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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鑫 吴羡) 由于自己撰写的论文《相对论错误证明》被就读大学学术委员会评价为“想当然”、“无知”,在读研究生胡某认为该评审意见侮辱了自己的人格,将母校西南交大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6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在当地备受关注的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方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依法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请。 在法庭上,原告胡某称,2005年5月,原告将论文提交给母校学术委员会理科分委会评审,可理科分委会仅根据论文中第一种方法中的枝节性问题就对论文全面否定,并在评审意见中侮辱其“想当然”、“无知”。且这个带有侮辱性的评审意见是经过大学理科学院转交科研处,科研处再转交计算机学院及该学院相关老师后,才转交给原告本人。 原告称,由于是层层转交,他周围的老师、同学和朋友均知道对其论文的评价是“想当然”和“无知”,同时由于众多的同学和老师一直关注对其论文《相对论错误证明》的评价,所以这些人通过不同渠道都了解到了理科分的评语,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原告认为自己辞去工作,交纳昂贵的学费,负债累累来求学以获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进行的学术探索却被侮辱为“想当然”和“无知”。理科分委会作为权威的学术机构,其专家应是为人师表的楷模,却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应承担相应责任。 校方则称,对胡某的探索精神表示肯定和尊重,对胡某的论文,是先后三次组织了相关专业的权威专家进行认真评审后才作出评审意见。由于原告对于专业知识的不了解而出现基本错误,专家指出其出错原因是对专业知识“无知”,因而在推断错误的情况下出现“想当然”的观点,这本身并没有错误。因此,校方认为对原告论文所作评价未构成名誉侵权,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金牛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3日,被告方理科分委会根据胡某的申请对其论文作出书面评论,在评论中称胡论文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是对洛伦兹变换公式中量的物理意义不了解和无知造成的……作者想当然地将x写成vt,结论自然不正确。因此文中所说的矛盾并不存在,相对论并不存在文中所说的错误。作者接下来所提出的与相对论类似的理论也就没有根据”。后该评论意见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交给原告所在的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科研秘书刘某,刘又按要求将其交给学院学科分委会负责人审阅后当面交给了胡某。 法院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而原告胡某论文的评论意见是根据胡的申请作出的,并未捏造事实,联系上下文并贯通整篇评论意见来看,在文中使用“无知”、“想当然”等词语时并无侮辱诽谤之意,且在转交评论意见过程中也未对该评论意见进行宣扬,故西南交大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认为上诉也无实际意义,因此当庭表示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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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鑫 吴羡) 由于自己撰写的论文《相对论错误证明》被就读大学学术委员会评价为“想当然”、“无知”,在读研究生胡某认为该评审意见侮辱了自己的人格,将母校西南交大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6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在当地备受关注的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方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依法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请。
在法庭上,原告胡某称,2005年5月,原告将论文提交给母校学术委员会理科分委会评审,可理科分委会仅根据论文中第一种方法中的枝节性问题就对论文全面否定,并在评审意见中侮辱其“想当然”、“无知”。且这个带有侮辱性的评审意见是经过大学理科学院转交科研处,科研处再转交计算机学院及该学院相关老师后,才转交给原告本人。
原告称,由于是层层转交,他周围的老师、同学和朋友均知道对其论文的评价是“想当然”和“无知”,同时由于众多的同学和老师一直关注对其论文《相对论错误证明》的评价,所以这些人通过不同渠道都了解到了理科分的评语,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原告认为自己辞去工作,交纳昂贵的学费,负债累累来求学以获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进行的学术探索却被侮辱为“想当然”和“无知”。理科分委会作为权威的学术机构,其专家应是为人师表的楷模,却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应承担相应责任。
校方则称,对胡某的探索精神表示肯定和尊重,对胡某的论文,是先后三次组织了相关专业的权威专家进行认真评审后才作出评审意见。由于原告对于专业知识的不了解而出现基本错误,专家指出其出错原因是对专业知识“无知”,因而在推断错误的情况下出现“想当然”的观点,这本身并没有错误。因此,校方认为对原告论文所作评价未构成名誉侵权,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金牛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3日,被告方理科分委会根据胡某的申请对其论文作出书面评论,在评论中称胡论文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是对洛伦兹变换公式中量的物理意义不了解和无知造成的……作者想当然地将x写成vt,结论自然不正确。因此文中所说的矛盾并不存在,相对论并不存在文中所说的错误。作者接下来所提出的与相对论类似的理论也就没有根据”。后该评论意见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交给原告所在的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科研秘书刘某,刘又按要求将其交给学院学科分委会负责人审阅后当面交给了胡某。
法院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而原告胡某论文的评论意见是根据胡的申请作出的,并未捏造事实,联系上下文并贯通整篇评论意见来看,在文中使用“无知”、“想当然”等词语时并无侮辱诽谤之意,且在转交评论意见过程中也未对该评论意见进行宣扬,故西南交大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认为上诉也无实际意义,因此当庭表示不上诉。