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8: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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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某学院讲师毛某利用担任2008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术科考试考官的便利,收受贿赂6.63万元,为20多名高考体育武术术科类考生提高考试分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某在广东某学院任讲师,2008年3月,毛某在受聘于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担任2008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术科考试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其担任武术项目考官的职务便利,接受林某等8人的请托,并收受贿赂款共计6.63万元,先后为20多名高考体育武术术科类考生提高考试分数。同年4月17日,被告人毛某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自首,并向广东某学院退缴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作为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履行公务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罚。考虑到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退清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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