等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差别原则与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他们:
⑴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⑵依系于在机会均等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
以上述正义原则去分析回归控制政策其非正义性是自明的,回归者权利的伸张和保障亦是当然的。并且,可由发现一幅防重新犯罪的新图景:控制回归控制。
(一)科学认识犯罪成因,正视犯罪的正功能。
犯罪是社会有机体的疾病它反应了社会的弊病,如贫富悬殊分配不公。有时它表达了某种合理的需求。正如潘绥铭教授所言,减少性工作者的最好办法是帮助他们建一个家,而不是罚款和劳教 。
      (二)立法注重保护个人权利,慎防立法中的过度秩序主义,摈绝为道德立法。
(三)遵守罪刑法定和刑罚谦抑原则,彻底否弃有罪推定和对未然之罪的“实质的处罚”。对一个未犯罪的人加以怀疑并进行处罚,缺乏法理依据也很不人道。
(四)正确估价社会控制的效度,避免迷信和滥用。社会控制资源尤其刑事法律资源的动用应慎之有慎,陈兴良教授在其名著《刑法哲学》引言中指出,刑法是一面双刃剑,用之得当,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两受其害。众所周知,美国的黑社会组织正是在《禁酒法》实施的20年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社会控制的效力是有限的,它必然受到效益递减规律的支配。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社会现象原因的无限多样性,在对犯罪原因未有充分认识之前,应尊重事物的自然状态,切忌盲目干预。
(五)重审现有刑事法律制度,推进非犯罪化研究。对既有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批判推进非犯罪化,排除对已失去社会实害性的行为的犯罪化,减少对“无关紧要”行为的法律制裁。犯罪标定理论的杰出代表Edwin M. Lemert指出继发性越轨是这样产生的 ,请见图二
                                              图二
初次越轨行动         邪恶的戏剧化        
   继发性越轨         少年犯罪人认同
减少对初次越轨行为的标定无疑是控制重新犯罪的最根本的途径之一。
   (六)对轻微违法者或刑期较短者尽量采用罚金、社区监管、缓刑等非监禁处罚措施。对少年越轨者、过失犯罪、激情犯罪者尤其如此。
   
在现代化进程中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急剧增长,以浙江省为例2001年刑事犯罪立案率比1995年上升了178%,犯罪率变化见图三 。
                                                          图三

一方面是犯罪总量的激增,另一方面是国民经济的有限性和效益递减。传统的犯罪控制理念和控制方案,无疑使犯罪预防陷入了逻辑悖论和重重困境之中。只有对既有的知识和做法给予全面的梳理、反思与批判,才可能使预防犯罪的结果不违其初衷,更好的促进人类的幸福与进步。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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